立法院院會9日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擴大沒收不法利得,納入如銀樓、會計師、律師等負有通報義務,違者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湯森路透)
立法院院會9日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擴大沒收不法利得,納入如銀樓、會計師、律師等負有通報義務,違者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新制最快2017年6月上路。
立法院院會9日下午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明訂「犯第十四條(洗錢)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持有財產無合理來源)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換言之,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洗錢罪者,如果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的財產或利益,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即可沒收其不法所得。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負有洗錢通報義務的對象除了金融機構外,因應國際組織的要求,增加「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之事業」。
為擴大洗錢通報義務對象,條文新增「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包括銀樓、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行為;律師、公證師、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買賣不動產、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等。若客戶洗錢未通報違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緩。
此外,三讀條文加入金融機構制定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由主管機關定期查核,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法人或團體辦理,若規避拒絕妨礙查核,主管機關可處50萬到500萬元罰鍰。
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正案的重點在於洗錢犯罪無存、金流軌跡透明、洗防制度建置、國際合作提升、全面遏止吸金與詐欺集團等,特別是要求公、私部門落實防制洗錢的相關作為,以強化我國防制洗錢體質,並與國際規範接軌。
法務部也說,本次修正擴大特定犯罪範圍、放寬特定犯罪所得的認定標準,且明定洗錢行為的處罰包括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三階段,更納入擴大沒收新制規定,針對嚴重影響民眾生活的吸金與詐欺集團,均列為未來執法優先重點。
此外,為落實金流軌跡透明化,包括金融機構、融資性租賃、銀樓、律師、會計師、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業、公證人、信託及公司服務業等,要求應有內稽內控機制、常態化教育訓練、專責人員,同時強化公、私部門之查核與執行機制。(李先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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