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轉會託政大進行「威權統治時期沒收財產處理之研究」,報告揭露沒入國庫的財產總額若換算現值,約多達3億3千萬元;圖為六張犁公墓。(取自促轉會臉書)
立法院預計於26日行使促轉會人事同意權,當年政治受難者因不法審判遭沒收財產的返還議題,再度引發討論。據了解,促轉會曾委託政大進行「威權統治時期沒收財產處理之研究」,該委託研究報告揭露,至少有1640人曾被宣告沒收全部財產,但只有145人、約9%的人有確實執行沒收財產,而沒入國庫的財產總額雖不超過4000萬元,但換算成現值則約多達3億3千萬元,建議促轉會可參照德國優先返還原財產標的為原則、替補賠償為輔助等方式,作為返還政治受難者遭不法沒收財產的立法基礎。
促轉會主委被提名人楊翠本月初曾拜會國民黨立院黨團,當時黨團書記長蔣萬安當面要求,威權時期民眾因不法審判被沒收財產,登記在國防部或財政部轄下,應不用修法馬上變更登記就能返還,才能回應年事已長的政治受難者及家屬的迫切期待。至於涉及善意第三人部分,要返還財產還要以市價評估,那就透過修法、制定特別條例與編列特別預算處理。
對此,楊翠則回應,促轉會經過調查後,有1600多人被宣告財產遭沒收,其中有145人被執行,這其中牽涉的產權物件有公有地、私有地、公管財產,還有一些有發生變化的,現況要釐清才能設計出可適用各種狀況的制度。目前促轉會確實對威權時期,民眾因不法審判被沒收財產部分,有在做相關返還評估,未來可能採2條路徑解決,一是制定專法,二是修人民權利回復條例相關規定,委託評估單位朝專法設計。
事實上,針對財產返還議題,促轉會於去年曾委託國立政治大學進行「威權統治時期沒收財產處理之研究」,根據《上報》取得的委託研究報告建議,財產標的返還應採「優先返還原財產」之原則,不適宜返還者則以「替補賠償」計算,以現行市價為基準,再進行比例調整,沒收標的為股票時,則以沒收當時市價定之。
針對1950年後因《懲治叛亂條例》與《檢肅匪諜條例》,超過1萬名的政治受難者中,究竟有多少人曾被宣告沒收財產?又有多少人確實被沒收過財產?促轉會委託研究計畫透過國家人權博物館以「沒收」為關鍵字,從該判決書電子資料檔中搜尋出一份人名清單,經詳細比對判決書內文,扣除重複審判、覆判/上訴的案件,共得到1377個曾經被宣告沒收財產的被告姓名。再將其與補償基金會的1581人名單交叉比對,發現其中有59人姓名不在補償基金會名單上,從而推算出至少應有1640人曾遭宣告沒收全部財產。
不過,在1640名被宣告沒收財產的被告中,只有145人,也就是約9%的人有確實執行沒收財產。該委託研究報告並將沒收財產內容,區分為5大類別,分別是沒收財產中包含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者有40件、涉及公司產權或股票等有價證券者有15件、主要為金銀外幣或其他貴重物品或現金價款者有40件、其他財產類別者有45件及雖已知有該沒收案件但仍不清楚沒收內容者有5件。
此外,當年被沒收的不動產,目前仍有不少可見於國有財產的清單中,委託研究報告建議,此應成為考量沒收財產返還制度時最須斟酌的一點。而根據促轉會向內政部行文得到的公文回覆,國有財產署曾於2009年全面清查全國地籍資料庫中登記原因為「收歸國有」且原始檔案有「沒收」等相關記載的不動產資料,共計土地29筆、建物1棟;國防部則曾於2004年函請內政部查詢105筆土地標示。此2份清單內皆有部分並為記載被沒收土地所有權人。
委託研究報告並指出,根據當年《懲治叛亂條例》規定,可以在沒有捕獲人犯或人犯死亡後,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這些案件因未經法院判決有罪,而單獨宣告沒收者,並不在《促轉條例》規定範圍內,其結果將使得促轉會在討論撤銷判決效果時,並未檢討到這些裁定案件,若將來要以促轉會公告的案件作為主動處理不當沒收財產返還之起點,將造成這些案件被排除在外,建議就此部分應該及早進行補救。
另外,在調查過程中可以發現,有些沒收財產並非透過《懲治叛亂條例》規定,而是經由其他法律規定,甚至有些受難者家屬所提到的案件在進入司法階段前,即遭到警調員不法侵奪的問題,這類財產損害絕非所謂不當沒收財產,但從轉型正義的立場而言,卻也是不得不正視的問題。
至於145件沒收財產的價值總額,委託研究報告指出,從數字上來看雖不超過4000萬元,但因為橫跨年代長,早期的沒收數額必須換算成現在的價值,透過歷年沒收價額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與躉售物價指數(WPI)等換算,可以算出總沒收的價額應不超過3億3千萬元。
但該研究報告也指出,有些被沒收的財產現今仍未被變賣為現款,而持續為國家所持有者,即不動產部分。這部分的清查工作,透過沒收財產案件內的紀錄,與促轉會向其他相關部會徵集的資料相比對,可以進一步確認其現存者有多少,而這些被沒收現仍存在的不動產,應如何返還,也是返還法制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最後,針對財產返還制度的立法建議,委託研究報告則認為,以《促轉條例》的立法精神,應採「撤銷模式」的歐洲法制,較適合作為我國立法參考,而歐洲各國中,整體回復權利法制最完備、相關財產返還機制最細緻的則是德國,建議促轉會可參考德國法有關撤銷判決後返還財物的相關制度,亦即「撤銷判決→返還財產→原標的優先→替補賠償」等4 階段法制理念,作為設計我國接續法制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