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以濫權或「偷吃步」之搜索、扣押方式蒐證,實務上還是經常可見。(非當事人,資料照片)
儘管刑事訴訟法於民國90年、91年間大修搜索及扣押規定,法制規章可說近乎完備,可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警察以濫權或「偷吃步」之搜索、扣押方式蒐證,實務上還是經常可見,只不過,經由檢察官處分書或法院的裁判書白紙黑字公開揭露、明文指斥的案例,尚不多見罷了。筆者以下擬舉一件最高法院判決案例說明,警方辦案時的便宜行事濫權作法,為何經年累月層出不窮,究其原因,警政高層缺乏糾謬究責機制,固然應予譴責,而檢察官及一、二審法官的漠視姑息與曲予包容,也難辭其咎。
這件最高法院判決案例是刑三庭庭長洪昌宏(主筆法官蔡彩貞)於今年2月13日判決的林宗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109台上字第259號─以下簡稱《259號判決》)。
林宗興違反槍砲案,是新北市警局瑞芳分局員警許景揚等人於107年1月25日23時38分,持基隆地院核發的搜索票,至林宗興的住處搜索,扣得改造手槍1支及彈匣1個、子彈5顆等物,案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林秋田提起公訴,基隆地院審判長吳佳齡(受命法官鄭虹真)於107年8月依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罪,判處林宗興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林宗興不服上訴,高院審判長李麗珠(受命法官朱嘉川)於108年1月判決上訴駁回,林宗興不服再上訴,《259號判決》將高院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林宗興,曾任基隆客運司機20餘年,只是市井小人物,持有改造槍彈時間只有一個月,顯然是件不起眼的「小案」,從一、二審判決書中,看不出有何可議之處,警方搜索確有持搜索票,也有林宗興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形式上看,一切都合法,但是,《259號判決》的卷證資料卻揭露出,在警方的合法搜索、扣押外衣之下,竟然潛藏著便宜行事濫權搜索與「另案扣押」的「偷吃步」,檢察官與一、二審的漠視姑息與曲予包容,也無所遁形。
依《259號判決》所揭露的卷證資料,暴露警方便宜行事濫權搜索與「另案扣押」「偷吃步」的關鍵證據,正是警方於執行搜索時的全程錄影光碟及搜索票。
首先,錄影光碟暴露出警方的搜索、扣押槍彈,顯然不符合「緊急搜索」或「另案扣押」要件,也有虛構搜索事由詐騙基隆地院法官開立搜索票之嫌。
事證之一,是據附卷的搜索票記載,案由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應扣押物是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無「槍、彈」。亦即,名義上聲請搜索、扣押物是毒品,實際上,搜索、扣押的卻是槍彈。扣押案槍彈部分,顯然是「另案扣押」。
事證之二,是搜索錄影光碟。據卷內的基隆地院勘驗錄影光碟筆錄,搜索警員許景揚執行搜索時,先確認林宗興的身分,即詢問林宗興遭檢舉持有槍枝一事是否屬實,林宗興回應僅是玩具槍之後,搜索人員追問玩具槍下落,隨即尾隨林宗興進入房間,林宗興交付1枝疑似模型槍之黑色槍枝後,許景揚猶繼續在房內翻找。很顯然的,許員一開始的搜索目標就是槍彈,並非毒品。
事證之三,是執行搜索警員許景揚與基隆地院承辦書記官的公務電話記錄。該記錄顯示,許景揚曾向書記官表示:搜索當天,是因為毒品案件,由於事前即聽聞林宗興曾出示槍枝,故執行搜索時,對持槍部分,亦保持警戒。
綜合以上三項事證顯示,執行搜索員警許景揚顯然事前即得悉林宗興持槍的傳聞,其執行搜索槍彈行動,顯然不具有「緊急搜索」或「另案扣押」的「急迫性」,也不符合「另案扣押」的「一目了然法則」,可是,警方卻未將槍彈列為搜索、扣押的事由、標的,即以搜索毒品之名,聲請搜索票,執行搜索時,再以「另案扣押」方式,遂行搜索、扣押槍彈之實。
筆者無法確知警方為何不具實聲請搜索票,合理的懷疑是:或許實務上以毒品案為由聲請搜索票較容易獲法官裁准,「以毒查槍」也是警方常見的辦案手法,因此,警方才會虛構毒品案為事由,先取得搜索票─合法進門搜索的門票,待進門搜索時,再搜索槍彈,如此「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可說是既欺官─法官,又欺民─一個「市井小民」又懂得什麼正當法律程序?
總而言之,筆者認為,警方此種作為,不僅是欺壓「市井小民」不懂正當法律程序,更有虛構搜索事由詐騙基隆地院法官開立搜索票之嫌。是基隆地檢察官林秋田及基隆地院核發搜索票的法官太浮濫、太好騙了?還是,核發搜索票的法官根本只是橡皮圖章而已,毫無保障人權的監督節制警方濫權搜索扣押的功能?至於一、二審承審法官的曲予包容,更有姑息養奸之虞,自不待贅言。
其次,警方以林宗興簽名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為據,企圖證明警方搜索、扣押所得的槍彈,是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取得的證據,可以證明林宗興違反槍彈罪。但這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根本是搜索警員搜索、扣押槍彈之後,才要林宗興簽署的文件,事實上,卷證顯示,警方所謂被告同意搜索,既非搜索前同意,也非自願性同意。
筆者認為,警方此種作為,根本不符合「同意搜索」的法定要件,顯然是濫權搜索的「偷吃步」!關鍵的事證,還是前述的搜索錄影光碟與搜索票記載。
事證之一,是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記載。關於同意搜索的時間,僅有日期,並無時間之記載。
事證之二,是搜索錄影光碟。據勘驗錄影光碟筆錄,當天自搜索警員進入搜索起,迄搜索結束,不僅並無任何林宗興自願同意搜索的鏡頭,甚至還有林宗興一再對執行搜索警員說:「好了啦,這裡都沒有…求你們啦」、「去外面(房間外)我拿東西給你們看,…」、「都沒有 東西了啦!」「我求你們」,但執行警員仍繼續翻找搜索,最後,才搜出扣案的槍彈。
綜合以上事證,最高法院只是很委婉的提出質疑:縱然是林宗興是自搜索開始前即自願同意搜索,但上述搜索中的言語,客觀上是否可認為是請求停止繼續搜索,而有撤回同意搜索之意?搜索人員仍持續搜索並扣得本件槍彈,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筆者認為,最高法院的質疑雖然很委婉,語氣只是質疑,但是,寓意卻是明確肯定的,亦即,綜合以上事證,幾乎已可確認:警方這份林宗興簽名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根本就是林宗興事後補簽的,假若事前即簽名,何以在警方自行全程錄影光碟中,毫無痕跡可查?警方總不會自行刪去吧?只有簽名日期,卻無時間,更是違反常規─所有搜索時間,都有起迄時間的記載,同意搜索豈有可能無時間記載?林宗興一再苦若哀求停止搜索,這又算哪門子的自願性同意搜索?這不是此地無銀三百銀嗎?
評述完本案之後,對於最高法院審判長洪昌宏(主筆法官蔡彩貞)這份指正檢警濫權搜索、扣押及一、二審曲予包容、漠視姑息歪風的判決,筆者必須擊掌肯定(聽說,這份判決要旨將甄選刊登於司法院公報,但迄今尚未見刊登)。
值得強調,也是令筆者印象深刻的是:類似本案,堅持嚴謹證據法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以嚴正立場,指正檢警濫權蒐證及一、二審離譜誤判的判決,可說是洪昌宏裁判一大特色,諸如,司法警察違法蒐證;檢察官濫訴;一、二審法官罔顧卷證、草率論證;甚至連檢察總長非常上訴的烏龍謬誤及律師的扭曲卷證、怠職,統統都在指正之列,可說俯拾皆是,其指正的語氣固然因案之不同而有嚴峻與委婉之分,但總體而言,可說是「有罵無類」!
筆者認為,洪昌宏身為最高法院首任刑事大法庭審判長,即使半年後將屆齡70歲退休,司法批判的力道依然歷久彌堅,他批判、得罪「司法自家人」的本事,若謙稱第二,那第一名鐵定得懸缺不可!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