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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玉秀:什麼叫做被告能了解判決

許玉秀 2020年05月26日 12:04:00
歐洲人權法院指責比利時法院的判決,正是法官沒有具體指明哪些證據用以證明被告被控訴的罪名、被告被控訴為犯罪的特定情節是什麼。(歐洲人權法院的法庭/維基百科)

歐洲人權法院指責比利時法院的判決,正是法官沒有具體指明哪些證據用以證明被告被控訴的罪名、被告被控訴為犯罪的特定情節是什麼。(歐洲人權法院的法庭/維基百科)

對歐洲人權法院判決的理解差很大

  

在陪審與參審的爭執中,司法院攻擊陪審制的最初理由,就是司法院長很難想像判決不附理由,可以在正當法律程序上面站得住腳。這是司法院長在法官論壇上公開向法官們表達的意見,也是他一開始即放棄陪審制、堅持參審制的根本原因。

 

司法院在5月7日提交給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的書面報告的註腳4,引用了歐洲人權法院在Taxquet(原告)控告比利時政府一案判決,來支持這個看法。並提到該判決表示:「陪審團達成判決,是根據法庭審理所得的證據,因此為了對被告及社會大眾說明判決,陪審團應明確列舉其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的理由,此一判決也促使比利時修改相關制度,足見充分說明有罪判決理由的重要性」。

 

5月25日,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尤伯祥律師,在臉書澄清歐洲人權法院這個判決,和司法院的理解完全相反。並具體指出判決本文的第89和90段,指明「陪審團作成判決不附理由,並不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的公正審判原則,公約對於公平審判的要求,在於被告乃至於公眾能夠瞭解判決,這主要是為了防免恣意,因為法治與避免濫權是公約的根本原則。並且在第92段進一步說明,陪審員不被要求或不被允許就個人的確信提出理由,公約第六條要求的是整體訴訟程序必須足以避免恣意,使被告得以了解何以被定罪,例如審判長就事實、證據及法律爭點提交足以架構判決理據的方向或指引,給陪審團,陪審團不必提供理由,也不會構成恣意與濫權。」

 

針對尤律師的澄清,昨天晚上出現一份司法院的回應,把尤律師的文字摘要一遍,然後說「從上可知,比利時的陪審制判決,在歐洲人權法院Taxquet v. Belgium一案,並非無理由,而是說理不足而被認為違反公約。」 

 

司法院如此回應,顯然並不是判決上白紙黑字這麼寫「Taxquet v. Belgium一案,並非無理由,而是說理不足而被認為違反公約。」而是從尤律師所陳述的事實,自行得出的心證。

 

是不是判決所寫,還是自己的閱讀心得,有差別嗎?有,差別很大!

 

混水摸魚的司法院

 

司法院的說詞,可以很精準地形容為「混水摸魚」。為什麼?

 

1.所謂非無理由,而是理由不足,到底指什麼?有人在爭執歐洲人權法院所審理的這個案子,是沒有理由還是理由不足嗎?沒有!

 

所爭執的是,到底這個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是否認為陪審團的判決沒附理由,就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的公平審判原則,不是嗎?司法院到底是沒有弄清楚問題,還是有意模糊焦點?

 

2.目前正在討論的是,陪審制是否要寫判決和判決要不要附理由。認定有罪與否的是陪審團,寫判決也該由陪審團寫吧?但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白紙黑字一再強調的是,陪審團作成判決不需要給理由,個別陪審員不允許交代個人形成確信的理由。

 

如果把陪審團交給法官上面寫有罪或無罪的紙條,稱為判決,也可以,但就是沒有理由。既然陪審團回答有罪或無罪沒有給理由,就不是所謂的非無理由,或理由不足。不管司法院要說非無理由或理由不足,都和陪審團沒有關係。那麼請問司法院所謂的理由不足,是從哪裡知道的?是司法院自己想出來的,在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裡,從頭到尾找不出理由不足這幾個字。

 

3.在法庭上除了陪審團,與訴訟程序緊密相關的角色至少還有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被告。陪審團只是旁坐聽審,證據調查和辯論由其他人進行。

 

既然陪審團最後說出有罪或無罪,都不必附理由,被告從何得知他為什麼有罪或無罪?當然只能從證據調查過程和證據辯論過程,知道哪個有利自己的的證據被檢察官打槍,或者哪個不利自己的證據,自己的辯護人完全沒有辦法反駁;或者相反,不利的證據完全沒有證據能力,有利的證據難以反駁。

 

那麼如果這個調查證據和辯論證據的過程,一團混亂,毫無章法,被告自然不能了解自己為何有罪或無罪,甚至他的辯護人也可能不知道,以至於無法向被告解釋。

 

4.為什麼法庭程序會一團混亂、毫無章法?一團混亂、毫無章法的法庭程序可能長什麼樣子?例如法官沒有告訴陪審團傳聞證據要排除,例如沒有制止誘導詢問,例如沒有告訴陪審團正在調查的關鍵證據的作用是什麼、和確認犯罪事實有什麼關係等等。

 

歐洲人權法院指責比利時法院的判決,正是法官沒有具體指明哪些證據用以證明被告被控訴的罪名、被告被控訴為犯罪的特定情節是什麼。這是叫做判決有罪的理由不足嗎?不是的,這叫做法官指揮訴訟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以至於被告不明瞭有哪些證據證明了他犯什麼罪。

 

這種法庭程序,當然會給被告帶來精神上的折磨,所以法院最後判比利時政府要給予被告4000歐元的精神上損害賠償。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犯錯的、該被懲罰的是比利時的法官,不是陪審員。

 

司法院是不嚴謹還是不正直?

 

歐洲人權法院這個判決最後說,從過往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看來,公約並沒有要求陪審員要提供理由,儘管如此,為了滿足公平審判的要求,被告和公眾必須能夠了解判決,這是預防恣意的重要保障。

  

所謂被告和公眾必須能夠瞭解判決,請問從哪裡了解?正是從調查證據、辯論證據的過程當中了解,而因為假設法官指揮的法庭程序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被告及公眾已經能夠了解,陪審員做成有罪或無罪的判決,自然就不需要給理由。如果這個假設不成立,應該被追究的當然是指揮訴訟犯錯的法官,而不會是陪審員。

 

從三年前到現在,司法院一屋子法律菁英,還有穿梭在法務部和司法院之間汲汲營營搶地盤的法學者指導,並且聲稱去比利時考察過(這也花不少公帑吧?),卻連一個判決在寫什麼,也沒有搞清楚。是不習慣嚴謹,還是故意扭曲?不管是哪一種,不被信賴,很冤枉嗎?

 

※作者為模擬憲法法庭暨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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