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29日針對《通姦罪》釋憲,宣告違憲。(張哲偉攝)
針對萬眾矚目的釋字第791號通姦除罪釋憲案,大法官29日下午4點做出解釋,宣告《通姦罪》因不符合性自主、及有違平等原則等《憲法》保障意旨,自公布日起失效。
台灣是亞洲地區,除伊斯蘭教國外僅存《通姦罪》的國家。近年兩性平權意識抬頭,讓除罪議題時隔近20年後終於有果。
值得注意的是,身兼大法官的司法院長許宗力29日打破慣例,率所有大法官到憲法法庭,公開宣示釋憲結果。這次釋憲是由法官吳志強等18名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3月間開庭辯論後進行解釋。
關於《通姦罪》違憲部分,這次大法官解釋,其一是《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對於與配偶以外發生性關係者及第三者處1年以下徒刑,是否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以及對基本權的保障討論。
其次,還針對《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意即法律只允許配偶告小三、小王,而不對出軌的一方提出告訴,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探討。(蘇揆不鬆口振興券發放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