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礦石稅案過關!表決通過維持每公噸徵收新台幣70元,但課徵年限從4年大幅降調為1年。(取自花蓮縣議會議長張峻臉書)
花蓮礦石稅案過關!花蓮縣議會29日三讀修正通過攸關花蓮縣政府最大筆自有財源的《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表決通過維持每公噸徵收新台幣70元,但課徵年限從4年大幅降調為1年,縣府每年需重新提案由議會逐年審查。
礦石特別稅6月底徵收期滿,縣府重提草案送上次臨時會審查,但議員對計徵標準、分配比例有疑問,加上認為遭刻意抹黑,全案卡關。縣長徐榛蔚向議會喊話,礦石稅用於社會福利,若7月來不及接續開徵,會短收至少8000萬元。
縣議會定期會28日工作報告,議員邱光明提臨時動議變更議程,在場多數議員支持盡快審議,但也有縣議員反對;經舉手表決,逾半數支持,主持議會的副議長潘月霞裁示通過。最後在變更議程的情況下,經表決後,半數通過每公噸礦石稅收70元的版本。
不過原本的4年課徵年限,卻在表決當中滑鐵盧,改為每年檢討一次。議員張美慧說,由於礦石價格價格變動大,要求為因應換算機制的透明化,課徵年限應改為1年。
另外,年徵9億元的礦石稅,多數留在花蓮縣庫,僅提撥5%分配給13鄉鎮市使用,其中礦區所在的秀林鄉占了65%,其餘鄉市每年才分到百來萬元,也有多位議員認為分配不公。財政處長劉台文說,依據財政紀律法,不能在條文中明訂分配比例,但可附帶決議,檢討並提高提撥鄉鎮市公所的比例。
花蓮縣政府發言人張逸華接受媒體聯訪表示,尊重議會合議制決定。課徵年限縮短確實有作業時間壓力,因為條例提出前,包含公聽會、草案預告等,通過後還要送中央備查,作業時間可能超過1年;如何配合議會決議每年提案,內部需再研議。也會一併提報中央政府,建議相關審核程序配合縮短。(蘇揆不鬆口振興券發放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