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自女人大律師李怡貞粉絲專頁)
大法官 29 日下午 4 點針對釋字第 791 號 做出解釋,宣告通姦罪因不符《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以及《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自公布之日起失效。
對此知名美女律師李怡貞在粉絲專頁 女人大律師李怡貞 上分享,「其實我認為通姦除罪化,或許會影響未來在民事侵害配偶權更容易成立或甚至賠償金額提高,對正宮的保障並沒有減少,只是外遇者及小三/小王不用再向國庫捐錢了。」
李怡貞律師也分享,以往通姦罪通常採嚴格證明法則,本來蒐證就不易,而且配偶如果為了要抓姦在床,抓到性器交合的證據,要將外遇的配偶和第三者落實「通姦」的罪名相當不容易,必須要做到以下這些事
✔ 要請徵信社
✔ 要裝追蹤器
✔ 要偷查他的手機和電腦
✔ 要再三確認偷情地點
✔ 拜託管區警察(通常不甘願)或鄰里長(看熱鬧居多)到場
✔ 請鎖匠(開門)和徵信社人員(全程錄影、蒐集證據)
✔ 抓準時機眾人一同破門而入、捉姦在床、人贓俱獲
✔ 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床單、衛生紙等的證物)
✔ 聘請律師
✔ 不堅持「沒有性器接合就不算通姦」的法官
罪證確鑿經過漫漫長路後,才有機會勝訴,順利將對方以通姦罪定讞。結果大多是緩刑(時間過了就沒事),或是可易科罰金(繳錢後沒事)的徒刑。
反過頭來,正宮反而可能涉犯妨害秘密、侵入住居、毀損、妨害電腦使用、恐嚇、竊盜罪......等等,當然還有歷次查證或開庭所經歷的錐心刺骨之痛。
如果站在這種角度,李怡貞律師是贊成通姦除罪化。因為抓姦的過程就是對正宮的二次傷害,大多除非是當事人堅持,否則她在執業過程中,其實大多會勸當事人提告民事侵害配偶權即可,畢竟通姦罪要成罪真的難。
但是台灣現行民事賠償實務,判賠金額真的太少,少到連徵信社費用都倒賠,有時候當事人去開庭,明明罪證確鑿卻遭對造主張違法取證,如又聽到法官的質疑還更覺得受到二次侮辱。
國外通姦大多早已除罪化,但是他們的法制在對另一半有相當的保障,比方說:離婚中高額損害賠償、可強制執行的贍養費、鉅額懲罰性損害賠償金、或甚至子女監護權的影響、外遇者扶養費用的給付......等等,都是值得台灣參考,否則通姦除罪化以後,真的會讓正宮們覺得毫無保障,理賠無感。
針對未來婚姻關係存續中不正常的男女交往行為,約定懲罰性賠償金,有多高開多高,開到一億也可以啦,只是訴訟中很有可能會被法官酌減。
通姦告不成,還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只要是踰越一般男女往來的正常行為,一般社會通念可以容忍的範圍,就可以告。每天半夜視訊、半夜訊息、半夜運動、屢勸不聽、進出旅館、訊息往來、親親抱抱、愛的小卡、老公老婆哈尼寶貝叫個沒完都算。
判賠多少? 一般大約 10 ~ 60 萬,看證據以及法院裁量,目前最高是 100 萬,但是該個案是雙方財力非常雄厚,而且有懷孕又墮胎,罪證確鑿。
配偶外遇可以當作離婚事由,同時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判賠通常也不多,10~30 萬。但是不是外遇就一定要離婚,因為會牽涉到小孩監護及夫妻財產分配,不可不審慎,要跟律師討論,還是有其他作法(例如:外遇切結書)。
在律師見證之下,請外遇的配偶先割地賠款,該把房子過一過的過一過,該把錢給一給的吐出來,並且約定未來如果再犯,就必須賠鉅額懲罰性賠償金,法律上這個切結書是確實有效,回歸家庭的入門磚。
說實在話,如果未來民事賠償的基準確實都可以拉高的話,對正宮的保障其實沒差,畢竟刑事就算成罪也不用關,狗男女們捐給國庫後也沒有案底啊!
其實正宮可以依照新的外遇事實、新的外遇對象,一直提告侵害配偶權,而且如果婚姻當中正宮並沒有過失,外遇的配偶永遠都只能活在正宮的手掌心,也不可能可以主動提離婚成功(有過失的一方提離婚不會成立),要離婚給小三交代,只能乖乖拿錢給正宮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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