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瑜日前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起罷免案訴願,委員會裁定「沒有停止執行必要」,駁回訴願。(資料照片/高市府提供)
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6月6號投票日在即,韓國瑜之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遭裁定駁回後,韓國瑜不服提抗告,日前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起罷免案訴願,不過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已在5月28日裁定,認為沒有停止執行必要,駁回訴願。
4月17日中選會正式公告「罷韓案連署人數過關,罷免案成立」,但韓陣營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但書規定,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之立法意旨,然而罷免案連署卻是在韓國瑜就職7個月就開始宣傳,因此認為中選會對此明顯違法之罷免提案,應不予受理。
訴願委員會於5月28日公告訴願決定書,內容指出,根據內政部108年12月24日函,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79條規定,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始得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徵收期間,法既無明定,亦未列為應予刪除之事由,因此沒有另行限制的必要。
訴願書也解釋,「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的規定,係為「提出罷免案」時間的限制,而非提議人提議時間的限制。
訴願書表示,中選會公告罷免案,固然對韓國瑜服公職權益有所影響,或可能有難以回復的情形,但提出罷免案,是憲法賦予公民參政權之一,應以維護公民行使參政權的公共利益為「優先保護對象」,罷免投票沒有停止執行之必要。
韓陣營日前以罷韓案偷跑為由,4月間聲請停止執行,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於4月17日宣告罷免案成立,韓國瑜不服,日前再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5月22日裁定駁回,韓國瑜不服提抗告,行政院訴願委員會5月28日裁定韓國瑜無訴願理由,基於該案事證明確,也無言詞辯論之必要,因此裁定駁回。
訴願會說,若訴願人不服此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多1確診!5旬婦出差自美國返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