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的最高法院法官大換血人事案。
近日最熾熱的司改議題,是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今天(6月9日)即將審議的最高法院法官大換血人事案。因應司法院的提案名單提前曝光,法界與輿論立即出現「亮點」與「遺珠」熱議。令人拍案驚奇的是,筆者檢閱司法院的提案簡表之後,發現有所謂的「遺珠」,竟然是筆者撰寫《司法烏龍檔案》的「熟客」,例如高院庭長張惠立;有所謂的「亮點」,竟是法學者李佳玟曾經痛加撻伐「罔顧程序正義」、「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對象,例如高院書記官長邱忠義,筆者實在無法苟同,乃檢具裁判實例稍盡言責,以免連「二軍」、「三軍」都能魚目混珠,進入最高法院,那就大違這次最高法院大換血的初衷了。不過,限於篇幅,以下僅舉2例略為評述。
先說一位輿論並未議論到、司法院擬調派最高法院法官人選─高院刑庭庭長王敏慧。王敏慧是司法官訓練所第29期(80年)結業,96年8月由基隆地院庭長調升高院法官,101年5月即調升高院庭長,105年2月再調派最高院辦事,107年8月再調派高院庭長,如今,司法院擬調派她任最高法院實缺法官,算是「二進宮」。
從以上調遷經歷觀察,王敏慧不止是司法院拔擢的「新秀庭長」,也是曾有調最高法院辦案經驗的資深法官,理應很適任最高法院法官之職才對。不過,筆者必須很遺憾的說,她不止是筆者撰寫《司法烏龍檔案》專欄的「熟客」,筆者更發現她日前又判了一件非常離譜的免訴判決,甫遭最高法院指摘撤銷發回更審。
先說新出爐的離譜誤判案例─邱康寧違反保險法案。邱康寧是寶采國際公司負責人,他是國寶集團違反保險法弊案的共同被告,算是社會矚目的大案。一審台北地院依連續犯保險法之背信罪,判刑4年,邱康寧上訴高院後,因逃匿於105年3月30日被通緝迄今。
王敏慧是邱康寧案的審判長(兼受命法官),今年2月27日,王敏慧以追訴權時效完成為由,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本件免訴」,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吳信銘於今年5月13日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法院」。
據筆者檢視最高法院的指正理由發現,王敏慧的誤判原因並不複雜,就是算術太差!刑法總則太差!如此而已。
因為,刑法總則第10條規定的以上、以下、以內,是連本數或本刑計算,因此,依邱康寧犯罪名,其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最重本刑為10年,其追訴權時效期間應該是20年,而非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僅是10年而已。
本案根本就是王敏慧誤以為邱康寧案的追訴權時效僅是10年,即擬具免訴裁判書稿送評議,因免訴案甭經審判程序,陪席法官黃潔茹與陳德民均未詳察,即在判決書上簽名。一件大公司負責人的連續背信重罪,就這樣糊裡糊塗的判決免訴了,幸好高檢檢察察官越方如發現,提起上訴糾正,否則,本案不被懷疑有「失出」、「放水」之嫌才怪!
王敏慧不僅最近有上述離譜判決,她也曾是筆者撰寫《司法烏龍檔案》專欄的「熟客」。以下僅略述2件「前科」說明。
案例一:勘驗違背法定程序
102年間,王敏慧擔任于博安殺人未遂案的高院更一審受命法官兼審判長時,除了在「被告是否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的論證上,頗有可議之外,主要是犯了「勘驗違背法定程序」的重大違誤,以下僅略述「勘驗違背法定程序」部分。
法官於審判中實施勘驗,為了使勘驗過程及結果得以昭公信,刑事訴訟法明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律師原則上均有在場權,除有急迫情形之外,法官應將勘驗的日、時、及處所,通知依法得在場之人,使其等能在場見聞,並作必要的陳述或辯護。
可是,王敏慧的勘驗程序很奇怪,她竟然未通知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律師到場,即帶同書記官,自行在法院內勘驗爭議之案發現場錄影光碟,並作成勘驗筆錄,然後,再逕行援引這份勘驗筆錄為論罪依據,且未說明理由。
王敏慧只依傷害罪判處被告于博安10月有期徒刑,亦有可議,她的誤判後來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後,高院更二審改依殺人未遂罪判處被告于博安3年有期徒刑確定。
因此,這也是一件差點「失輕」的誤判!
案例二:離譜的貪污案無罪判決─人贓併獲竟也能判無罪!
這是件離譜的貪污案無罪判決。被告是徐瑞辰,徐某的貪污收賄罪證,是調查員在近側採取監錄蒐證行動,待魚兒上鉤─行、收賄完成,再繼續監錄對話2分17秒之後,才人贓併獲的,可是,王敏慧於101年7月擔任高院審判長(受命法官)白光華)時,竟然將徐某改判無罪。
最離譜的是,王敏慧是以割裂審查證據方式,一方面認定(行賄人)吳春木以為徐瑞辰要跟他索賄,只是吳春木的主觀上推認;另方面又截取一段「交付20萬元之前」的徐、吳對話錄音,認定並無證據證明徐瑞辰有收賄的意思。
事實上,監錄證據顯示,徐瑞辰有收賄的意思,是呈現在「交付20萬元之後」的對話上,王敏慧竟截取「交付20萬之前」的對話,認定徐瑞辰無收賄的意思,如此採證,不是避重就輕、顧左右而言他嗎?
本案後來經高檢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徐瑞辰被改判貪污收賄有罪定讞。
這件是離譜且有「失出」、「放水」之嫌」的案例。
司法院提案名單中,還有一名被媒體譽為「亮點」,筆者頗不以為然,那就是台南高分院法官侯廷昌。
侯廷昌,有媒體形容他是司法院長許宗力的愛將之一,其實,據筆者查悉,他更是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的「麻吉」。
至於侯廷昌的裁判品質如何,有最高法院資深法官評價他頗重人權理念,裁判品質「還好」;但也有最高法院資深法官評價他:「侯廷昌這個人選恐怕是林秘書長「塞」給最高法院的成分居多!否則,以他的審判品質,恐怕上不了名單,比他適任的二審法官多得是!」;另有高院資深庭長也評價侯廷昌:「仕途心強烈,没有中心思想,向權力傾斜靠攏,為了取得職位,不惜放棄原則,主動逢迎輸誠!」,綜言之,是個頗具爭議性的人物。
因此,筆者不敢擅下評論,不過,司法院的提案名單一出,法界就出現抨擊侯廷昌延滯審判、不適任最高法院法官的聲浪。單從抨擊侯廷昌審判案例的一再拖延審判時程觀察,可謂信而有徵且十分可議,絕對不是這次人事案的「亮點」,殆可確定。
法界抨擊侯廷昌的依據,是他受命承審陳能群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案之2次裁定(案號均是105上更(一)第18號),第一次是裁定再開辯論,第二次是裁定變更(延遲)宣示判決日期。
陳能群是台南地檢署的檢察事務官,因喬裝成賣檳榔小販到KTV蒐集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岳輝、李宗榮喝花酒的證據,而遭吳岳輝控告違法蒐證,侯廷昌算是審理「司法自家人」的案件。
陳能群是否應論罪,並非筆者關注焦點,筆者特別注意的是:侯廷昌的更一審審判程序是否故意延宕?亦即:王廷昌的第二次裁定變更宣示判決日期,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正當程序?
本案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是105年即開始承審,經過20幾次的準備、審理程序,終於108年11月8日辯論終結,並定期108年12月27日宣判,但因被告及其辯護人遞狀爭執,侯廷昌即於宣判前一日裁定再開辯論。
可是,侯廷昌定期109年2月8日、3月10日再開2次辯論庭,又辯論終結之後,,定期109年5月15日宣判,卻在宣判前2日,又因「本案卷證繁瑣,爭點甚多,證據資料及參考文獻龐雜,判決評議耗時」等等因素,簡言之,就是判決書寫不出來,又於109年5月13日,援引刑事訴訟法第64條之「有重大理由」為由,裁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09年6月24日上午9時30分」。
侯廷昌以上的2次裁定及延滯審判時程,均有裁判書類或卷證資料可查,可說都是信而有徵,法界抨擊者甚至連裁定書理由欄中的誤寫都具體指明,即將變更宣判期日為「109年6月24日上午9時30分」,誤寫成「「108年6月24日上午9時30分」。
法界對侯廷昌的最嚴厲的抨擊是,明明是判決書寫不出來,侯廷昌竟然膽敢用「有重大理由」為由裁定變更宣判日期,又不是天災人禍,這算什麼重大理由!另一抨擊是:拆穿侯廷昌是故意將宣判日拖過6月9日的司法院人審會,其動機是為了避免本件延宕審判案件遭到輿論撻伐,而無法順利通過調升最高法院人事案。筆者認為,這雖是「誅心式」的抨擊,但也是合情合理、信而有徵的研判。
或有人認為,這些延滯審判過程,都是合議評決的,並非侯廷昌一人獨斷,可是,了解審判實務者都知道,當受命法官寫不出判決,要求再開辯論或變更宣示判決日期時,審判長能說不嗎?因此,本案審判長雖是陳顯榮,但是,筆者認為,受命法官侯廷昌還是應負主要責任,不應苛責審判長。
筆者必須指明的是,侯廷昌在司法界素以改革派自居,但是,其審判實務卻備受爭議。看來,所謂的「改革派」,絕對不可只聽其言而不觀其行,否則,說得一口好改革,實際上卻不是那麼一回事,當然難免招來「欺世盜名」之譏評了。
至於有媒體報導高院書記官長邱忠義是司法院提案的「亮點」一節,因有法學者李佳玟分別在論著中、臉書中公開評論,筆者就不贅述了。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