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外的民意調查和法庭內部的民意調查,陪審制都是民意之所趨,獨斷地不讓陪審制試行,恰恰讓司法為民淪為口號。(圖取自/pixabay)
四月下旬至今,關於只讓參審制試行,還是陪審與參審一併試行的爭議,從來都是參審唯我獨尊,或是陪審與參審和平共存的爭辯。至今根本沒有哪一種制度要和參審制拚個你死我活,支持陪審制一方所要求的是和平共存,讓台灣社會多一個選擇的機會。所以如果有人認為參審與陪審的爭戰終須一決,定是看錯了問題。問題看錯,難免就是答非所問。
司法院要參審制唯我獨尊,不成理由的理由之一,是如果讓被告選擇適用陪審制或參審制,因為陪審制和參審制的法官表決方式不同,可能造成同樣的犯罪事實,有的被告經過三分之二決就被宣判有罪,有的被告需要所有法官一致決,才能宣判有罪,不符合平等原則。如果這一個說法成立,那麼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合意選擇簡易程序的規定,製造了不同被告之間多少的不平等?而在陪審制實施超過兩百年的美國,同樣允許被告選擇是否適用陪審制審理他的案子,怎麼就沒有平等原則的問題?
司法院的平等說,恐怕只是藉口,真正的原因,是司法院認為陪審制加入試行,對參審制會造成致命的競爭。也就是說陪審制沒有把參審制當作競爭對手看待,參審制卻始終把陪審制當作敵人,擔心自己沒有競爭力,害怕一比較,自己就掛了。
既然參審制這麼害怕,總有替參審制解套的方法,那就是只要雙方審理不同的案件類型,參審制就可以不必上擂台。
人民不信賴法官的裁判,經常發生在重大的殺人案件、公務員的貪瀆案件、公職人員選舉的訴訟案件、人民和國家維持秩序的武力發生衝突的妨害公務案件、和妨害公務經常連結在一起的違反集會遊行法的案件,早年則是內亂外患罪的案件。
重大殺人案件,被告蒙冤遭判死刑,耗費龐大社會資源終於平反的,已經有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等案,已被發覺還在救援路上的有邱和順、王信福案,也十分可疑的有沈鴻霖和連國文案。這些冤案呈現法院認事用法上的荒謬乖離,直指法官專業品質不能讓人信賴。
關於公務員貪瀆犯罪,法定職權說和實質影響力說,除了法律專業社群普遍遭受專業質疑之外,政治力介入的陰影更是始終盤繞在法官的頭頂上。除此之外的收賄、圖利罪的裁判,不是被認為有官官相護的嫌疑,就是被懷疑有政治干預的情形。至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的訴訟案件,從檢察官起訴與否,到法官論罪定刑,在民間的訴訟實務上面,更經常有向左走或向右走不可捉摸的經驗。
而已經解嚴三十多年了,和集會遊行、民眾抗議公權力緊密連結的妨害公務罪,法官更是還處在是否有不同政治意識形態的漩渦裡。
解嚴之後,幾乎不再出現的內亂外患罪,被民進黨放進行動綱領裡面,做為倡議陪審制的理由,為的是甚麼?不正是避免司法成為執政者的鬥爭工具?去年底通過的反滲透法,為什麼在野黨聲嘶力竭地反對?不也是基於同樣的擔憂?
以上所描述的狀況,隨手拈來,都有實實在在讓司法陷在困境裡的實際案例。
五月初,短短一個星期,國內一百五十幾個民間團體連署,成立推動陪審與參審一併試行大聯盟,至今包括海外僑民團體,共有一百七十幾個團體參與。一位聯盟的連署團體負責人,在某次聯盟會議中表示,他原本聽了官方的宣傳,認為參審制比較好,但是意外看到的一段美國法庭影片,讓他改變了想法。影片中法官對陪審員說,各位都是爭訟雙方選出來的,這個法庭是你們的法庭。讓他頓悟到,陪審制的法庭才是人民的法庭,既然是爭訟雙方選出的法官所作做成的裁決,就沒有法官偏頗哪一邊的問題。
法官協會網站還張貼著的法官民意調查資訊,對於完全由人民決定被告有罪與否的裁判模式(即類似陪審制),贊成的法官有四成六,如採行由職業法官與一般民眾共同決定判決結果的模式(即類似參審制),贊成的法官則略增為五成,至於維持由職業法官決定判決結果,但讓參與審判的一般人民能在評議過程中表示意見的模式,即觀審制,贊成的法官則為二成六,顯示參與問卷的法官並沒有明顯傾向採取採陪審制或參審制。對於司法行政而言,這就是法官的民意,這是2016年6月17日所完成的民意調查結果,完全沒有受權力污染的調查結果。
自從第一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以來,司法為民就成為司法院的政策口號。一路行來二十多年,口號仍在,但民怨未曾消退,民意調查已經不知凡幾,人民的不信賴始終不願意鬆口。讓法庭民主化,讓法庭是人民的法庭,才是釜底抽薪之計。
過去三年,司法院認為只是過去不會行銷,更多的宣傳、翻新花樣的宣傳,在法官內部社群,卻換來法官的本業在審判這樣的警示。法官的本業的確在審判,要給法官一個好的審判環境,最根本的辦法,就是為他們打造一個減輕他們工作負荷的裁判制度。
法庭外的民意調查和法庭內部的民意調查,陪審制都是民意之所趨,獨斷地不讓陪審制試行,恰恰讓司法為民淪為口號。
※作者為模擬憲法法庭暨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