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高市府6年前氣爆案民間捐款不當運用,監院聯席委員會16日通過對高雄市政府糾正案;會中「英系」監委蔡崇義領銜連署提出「不同意見書」。(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高雄731氣爆發生至今已近6年,本屆監委即將卸任,監院聯席委員會今天針對氣爆案民間捐款不當運用,通過對高雄市政府糾正案。該案由李月德、陳慶財、楊美鈴、江明蒼、江綺雯等5位清一色的「馬系」監委共同調查後提出糾正,不過,委員會中「英系」監委們全力維護,由監委蔡崇義領銜連署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監委們在事隔近6年後對民間善款基金會進行調查,又主觀逕行認定善款使用不當,對高雄市政府提出糾正,顯然有「撈過界」之嫌,明白表示「無法認同」。
時值總統蔡英文即將公布第6屆監委提名名單前夕,陳菊正是內定的新一屆監察院院長人選,第5屆監委趕在卸任前清案,此案又主要針對陳菊任高雄市長時市府處理民間捐款的作法,認為不當而提出糾正,格外敏感,會中馬系、英系監委攻防壁壘分明。
更有「英系」監委直白地力勸說,「這個案子很敏感!」是高度政治敏感的案子,糾正高雄市府的內容主要針對「陳菊任內」,陳菊以後要來監察院當院長,卻先被監院糾正好嗎?「還是不要糾正吧!」
不過,內政及族群、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針對高雄氣爆案善款處置問題,熱烈討論了2個多小時,最後仍通過對高雄市政府的糾正案,認定有不當運用情事,且迄今仍未釐清收受捐款的相對應收據等,確有疏失。儘管在聯席會議上,「馬系」監委以人數較占優勢而通過對高雄市府的糾正案,「英系」監委們亦有對策,會中隨即在蔡崇義領銜下,當場連署簽名,包括田秋堇、楊芳婉、高涌誠、趙永清、張武修、王幼玲、林盛豐及「馬系」監委林雅鋒等9人共同提出,並隨後公布了「不同意見書」,雙方陣營旗幟鮮明。
監委們調查指出,高雄市政府因應氣爆案進行募款計畫,民眾響應熱烈,募款金額高達45億6630萬9017元,其中未指定用途的捐款計40億餘元,但縱使捐款未指定用途,惟係因應氣爆災周事件所為的捐款,高雄市政府應將捐款用於災民救助及災區重建事項。但監委們調查發現,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報計畫以氣爆捐款購置屬執行勞安及勞動檢查所需之防護、搜查、檢測及聯繫等設備;而高雄市府消防局則提報計畫以捐款購售消防衣褲、消防帽等設備,二局處均以氣爆捐款購置平時執行業務所需設備,氣爆捐款不應用於和氣爆災害事件無直接關聯事務,高雄市府顯有違失。
另針對氣爆捐款中民眾指定捐款用途者計3億餘元,調查監委們認為,理應確實尊重捐款者的捐款意旨,專款專用,但監委們調查發現,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辦理106年泰國市場推廣行銷計畫,因公出國參加推廣活動,實際行程均上午進行赴當地景點參觀,下午始赴觀光推廣會參與活動,與預定計畫行程存有差異;又消防局花費19萬餘元汰換值班台破舊座椅、赴日本考察石化管線減災管理8萬餘元、搭設遮雨棚8萬餘元;並挪用款項購置新資管理系統、E化公務系統整合暨財產管理及訓練證照管理系統開發建置81萬餘元等,致外界質疑執行機關藉此將捐款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費用的批評聲浪,「社會觀感不佳」,恐將影響捐款者未來捐款意願。
此外,監委們調查指出,高雄市政府受讓受災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後,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向應負賠償責任者請求賠償,其委任律師的酬金以善款支應,是否與法理相符已有可議,竟無視請求權金額多寡,即使個案求償金額未達1萬元,仍以每案1萬元的酬金委任律師進行民事訴訟,如有個案求償金額僅400元,但高雄市府委任律師以一案一委任勞務方式,則每案律師費仍為1萬元;又於一審判決後,對求償金額未達8千元者,再以約8千元之律師酬金提起上訴,是否妥適,亦遭質疑,且監委們認為,高雄市府既已「代位求償」,取得受災者的「請求權讓與」,則相關訴訟費應由市府預算支應,從捐款中支付律師費,亦有爭議。
另監委們指出,針對民眾檢舉高雄市政府對於台灣區珠寶工業同業公會(下稱珠寶公會)的捐款3204萬1910元,未確實開立收據等一事,高雄市政府對於該府市長當時公開與珠寶公會及其所捐贈支票合影且公諸於世,以宣示效果的該筆捐款,但根據該支票合影畫面清查,發該該支票票面僅9千餘元,高雄市府在氣爆已過近6年了,至今竟仍無法提出珠寶公會這筆3204萬餘元捐款的完整明細來澄清外界質疑。監委們根據捐款明細中清查中與珠寶公會相關的支票共計20張,約計3204萬1910元捐款,但進一步清查市府所開立之相對應收據,至今竟只能追查出2700萬餘元款項的收據,至今該筆珠寶公會捐款金額和合影照片及高市府開立收據均不符情況,仍無法釐清,高雄市政府對該筆捐款處理相關作法,難以取信於民,相關作為,顯有疏失,核有未當。
不過,英系監委們針對高雄氣爆捐款糾正案提出相對應的「不同意見書」則認為,「當時高雄市政府所處置並無不當」,各主管機關對於善款處置再三肯定,甚至事經多年查核,連監院的審計部也一再強調「尚未發現欠妥情事」,更指出「民間捐款專戶管理委員會審議與監督之意見辦理、或已查明處理、或已經注意改進」;高雄市府對於善款之運用,主計總處說明「善款運用於各項支出皆為指定用途範圍內」,還說「似無先行墊借導致其須承受非屬政府負擔之賠償金等情事」。
不同意見書中更指出,有關律師費用部分,不僅高雄律師 公會指名「尚符合氣爆捐款管理作業要點」,法務部亦指出,「救災法之規範範圍亦有包含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各單位機關都指出高雄氣爆捐款之運用,並無不當。
英系監委們直言,該調查報告無視報告內客觀數據,仍以陳情人的片面說法,認有瑕疵,甚至提案糾正,「顯屬誤解」。監委們認為,律師費用部分,善款律師費用因人數眾多,乃用統標,事實證明,得標費用比之由律師個案訴訟,價錢低廉甚多,律師公會及法務部都表肯定,且對於災民集體訴訟當然有利。但調查報告以得標費用除以戶數,再指出特殊個案求償費用低於律師費用 ,而忽略集體訴訟其訴訟標的本即多寡不一的事實,「以錯誤邏輯所為之計算,當然有此假象及繆誤!」
另監委們更直指該報告的「調查程序」有問題,監委們在不同意見書中指出,有關善款基金會係以民間代表為主,政府功能在輔佐,此民間組織,「監察院是否適宜介入調查,已有疑義!」況且,本件高雄氣爆多年調查,均無不法,甚至肯定。又以客觀而言,「基金會有自主使用之權,監察院實無主觀逕行認為不當,甚至對於高雄市政府提出糾正之指摘」,所以英系監委們明白指出,「我們對於此糾正,更是無法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