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月至105年10月間,華航因違反《勞動基準法》遭裁罰件數有50件,且以超時工作最多,監察院13日通過糾正交通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並要求勞動部檢討改進。圖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日前到勞動部前抗議。(攝影:葉信菉)
中華航空發生勞資爭議及罷工事件,監察院13日表示,相關因應準備措施及協調溝通明顯不足,導致損害公眾利益,今天通過糾正交通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並要求勞動部檢討改進。
監察院表示,103年1月至105年10月間,華航因違反《勞動基準法》遭裁罰件數有50件,裁罰金額新台幣1143萬元,其中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超時工作最多,顯見國內航空業員工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保障,仍應加強查處檢討改善。
監察院說,《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施行迄今存有許多問題,尤其在工作時間的認定上,勞資雙方時有不同見解,衍生爭議,勞動部應妥予研議檢討改善;為避免各縣市政府審查基準不一致導致勞資雙方無所適從,或經營成本競爭不相等、勞工因不同工時限制產生權益受損等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儘速訂定一致標準,以落實保障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合理的工作時間。
監委指出,鑑於本次罷工事件,民用航空客運,涉及大眾生命安全及重大公共利益,為兼顧勞工罷工權利與社會公眾利益,建構罷工預告制度是否有助降低對民眾基本運輸需求的重大公益造成衝擊,勞動部應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妥予研議評估及考量預告相關制度可行性,以期確保工會合法、正當行使罷工權,於保障勞工權利行使下,並兼顧消費者保護原則,完善勞資爭議處理流程。
監委說,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105年6月24日發動罷工事件,自工會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調解,勞資雙方調解不成,至辦理投票及展開罷工,共經歷52天。交通部為因應罷工事件,由民航局成立應變小組,仍發生罷工事件,導致取消航班225架次,受影響旅客4萬7744人次,並造成華航商譽嚴重受損。顯見交通部、民航局及中華航空公司,相關因應準備措施及協調溝通明顯不足,致損害公眾利益,顯有欠當。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今天通過監委王美玉及仉桂美的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交通部及民航局,並要求勞動部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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