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2020年6月30日晚間11時正式實施。(湯森路透)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30日早上全票表決通過港版《國安法》並火速刊憲生效後,當局終在深夜釋出條文,除了細節與港媒先前流傳有差距,包括四類罪行均可判處無期徒刑、沒有在條文提及是否有追溯期外、當中更出現專門針對外國人,若在香港境外違反《國安法》將同視為犯罪。
新設立的「國安公署」人員在執法時更不受香港政府管轄,對犯嫌「送中」,港府更可按情況進行秘密審訊及無限關押。
港版《國安法》長達六章共66條細節約一萬字,當中四類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任何人組織、實施、參與、煽動等分裂國家破壞中國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法律地位等,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均屬犯罪。
顛覆國家政權的定義則傾向武力含意,包括推翻、破壞、嚴重干擾、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訂立的根本制度,以及攻擊破壞中國政府及港府機關設施即屬違法。
恐怖活動則定義為「脅迫中國政府或港府,以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行動」,其中列明包括對人嚴重暴力、爆炸縱火、投放有害物質、破壞及干擾交通、水電燃氣及網路電子設施等均屬「恐怖活動」,顯示未來若再重現「反送中」運動時,示威者攻擊中聯辦、立法會、對社會設施包括路燈等設施進行破壞均視為觸犯《國安法》。
而在「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為外國境內勢力機構及組織竊取刺探國安機密,對中國發動戰爭、武力威脅、對中國主權、統一及領土完整構成嚴重危害,或對選舉作操控破壞,對香港特區及中國政府進行制裁或敵對行動,均可視為犯罪。而事件所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同時視「共同犯罪」定罪。
更有一條文特別指出,若有人「以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國政府及港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也可視為違法,但未對如何定義何謂「憎恨」,是否即代表發表不滿中國政府及港府言論將視為犯罪。
以上四大類罪行若被法院認定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或在「恐怖活動」中致人重傷、死亡及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最高刑罰均可判處無期徒刑,而積極參與及其他情況則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味未來若有人在港連儂牆,或在網路上宣揚被當局認為屬恐怖活動的活動,或會面臨監禁之虞。
而條文最具爭議地方,是犯嫌不論是否具香港人身份,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上述行為時均可適用於《國安法》,意味不論是港人、台人甚至外國人,涉及行為在香港境內抑或境外進行也好,只要抵達香港或坐上在港註冊的船舶或飛機上均有可能被捕。另外,在「分裂國家」條文中,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被普遍定義為台灣,意味任何人主張「港獨」及「台獨」在港或赴港有可能會被抓捕。
在《國安法》執法組成上,中國與香港將在港設立兩個新國安機構,並在兩個香港部門內開設新單位。當中港方將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特首擔任主席,司長級官員及警務處處長出任成員,國安會工作將不受港府任何機構干涉,工作信息不會公開,所作決定更不受司法覆核(違憲審查)所影響,。
開支與人員編制也不受現時法律規定限制,意味當中的開支預算不必經立法會通過,而中國政府將指派國安顧問列席會議提供意見。
警務處將特設國安部執行國安會交辦工作、進行調查、審查、收集有關國安事宜,在偵辦案件時除了以現行法律行事外,將可對涉案人士任何處所、載具進行搜查、允許凍結沒收及充公財產、對涉案者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同時有權要求境外組織提供資料及任何人回答問題及提交資料。
律政司也將設立「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專門負責處理案件。
條文列明雖然審判應當公開進行,但若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案件,可毋須有陪審團進行審理,大大改變香港現行陪審團制度,同時將禁止媒體和公眾進行旁聽,意味將成「秘密審訊」。
條文又列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除非得到法官認為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安行為,否則犯嫌將不可保釋,意味法例授權對民眾進行無限關押。
中國將在香港設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監督及指導香港特區履行國安職責,並建立合作機制共享信息,有權在重大戰略及政策上向港方提出建議,同時具有獨立蒐集、分析國安情報的能力,並直屬中國監察機關監督,開支由中國政府負責,完全獨立於港府體制上。
若有關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情節複雜導致港方難以管轄及執行、或國家出現重大威脅時,國安公署有權案件行使管轄權,並由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法院行使檢察及審判權,意味犯嫌將被「送中」並以中國法律審判。
國安公署在執行職務時將不受港方管轄,港府也必須作出便利與配合,不得妨礙國安人員執行職務否則將被追究,顯示中國國安人員在港權力比港方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