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區隔於中國的優勢逐漸消退,東方之珠也將衰變為悲情城市。(湯森路透)
主權移交23周年的23時,港區《國安法》刊憲並即時生效。這是北京推進人心回歸、落實全面管治的動作之一,國安立法後香港的法制與社會狀況勢必越來越多的和中國趨同。新法落地前夕悲情已顯露無遺,黃之鋒、羅冠聰退出香港眾志,鍾翰林宣布解散學生動源,周世傑退出維多利亞社區協會香港本部,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退出政治圈,7月1號新法生效次日便有7人涉嫌觸法,本次先斬後奏的國安立法堪稱1997年主權移交以來香港政制的最大變局。
和出爐前的預期相比,只有追溯期的問題沒有涉及,強化的屬地與屬人管轄意料之中地寫入條文中,具體對應的是第36條「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第38條「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效力範圍之廣意味著觸法對象不論是港人還是外國人,無論是否在香港。
第29條第5款寫道「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這種模糊的犯罪行為描述讓行使表達自由也可能被視為威脅國家安全,與第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有矛盾之處,聯係中國本土施行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判例來看,言論空間的限縮不遠矣。
此外,第三章前五節依情節輕重規定了三年、五年、十年以至無期不等的刑期,還有「吊銷執照或營業許可」和「沒收財產」的附加刑,旨在充分嚇阻「異見者」及其支援網;第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意味著除了本次透過《基本法》附件三的方式推行港區國安法外,香港本地針對《基本法》23條還要另外立法,可謂重重設限。
2019年10月4日,林鄭月娥動用港英時期的《緊急法》,繞過立法會審議制訂《禁蒙面法》,用嚴刑重罰嚇阻示威者,這尚算例外狀態;國安立法後,例外狀態事實上得到常態化追認,國安機構國安委、國安公署淩駕四權,權力行使不受約束,過去北京有些行為尚且要間接、迂迴的開展,現在透過國安立法便可直截了當、不加遮掩地行事。
北京5月下旬祭出國安法到6月30日落地,強硬、迅速的行事作風也鑲嵌在中國的政治紋理裡。對於公眾抗議,當局極少采取妥協的態度,在其眼裡,一旦選擇妥協便會導致日後群起效仿,社會訴求步步加碼,增加往後長期的行政成本,漸進地引發體制控制力的步步減退;強硬姿態則基於八九六四和蘇東巨變的「經驗」與「教訓」,對於香港反修例這樣大規模的社會動員,當局明知國安立法會應發外界制裁和外資流失,也會傾向於短痛式的凍結社會異動,用權力將權利訴求壓制到底。
2019年9月22號,《人民日報》刊發了一篇題為《香港:何為民主的真正意義?》的評論,文章認為示威者五大訴求中「實行雙普選」的民主訴求要的是「回避中央主權的獨立政治實體的民主」,挑戰了「絕不允許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絕不允許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權威、絕不允許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的三條底線。從這篇黨報評論中不難反推出北京反對香港雙普選的原因,一是認為民主化後再難遏制香港自治乃至獨立,二是認為和文明世界共享自由價值的香港在民主化後會脫離北京控制,甚至反向向中國輸出自由與民主。
關於第二點原因,去年6月以來中國媒體發布了連篇累牘的談及「外部勢力」的報導與評論,高調指責反修例運動中「外部勢力」企圖在香港發動「顏色革命」,6年前的雨傘運動中駐港官員也有類似的論調。給香港逆權運動貼上「顏色革命」標籤,除了汙名化的「技術性」面向,即把反對者渲染成賣國求榮的形象,也反應了北京對社運「本質性」的認知與焦慮,即北京的確認為諸如雨傘運動、反修例運動都有外國尤其是美國在幕後操縱,甚至更進一步認為這些社運是美國以香港為跳板向中國滲透的操作,是21世紀初獨聯體國家顏色革命的翻版,承襲國際鬥爭的視角,北京當然不會考量民眾權利立法前後的消長,還會自視國安立法是堵住美國對華滲透的窗口,消除邊陲隱患的一著好棋。
不僅是對特區,對本土也是一貫的防堵外患、內應的思路,北京對美國和平演變有揮之不去的憂慮。在2012年7月31號的《人民日報》海外版上,署名為袁鵬的作者寫下題為《中國真正的挑戰在哪裡》一文,其中列舉美國利用非軍事手段滯緩或干擾中國崛起進程的「手段」,包括「以『網路自由』為旗號,改變『自上而下』推進民主自由的傳統模式,以維權律師、地下宗教、異見人士、網路領袖、弱勢群體為核心,以期通過『自下而上』的方式滲透中國基層,為中國的『改變』創造條件」,而上述五大行業與界別尤其是維權律師在2015年中國《國安法》生效後逐一遭到大面積的打擊。
北京的「過度防衛」甚至在此文刊發之前就逐步鋪開:2009年澳門治權移交10周年之際就根據《基本法》第23條制訂《國安法》,並於2018年成立國安委;2011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修正案增加了有關「技術偵查」的一節內容,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情形,對當事人實施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後,可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成立國安委,成為既有的黨、政、軍、人大、政協「五套班子」外的新增機構,猶如本次香港國安委、國安公署的藍本;2014年,「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概念提出,相較於往屆明確提及了社會、科技、網路和文化等11項安全範疇,和港澳居民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2015年,中國《國安法》訂立,全面壓制取代定點清除成為壓制維權運動的新模式,本法成為日後《網安法》等諸多法律的立法依據。天羅地網般的鋪陳旨在阻止包括律師、宗教、學校、傳媒、網路、NGO等團體成為社運策源地的可能。
本次國安立法後改變最大的固然是司法領域,秘密羈押和電視認罪等「中國特色」可能會迅速跟進,為消解社運這樣大規模的社會動員行為,國安法的約束對象還將重點覆蓋法律、學校、傳媒、社工等過去難以完全掌控卻和社運有千絲萬縷關係的界別與職業,這將是北京在本土管制「新黑五類」思路的延續,對民間社會多管齊下的方式也會挪用在特區身上。
香港過去作為中西交流的窗口角色才保有長期的繁榮,如今圖窮匕見,國安立法之於香港社會,猶如刀俎之於魚肉,香港區隔於中國的優勢逐漸消退,東方之珠也將衰變為悲情城市。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