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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四宗罪 台灣人也會誤墮法網

李芄紫 2020年07月04日 00:01:00
任何違反「台灣是中國一省」的主張,未來都將因為違反港版國安法而墮入法網。(蔣銀珊攝)

任何違反「台灣是中國一省」的主張,未來都將因為違反港版國安法而墮入法網。(蔣銀珊攝)

港版國安法出爐,為香港人加上了「四宗罪」,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誠然,各國都有國安法,各國的國安法或類似的法律大致都有相似的罪名,但港版國安法中,「魔鬼在細節」,涵蓋範圍非常廣。四宗罪要是嚴格執法的話,香港傳統的言論自由將成爲歷史。

 

在第一項罪名「分裂國家罪」中,第二十條規定了「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該條文列出三种情況。第一,把香港和中國其他部分從中國分裂出去。這種情況好理解,不能搞「港獨」,也不能搞「台獨」、「疆獨」、「藏獨」和「蒙獨」。

 

第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這是指,即便不搞港獨,不「分裂祖國」,如果搞聯邦制,邦聯制,「城邦」,「港人自決」(即便港獨不是選項)等等都一律禁止。如果提倡香港「一國一制」行不行?中央說你合法就合法,非法就非法。

 

當中包括「中國其他任何部分」的字眼,對台灣來說意義重大。在中國概念下,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因此要主張台灣和中國搞「聯邦制」也是「改變台灣的法律地位」,很容易誤墮法網。

 

第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這明顯是指「歸英論」。但對台灣而言,若港人主張台灣「加入美國」、「加入日本」,也可能犯法。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很多國家都有類似的「分裂國家罪」,但大部分西方國家都把「武力」作爲定罪的元素。換言之,如果有人組黨或者發起運動,支持「加泰羅尼亞獨立」、「魁北克獨立」等,都不會被禁止。只有組織武裝鬥爭才會被入罪。但國安法明確規定了「非武力」也能入罪。於是在國安法公佈前,多個有「港獨」或「自決」色彩的政黨紛紛解散。

 

在第二十條中,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才是犯罪,似乎門檻較高(其實若對比外國要有武力成分才能入罪,門檻已低很多了)。但隨後在第二十一條,則加上「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這樣一來,入罪的門檻就低得多了。

 

在香港實施國安法後,很可能寫一篇文章就叫煽動或教唆;有人在其他人「暴動」時給一支水就算「協助」;參加衆籌或在大街上捐款就算以金錢資助。這些情況只能依靠想象力發揮。

 

在量刑方面,第二十條罪的量刑最高時無期徒刑(即終身監禁);二十一條罪稍輕,但最高也可判十年。均非常具阻嚇力。對比現在香港的直接參與的「暴動罪」(必須有武力成分),最高也才十年。

 

國安法明確規定了「非武力」也能入罪。(湯森路透)

 

第二項罪名「顛覆國家政權罪」,包括四種情況:

 

(1)推翻、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這意味著「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成爲歷史。因爲在2018年修憲後,中共已在憲法中確立為唯一的執政黨。同樣地,在香港一直被允許的法輪功團體高呼的「天滅中共」當然也違反國安法了。

 

(2)推翻中國中央政權機關或香港機關。這是否意味著,以後高呼「林鄭下臺」都違反國安法?建制派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嘉驊說不一定,因爲即便林鄭下臺了,香港政府仍然在。這裡存疑。但「五大訴求」中的解散香港警察就一定是「推翻香港機關」。

 

(3)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這點受衝擊最大的,就是非建制派在立法會的「拉布」、衝擊主席臺等行爲。類似郭榮鏗主持立法會内會主席選舉時開了十幾次會,還沒有選出主席的行爲,也或被包括在内。如果民主派在九月的立法會選舉中真的能贏得大多數議席(35+),那麽他們若要堅持政府同意「五大訴求」,否則否決一切議案,這種行爲也很可能會被納入「嚴重干擾香港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範疇而被入罪。

 

(4)攻擊、破壞香港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這包括了示威民衆包圍立法會,包圍警局之類的行爲。比如2019年七一示威群衆進入立法會,就會觸犯國安法。

 

這項罪名也同樣先列出組織犯罪,再列出煽動教唆等罪(第23條)。這裡就不再分析「煽動、教唆」等情況了。

 

第三項罪名是「恐怖活動罪」。

 

與以上兩項罪名不同的是,這項罪名有「意圖」這個定罪元素,即「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所以定罪標準稍微高一些。但在國安法下,如何判斷是否有「意圖」的標準可能非常寬鬆。

 

舉例説明,在反修例運動中,有人破壞智能燈柱,砸毀地鐵出入口的入閘設施。在國安法之前,就只算刑事毀壞,在國安法中就可以歸類在「破壞交通設施」而定為恐怖主義罪。如果犯案者在臉書或者其他社交媒體,說過「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可能就會被證明是「有意圖脅迫香港政府」。

 

恐怖活動罪即針對「實施者」(24條),也針對「組織領導者」(25條),也針對為活動「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者(26條),還針對「宣揚、煽動」者(27條),牽涉範圍很廣。

 

其中,提供信息、資金、勞務和技術等,都很容易入罪。比如在社交網絡,發信息「哪裏哪裏有警察」,就是提供信息。比如,網上教人智能燈柱的結構(暗示如何才能拆毀),就是提供技術。

 

在社交網絡發訊息說「哪裏有警察」,也會觸犯港版國安法。(湯森路透)

 

第四項罪名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29條)。

 

在5月28日全國人大《決定》中,這條罪名本是「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後來改爲現在名稱。從字面意義看,「勾結」主要針對的是港人,而原先罪名針對的「外國人」。這個改動未知是否和彭佩奧和楊潔篪的夏威夷會面有關。這裡所謂的「境外勢力」特指台灣。

 

第29條的語法比較複雜,需要解釋一下。它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為外國提供國家機密和情報(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這條罪名對新聞工作者來説威脅最大。

 

何為國家機密?在中國定義中非常廣,比如一張「内部傳達」的「紅頭文件」,在中國可能就算「國家機密」。如果有人把這份紅頭文件提供給外國記者,這已算「勾結外國勢力」。大陸作家高瑜為外國媒體提供了一份關於「七不講」的文件,就以「洩露國家機密」被判5年。

 

何為「情報」,牽涉的面可能更廣。香港一直是國際情報活動的中心。其中大部分的所謂「情報活動」,就是收集和分析公開出版物的資料。如果有人在香港收集這樣的公開資料,再提供給外國,或許就觸犯這條罪。

 

第二,「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和第三「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五大行爲」。

 

這「五大行爲」指:(1)發動戰爭,或以武力相威脅危害中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2)嚴重阻撓香港和中國制定執行法律政策;(3)對選舉進行操控和破壞;(4)對香港和中國進行制裁、封鎖和其他敵對行爲;(5)通過各種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和香港政府「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如何才算「請求外國」實施,可能包括很廣情況。比如,到外國遊説制裁香港官員肯定是「請求外國」,但如果在報紙上發文章「呼籲外國制裁」這很可能也是「請求」的一種。

 

如何才算「接受外國指使、資助」也包含很廣情況。比如,有香港學者要協調民主派選舉「雷動計劃」,如果他在曾在自己的研究中接受過外國基金會的資助,或者接受過某傳媒老闆的資助(一直有傳言該老闆收美國人的錢),那麽就有可能被定義為「勾結外國」而入罪。

 

在「五大行爲」中也陷阱處處。比如,「對選舉進行操控」,很可能現在的民主派初選及「雷動計劃」、「風雲計劃」等的協調,也算是操控選舉。

 

民主派要美國撤銷《香港政策法》,毫無疑問算是「對香港和中國制裁」,甚至可能呼籲美國繼續貿易戰也算是「其他敵對行爲」的一種。

 

至於引發「憎恨」中央和香港政府,更可以無邊無際地發揮,非常容易上綱上綫。比如批評香港的高房价和貧富不均,可能就會「引發憎恨香港政府」。說一下中國的汶川豆腐渣工程、李旺洋、六四事件,通通都可算是「引發憎恨中央政府」。

 

雖然,和恐怖活動罪類似,根據字面,該第二和第三項种情況也有定罪的前提元素,即必須和外國或境外勢力「勾結」才算能入罪。但是否真的要「勾結」才能入罪,還説法紛紜。比如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說,散佈「太子站打死人」,就涉嫌「引發香港居民對香港政府憎恨」,有可能入罪。後來香港律政司說,還必須有「勾結」的情節。但誰的説法才是準確的,現在還很難説。

 

此外,在第30條中,進一步規定,如果前兩宗罪(第20條和第22條)背後有國外勢力的,將從重處罰。

 

總之,港版國安法的四大罪名,非常嚴苛,也非常容易入罪。或許,在執行過程中,未必會像以上分析那樣嚴格執行。但制定了法律,就等於「先置殺人刀」,隨時可手起刀落。從各團體紛紛解散,高危人物紛紛宣佈退出或流亡海外,各港人紛紛忙於清除臉書上的留言,就可知,國安法已給香港人帶來巨大的心理壓力,讓人自動滅聲了。毫無疑問,國安法從根本上改變了香港的言論自由傳統。

 

※作者為香港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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