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本書第十三幕:最後一步
受理與不受理的角力
命運弄人,阿強也算時來運轉。他所面對的這一批新官上任的大法官,顯然也認識到承接如此聲望崇隆的國家名器,並不是一個專以韜光養晦、供人瞻仰的位子。如果說這回的釋憲案,是將阿強從鬼門關拉回人間的關鍵,那麼,和寫協同意見書(認為應該受理)的許玉秀一起堅持受理,事後並做成違憲解釋的十位大法官們,便是阿強生命中的摩尹賴(希臘神話中,命運三女神的總稱,每個人重大命運的決策者)。
每個禮拜三下午,是大法官進行案件程序審查的例行審查會,在第一次審查會上,承辦大法官彭鳳至即解釋了不受理的理由,當時許玉秀即起身發言表達不同看法,認為法院判決內容根本無法服眾。然而,以其刑事法專業的背景,當時她不發言,豈非失職?(從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彭鳳至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和許玉秀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可以看出不受理和受理意見,曾經有過激烈角力。)
此外,審查會上擔任主席的司法院長翁岳生則罕見地特別再次詢問不同意見的一方,似是要其進一步說明(此舉在歷來審查會上實屬罕見),不過當時起身反對不受理的許玉秀,其實只是希望承辦大法官彭鳳至再予斟酌,且似乎一副準備要「投降」的樣子,翁岳生卻還特別停頓下來,目光掃視全場,然後問了一句:「承辦大法官都研究清楚了嗎?」語畢,全場鴉雀無聲,最後就在一片靜默中,通過不受理的審查。
沒人可以推測當時底下靜語無聲的原因,或者身為同僚,一旁的大法官們應該已聽出來許玉秀指出的判決盲點,也許,他們只是一時還沒意會要對一起數度被判死刑的案件,做出什麼樣的意見反應。
果然,就在主席宣布審查會結束,不少大法官便紛紛跳出來表示這個案子需要再做討論,原來除了發言表達不同意見的許玉秀之外,其他大法官方才在審查會上都只是「故作鎮定」?一時之間,原以為幾無變數的釋憲案又突然動盪了起來,而且從此一直動盪到完成五八二號解釋之後。
至於要想此案翻盤,當然得通過受理門檻。惟受理之後,究竟宣告判例違憲與否則是另一個戰場。只是話說回來,即便大法官位居廟堂之高,卻也還是以「人」的面目示人,案件受不受理,除了要審酌條件符不符合,很多情況下,其實還得看同樣生而為人的大法官,是不是主觀上覺得某個人的聲請案,確實有受到不公平對待的味道,這往往也會成為左右大法官受理與否的關鍵。
因為不受理的決定是基於阿強的判決從頭到尾並未於文字表述上,明確引用過往裁判的判例字號,因此大法官便無從根據所引用的判例,去解釋其中是否違反憲法的規定和保障事項,表面上確實看似不符合釋憲條件,但也可以這麼說,和彭鳳至相同立場的大法官,並不認為阿強有任何冤情可言。偏偏許玉秀卻有完全不一樣的感受。
更早之前,許玉秀曾以學者身分,針對蘇建和案做過評鑑報告。當時她便已發現,蘇建和等人之所以被指涉案,完全也是出自同案被告的自白,其他積極證據則付之闕如。只是她當時雖然心有疑慮,卻還沒有進一步思考到違憲的問題。事後,她將這件事一直放在心裡,後續還寫過文章,專以討論共同被告的自白可否當作判定他人有罪的證據。直到她耳聞阿強的案子,才意識到那和當年她所評鑑的蘇建和案似有雷同之處。後來許玉秀會如此著力於阿強的釋憲聲請,似有彌補過往思緒未及的遺憾。因此,如果想要讓一件幾近胎死腹中的釋憲聲請案翻盤,她首先必須建立一個得以受理的理由,違憲與否還在其次,受理與否的關卡若跨不過去,欲以憲法層次討論被告自白證據力的問題,也只會流於空談。
然而,法界中人就如同各行各業人士一樣,皆有其行規和潛規則。對法官而言,「判例」就是鐵律。似乎為了不讓大法官有機會審查判決所引用的判例是否違憲,以致取代了最高法院最終審的地位,法官們經常只會在精神上、道理上引用某個判例,而不明白清楚地援引其判例字號,如此一來,大法官即會以某案件並未援引具體判例字號,做出不受理的決定。這是一般人民聲請釋憲經常被打回票的原因之一。
不過,這也就是尤伯祥等救援律師在擬定釋憲聲請書時的高明之處。
釋憲受理的鑰匙
救援律師團很清楚大法官釋憲的遊戲規則,因此,他們必須找出阿強所涉及的綁架撕票案,其判決確實是引用過往判例,進而推論所引用的判例本身已違背憲法精神,那麼,阿強的死刑判決自然也就不合於憲法保障。他們提出來的判例,正是「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三十年上字第三○三八號、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六三八號及七十四年台覆字第一○號等刑事判例」這一長串文字。法律用語經常讓人覺得死板而不易親近,加以千頭萬緒,很容易讓人望之卻步,可是往往在這乏味、枯燥,有礙常人閱讀的字裡行間,卻又夾雜著救援律師的用心良苦。(陳建宏律師更早之前,在為阿強上訴三審所提上訴理由狀中,曾引用這些判例,並指摘高院判決違背這些判例,最高法院最後駁回上訴的判決,雖未具體引用這些判例的字號,但所用文字皆與判例要旨雷同,因而此次釋憲時,救援律師便主張最高法院實質上引用了這些判例。)
為了讓自己心中可能的疑案翻盤,希望受理的大法官們就是要證明阿強所涉官司的判決,縱然沒有明確援引某一「判例」字號,但若可以判斷某一判例,確實是這份裁判的基礎,那麼,這項裁判即便無援引判例字號的具體文字,也等同於實質援用,尤伯祥所擬釋憲聲請書中提及的判例,就是這個用意。一旦某一判決,「實質援用」了某一判例,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賓果!」,大法官當然就有責任受理這項釋憲聲請。
找到受理阿強救援律師所寫釋憲聲請書的鑰匙。對阿強來說,彷彿像是打開了潘多拉的盒子,且就像後人對此一神話的其中一項解釋,當疾病、災禍、不幸的事物,紛紛從開啟的盒子竄出的同時,唯有希望還留在盒子之中,因而即使人類不斷地受苦受難,生活中遭遇種種挫折和折磨,盒子裡的希望都不曾消失。
在那份釋憲聲請書遭到大法官彭鳳至擬不受理之後,所幸還有一道手續,才可謂正式結案。那就是幾個禮拜後的大法官大會。大會上,書記官將一一宣讀那一段時間以來所有不受理的案件,所有出席大法官會重新再表决一次,要想翻盤,大會就是最後的競技場。
因此,在大會召開之前,想翻盤的人要做的準備便相當多,包括提出應該受理的理由,甚至還得囊括解釋文草案和解釋理由書草案的受理審查報告,證明是可以做出解釋的。不僅有文書工作要做,還得逐一向每一位大法官說明緣由,期待在大會上獲得同僚的票數支持。雖然大法官只有十五人,計算支持、反對票數並不是什麼困難的數學題,可是如果要作成解釋,需要至少十位大法官支持,只要差一票,整個案子就將無力回天。人數不多,但每一位大法官都具有決定性的影響,益發顯得事前固票的工作有多重要。
外頭聲援阿強的工作仍舊持續著,學者的判決評鑑已然見諸媒體,但事件發展仍舊在死刑之路上原地踏步。阿強還沒有被執行死刑,也沒有獲得重新審判的機會,每天繼續不死不活地在牢裡拖磨著。檢查總長盧仁發第四度為阿強提起非常上訴,隔了數月,最高法院傳來消息,第四次非常上訴再遭駁回。救援律師團方知何謂黔驢技窮,如今只能在釋憲聲請案上孤注一擲。
* 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三十年上字第三○三八號、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六三八號及七十四年台覆字第一○號等刑事判例,就是有牴觸憲法疑義的命令。
關於出版社:衛城出版社-Acropolis(衛城)意為「在高處的城市」,是文明發展重要的力量與象徵。出版集結各類知識的行為,即為現代的衛城。衛城出版即取其意。
關於作者:李濠仲,1976年生,文化大學新聞系畢業,曾為《新新聞周報》《聯合晚報》政治組記者,2009年辭去記者工作,隨任職於外交部的妻子遠赴挪威,開始從事寫作。2015年夏天返臺。現為網路新聞媒體《上報》主筆。在衛城作品為《小國的靈魂》《娜拉,如果妳在挪威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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