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血的風險主因是「危險性行為」,與「同性」或「異性」的性傾向完全無關,台灣規定男同志終生不得捐血,法規僵化26年,實在太落伍。(攝影:李隆揆)
我國捐血政策對男同志、雙性戀設有終生禁令,只要曾發生男男間的性行為,一律永久不得捐血。儘管政府有意放寬禁令,但民間團體主張,捐血的風險主因是「危險性行為」,這與「同性」或「異性」的性傾向完全無關,政府把關血品風險應回歸「行為」來管理,而非持續把不同性傾向者作為歧視或標籤化的對象。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祕書長林宜慧批評,有無感染愛滋,關鍵並非他的性向是同性或異性,而是有無「危險性行為」,但我國從早年的條文文字直接禁止「同性戀」,到後來規範「男性間性行為」,捐血政策卻一直對男同志有偏見及歧視。
我國2013年起,捐血中心增加「NAT」的「核酸擴增檢驗(Nucleic Acid Amplification Testing)」,讓愛滋病毒的空窗期從22天,縮短為11天。換言之,只要是在11天以前感染愛滋,都可透過NAT篩檢出來,降低捐血管理的風險。
林宜慧表示,既然現行的血液篩檢技術,愛滋空窗期已縮短至11天,那麼,較可行或合理的規範方式,應該是要求2周內有危險性行為者暫緩捐血,而非僅針對同志族群設下永遠不得捐血的禁令。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政策推廣部主任杜思誠也認為,應全面廢除對同志族群的污名條款,讓捐血的規定回歸「危險性行為」作為判準依據。
關了善意之門 開了歧視的窗
他表示,按現行《捐血者健康標準》,異性戀若有危險性行為,只要過1年就可以捐血,但同志只要有男男性行為,不管是不是危險性行為,一律都被要求終生禁止捐血,不但邏輯不通,且明顯就是差別待遇;況且,要同性戀1年內不能性行為才能捐血,「根本就是很不人道的事情!」
杜思誠並舉2008年公告的《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2條指出,所謂危險性行為是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條文中的定義根本沒有提到任何性傾向,落伍的《捐血者健康標準》早就應該跟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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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各國目前對於男同志捐血的規定不一,美國、法國、英國(但不包括北愛爾蘭)、日本、澳洲都設有1年的捐血緩衝期,只要1年內未有男男性行為就可捐血,南非則規定6個月;但像是義大利、墨西哥、波蘭、葡萄牙、俄羅斯、西班牙等國,則都完全沒有對男同志設禁令,而是採取事後嚴格篩檢的方式來做血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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