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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司法精神病院的難題

木槍 2020年07月10日 07:00:00
若將法務部定調為司法精神病院主管機關,濃厚的監禁色彩恐亦遭法界無罪推定原則及遭標籤化之質疑。(湯森路透)

若將法務部定調為司法精神病院主管機關,濃厚的監禁色彩恐亦遭法界無罪推定原則及遭標籤化之質疑。(湯森路透)

自嘉義臺鐵刺警案發生至今近一年,李父也長期抑鬱離開人世,法務部與衛福部聯手拋出的司法精神病院建置卻處在進退兩難的困境,從主管機關、收容對象、建置地點及資源人力分配等均是二部會協調之重點。

 

從主管機關而言,法務部認為設置之目的為讓受監護處分之人接受相當且合適之治療,因此司法精神病院應由衛福部主管;而衛福部則認為收容對象以受監護處分之人為主,是受刑事司法體系審判後執行,故應由法務部主管。

 

亦有認者提出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架構,可作為司法精神病院之前例,再次作成跨部會合作的典範,卻未曾思考觸法少年與精神疾病患者之差異,恐有失真之嫌。

 

筆者認為,雖司法精神病院以目前方向及國外做法,是經刑事司法體系後之執行處所,但細查其在處所內所需之治療,僅能由醫療衛生體系提供,而法務部則以維持院內醫療秩序或處理醫病衝突等為主責,因此應以衛福部為主管機關,法務部則協助策進其業務,方能提供合適之治療環境,以收犯罪預防之效。

 

再從收容對象論之,目前以受監護處分之人為主要討論對象,但監護處分係以先有一觸法行為後方可為之裁判,以此為主要收容對象是否代表仍需有部分「犧牲者」方可更完整建構社會安全網?與此同時,司法精神病院之定位將再次遭受民眾之質疑。

 

而法務部蔡部長亦曾指出,未來是否擴大適用於尚未犯罪之精神病患或尚在調查審理階段之被告尚待討問,如此看似超前佈署之作為,若再將法務部定調為主管機關時,濃厚的監禁色彩恐亦遭法界無罪推定原則及遭標籤化之質疑。

 

因此,司法精神病院之收容對象仍應限縮於受監護處分之人為主,法務部立意良善的超前佈署之對象,則可在精神衛生法的架構或修正下完成,且該對象若未來有觸法行為遭裁判監護處分時,亦可發揮二機構之轉銜效果。

 

以建置地點探討,則有法務部於2012年在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旁擴建性侵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遭反彈之前車之鑑,而2020年也有為因應防疫需求之隔離安置地點遭洩而引發鄰近學校及居民不安之情形。以常人心態論之,此種眼不見為淨之必要之「惡」不應存在於多數人的生活圈裡,更甚者會有影響都市計畫、房價等云云之說。

 

在不影響鄰近機關及居民生活之前提下,除舉辦公聽會彙集居民意見後新建之選擇外,亦可著手於尋找交通尚屬便利且尚未開發完全之地區,或建於非處於鬧區之監所旁,抑或經與國防部溝通協調後,以現有廢棄之國軍營區舊址改建等。

 

最後,在資源人力分配部分,依目前二部會之共識,由法務部提供戒護人力,衛福部則提供適當之醫療人力,看似分工明確,實際上操作時若二者角色衝突時,則又難以排解。而在人力培養與招募部分,法務部所提出以保全戒護之解方亦需法律明確授權,以供其執勤之合法性;而衛福部所負責之醫療人力則更是難以補足,在充滿高度危機及衝突的工作場所,該如何即時保障其工作安全也將是二部會亟待解決的問題。

 

司法精神病院所遭遇之難題不僅於此,跨部會合作之機構建置從來就不是一件易事,在排除上述難題前,法務部與衛福部更應著重於向民眾釐清司法精神病院成立之宗旨,以明確其定位,否則依目前社會多數民眾之期待,已有將社會安全網與司法精神病院連結之情形,當再次發生類似案件時,民眾的錯誤期待及相關機關的質疑聲浪將重創司法精神病院。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縱使要將司法精神病院納入社會安全網,依其屬性及目前討論之收容對象而言,其僅係位於中間端之位置,距離民眾心中不允許犧牲者出現,且不違背各學界原則的高強度預防社會安全網,恐怕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作者為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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