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沃旭能源離岸風場,僅為再生能源示意圖。(沃旭能源提供)
201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並納入「用電大戶」條款,明訂用電大戶必須設置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但有些工商團體卻認為企業需負擔成本過高,而要求延至2027年。對此,環保團體9日開記者會表示,額外成本僅萬分之二,企業不該以成本為由推託,而是負起本就該承擔的社會責任。
綠色和平特聘專案主任蔡篤慰提到,工商團體一再聲稱用電大戶條款將嚴重增加企業負擔,但以台積電、台泥等指標企業來看,建置綠電的額外成本最低僅萬分之二(0.02%),企業不該以成本為名行推託之實,且要求放寬用電大戶條款及延後上路,形同將用電的社會成本丟給全民買單。
另外,使用綠能早已是國外企業的走向,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表示,目前如Apple、Google都已加入RE100(全球性再生能源使用倡議行動)的行列,也促使供貨給蘋果的台積電開始收購綠電,若想延遲使用綠能的期程,不但會造成不顧社會責任的負面形象,更將在國際級大品牌日趨重視其供應鏈是否使用綠電的趨勢下,失去國際競爭力。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吳澄澄表示,近年台商回流,台電已預估在廣大回流潮影響下,2021年至2023年間將出現用電高峰,若這些回流的新設廠房無法負起責任、裝置綠電,各廠開發勢必受到居民反彈,有傷企業形象外,更可能造成台灣能源轉型停滯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