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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大同股東會之亂 金管會出手告發特別背信罪

上報快訊/黃予萱 2020年07月09日 18:32:00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9日宣布,大同公司派於6月30日股東會自行剔除股東表決權,已涉及違反《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9日宣布,大同公司派於6月30日股東會自行剔除股東表決權,已涉及違反《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針對日前大同股東會爭議,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在9日例行記者會上宣布,由於大同公司派於6月30日股東會自行剔除股東表決權,已涉及違反《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金管會已將關資料提共給檢調單位,依法告發。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表示,金管會對於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的一貫立場為保障股東權益,並維持市場交易秩序,任何股東只要依法投資,股東權都應該被保障,都有公平行使股東權利的機會,這是公司法制的基本規範。

 

黃天牧指出,大同公司6月30日股東常會發生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與選舉票,及逕自認定50%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嚴重影響股東權益之行使,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已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罪嫌,金管會「譴責」此等嚴重違反公司治理的行為,並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依法告發。

 

此外,投資人保護中心已於7月6日召開臨時董監事會議,針對大同公司於109年度股東常會逕自認定部分股東無表決權並阻礙股東權益之行使等行為,已構成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解任訴訟之要件,通過對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並於同日下午向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學者拋「通行費漲10倍」解塞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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