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光客運台北西站的A、B建物,配合北市府「西區門戶計畫」於2016年底遭拆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台北巿政府,應核發國光客運3228萬1345元補償費的行政處分。(擷自台灣交通鐵道影像Youtube)
國光客運台北西站的A、B建物,配合北市府「西區門戶計畫」於2016年底遭拆除,不過事後向北巿府申請拆遷補償卻遭拒絕,提訴願也被交通部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北巿府敗訴,須補償國光客運逾3228萬元,全案可上訴;柯文哲13日對此回應,當年契約不是他訂的,這要由專案小組處理,看接下來要決定上訴或和解。
國光客運台北西站有A棟與B棟兩棟建築物,A棟臨時建築物用途為車站及辦公室、B棟既有合法建築物為候車室,均坐落於台北巿政府的土地上,而國光客運與台北巿政府簽訂的土地使用契約,期限是到2017年4月10日。
台北巿政府因辦理「西區門戶計畫」,通知國光客運2016年10月終止契約須返還土地,並於年底拆除。國光客運配合,於2016年9月將多條路線搬遷到台北轉運站,於同年12月28日請求北巿府依「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核發拆遷補償費,但北巿府以土地使用契約規定為由否准。
國光客運不服提起訴願,遭交通部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北巿府有編列補償金額新台幣5202萬餘元預算,台北巿議會也審查通過,巿長柯文哲指示「合理合情合法補償」,後來因北巿法務局認為沒有法律依據而沒給補償,也沒執行編列的預算。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雙方簽的土地使用契約屬行政契約,目的是在提供便捷的旅客運送服務,具有交通疏運的公益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對於B棟而言,土地使用契約第15、16條關於國光客運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放棄任何拆遷補償權利的約定,應屬無效,且《台北市市有房地使用辦法》規定無法排除「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的適用,計算B棟可請求補償的金額為3228萬1345元。
對於A棟而言,它是國光客運主動提議將舊站拆除,以「臨時」建物方式興建完成,依建築法規定許可而建,本來就有使用年限的限制,與B棟是國光客運承接自台汽公司營運使用的既有合法建物不同,不得請求補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後判國光客運勝訴,台北巿政府應作成准予核發國光客運3228萬1345元補償費的行政處分,全案可上訴。
不過國光客運提行政訴訟,主張當年是與北市公運處簽訂契約,北市府不是契約當事人,且依條例請求拆遷補償,與土地契約無關,對於是否認為當初契約訂得太奇怪?台北市長柯文哲13日表示,當年契約不是他訂的,這件事會由專案小組處理。這個判決也不是什麼公平、不公平的問題,法律判下來就要決定要不要上訴? 如果不上訴,那就要和解,都會後續處理。
北市交通局主秘楊欽文表示,市府將內部會議討論,程序上會與法務局、承辦律師、府內外部顧問等開會,研商判決書條件、對市府哪裡有利、是否有上訴勝訴機會等,才會決定上訴與否。(漢光36號演習13日正式登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