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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會慘敗】國民黨司法大勝 中投、欣裕台不准收歸國有

盧禮賓 2016年12月16日 18:00:00
黨產會在11月29日命國民黨應於30日內,移轉持有的中投和欣裕台公司的全部股權為國有的行政處分,國民黨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經審理結果,部分准許,部分駁回。(攝影:李昆翰)

黨產會在11月29日命國民黨應於30日內,移轉持有的中投和欣裕台公司的全部股權為國有的行政處分,國民黨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經審理結果,部分准許,部分駁回。(攝影:李昆翰)

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其認定國民黨所持有的不當黨產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應於30日內移轉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經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6日裁定,關於原處分30日內將股權移轉國有的下命處分部分,准許停止執行;關於認定股權屬於不當取得財產的確認處分部分,駁回停止執行的聲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言人許瑞助表示,該院受理國民黨、欣裕台公司和中央投資公司,就黨產會在11月29日所為命國民黨應於30日內,移轉持有的中投和欣裕台公司的全部股權為國有的行政處分,聲請停止執行,經審理結果,部分准許,部分駁回。

 

可能致使兩家公司人格消滅。

 

關於黨產會下命移轉國民黨持有的中投和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部分,於本案訴訟終止確定前停止執行。其餘聲請駁回。

 

許瑞助表示,該案行政處分分兩部分,一是黨產會在行政處分中認定國民黨持有的中投和欣裕台兩家公司全部股權,是屬於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不當取得黨產,屬於有確認性質處分。一是命國民黨在30日內移轉兩家公司全部股權為國有,屬於下命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6日下午裁定停止執行中投、欣裕台、收歸國有的行政處分。圖中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言人許瑞助庭長。(合成畫面/照片:盧禮賓攝)

 

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執行部分,是關於黨產會命國民黨將股權移轉國有的下命處分部分。理由是中投和欣裕台如移轉國有,無論標售或轉換經營,都會涉及公司董監事改派、經營方針變更,甚至公司的解散,兩家公司的法人人格可能消滅,影響兩公司受憲法受保障的訴訟權。如採標售處置,更會涉及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問題,會將法律關係複雜化,倘聲請人將來勝訴,將來所受損害金額會非常龐大,計算上相對困難,有難以回復的損害,且限30日內移轉為國有,有急迫性。

 

法院認為,因股權已經黨產會認定為不當取得財產,依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會發生禁止處分的法律效果,如果違反,處分是不生效力的,甚且黨產會還可以處財產價值1至3倍罰鍰,綜合這些規定,已足以確保日後如果黨產會勝訴,對股權的返還的效果。因此,停止原處分的執行,對公益不會產生重大影響。

 

黨產條例難避脫產,恐影響公益。

 

駁回的部分,是就黨產會認定兩公司屬於不當取得財產的確認性質處分,駁回聲請。法院認為國民黨持有的兩公司股權,黨產會已依黨產條例認定不當取得財產,依條例規定會發生禁止處分的法律效果。如果遽然停止原處分效力,將無法確保日後若黨產會訴訟勝訴後,對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的返還效果,恐難避免脫產情形,致黨產條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與公益有重大影響。這部分國民黨和兩家公司聲請停止執行,與法律要件不合,駁回聲請。

 

許瑞助表示,有關國民黨和黨產會相關訴訟案件,目前有7件停止執行聲請案繫屬該院,另本案訴訟有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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