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14日對大同作出糾正處分,即日起大同不得自行辦理股務事務。(取自維基百科)
大同股東會爭議不斷,金管會14日表示,大同公司股東常會,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相關規定,將依證交法第39條規定,對大同作出糾正處分,即日起大同不得自行辦理股務事務。
金管會表示,大同公司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在股東及徵求人報到時,未發給部分股東及徵求人表決權票與選舉票,以及逕自認定50%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嚴重影響股東權益的行使,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
金管會在事發後立刻請請集保結算所查核,查核結果發現前述行為已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第3項及第6條第2項規定,依證交法第39條規定,對大同公司糾正處分,並命該公司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
金管會也強調,股務代理機構或自行辦理股務事務的公開發行公司,在執行股務事務時,須保持中立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金管會第一次對上市櫃公司,進行不得自辦股務的處分首例,也就是說大同公司今後必須委託券商,或是第三方專業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熱浪不斷!南投飆39.5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