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22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讓民眾與法官共同審判特定刑事案件,決定被告有罪與否及被告刑期,預計於2023年上路。(張哲偉攝)
立法院臨時會22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讓民眾與法官共同審判特定刑事案件,決定被告有罪與否及被告刑期,預計於2023年上路。
經3次朝野協商後,立法院臨時會20日下午開始逐條表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為確保全案能在臨時會最後一天通過,21日上午9點起,立院不斷電徹夜處理本案。歷經30多小時後,立法院臨時會終於22日上午9點39分三讀通過,而法案名稱已由「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改為「國民法官法」。
《國民法官法》明定,未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包含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將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審判之,唯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除外。
對於如何認定被告有罪的關鍵條文,三讀條文明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共9位的雙方意見在內達3分之2以上的同意決定之。
至於刑期,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分之1以上的意見決定;然而,死刑的科處,必須要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3分之2以上的同意決定之。
至於國民法官的產生,將由地方法院依需求通知縣市政府,自「年滿23歲,且居住該地院管轄區域4個月以上的國民」中隨機抽選。
此外,為避免國民法官及法官有預斷的可能,《國民法官法》採「卷證不併送」。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至於國民法官法的上路日期,三讀條文明定,除部分條文自公布日施行,適用案件範圍中的「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規定,從2026年1月1日施行外,大部分條文自2023年1月1日施行。(動滋券登記第2天沒當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