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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明80萬交保原因曝光 北院:嫌疑重大但尚未證明有收錢

上報快訊/王奕璇 2020年08月04日 16:50:00
台北地院4日下午發布公布立委收賄案羈押情形,8位被告除時力前黨主席徐永明以80萬交保外,皆裁定收押禁見;圖為台北地院發言人黃珮禎。(王侑聖攝)

台北地院4日下午發布公布立委收賄案羈押情形,8位被告除時力前黨主席徐永明以80萬交保外,皆裁定收押禁見;圖為台北地院發言人黃珮禎。(王侑聖攝)

跨黨派立委收賄案4日下午公布羈押情形,8位被告除前時代力量黨主席徐永明以80萬交保外,皆裁定收押禁見,包含現任立法委員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蘇震清辦公室主任余學洋、廖國棟辦公室主任丁復華、前太流公司負責人李恆隆、是知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郭克銘;據地方法院指出,徐永明雖嫌疑重大,但僅有約定收受金錢,尚未能證明有收錢之實,且其不法行為時間點與其他被告不同,所犯罪行較輕,因此裁定交保80萬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李恆隆、郭克銘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所犯為重罪且金額龐大,也考量李、郭財力雄厚或有深厚人脈,為防二人與共犯勾串,裁定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

 

地院表示,蘇震清、廖國棟、及其辦公室主任余學洋、丁復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受賄罪」,同樣案情重大,且可能收受大量金錢,如判決確定有罪,重刑可期。且兩人受李恆隆委託行為已造成經濟部人員極大壓力,有不實陳述、串證之虞,蘇更涉及偽造證物,因此認為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必要。

 

立委陳超明則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可能收受大量金錢,為防串證行為,也裁定收押禁見。

 

徐永明部份,法官認定同樣涉「不違背職務受賄罪」,雖嫌疑重大,但僅有期約部分,即約定要交付金錢,實際有無收受金錢尚未確定。且徐永明不法行為時間點與其他被告不同,行為輕重程度較低,裁定交保80萬元,且禁止與證人勾串,未限制住處、出境。(民進黨火速宣布對蘇震清「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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