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所收容人的人權和戒護人員的戒護風險之間,有不易界定的標準和取捨。(資料照片)
自臺北地院在7月17日認定臺北地檢署的「暫時保管原子筆的管理措施」違法後,旋即在7月23日的臺南第二監獄發生受刑人持原子筆藉機衝入戒護科辦公室攻擊管教人員的事故,讓原子筆的定位在收容人的世界裡搖擺不定,更讓第一線戒護的法警及監所人員在執行勤務時備感壓力,究竟在收容人的人權與戒護人員的戒護風險之間,該如何取得平衡?
以臺北地院對該管理措施的見解來看,認為原子筆非危險物品,且並無涉及安全防護事項,即使須對收容人施以暫時性的管理措施,也應該考量地點、有無其他替代方式、收容人特性、攻擊對象或違規紀錄等方可實施,若一概不問便一律限制,恐有失比例原則。
而在作為被告的臺北地檢署抗辯中則說明,近年在監所內屢屢發生收容人手持原子筆攻擊其他收容人或管教人員的先例,且原子筆前端尖銳具潛在危險性,執行羈押機關也向其告知原告有脫逃意圖,因此基於戒護安全考量,對原告施以暫時性的原子筆保管措施應具有正當性。
筆者認為,監所是執行刑罰之處所,在社會中扮演相當特殊的角色,諸多圍牆外的世界看似正常的物品,在圍牆內為能穩定執行刑罰,須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常見的香菸及打火機等,基於維持監所內安全紀律及剝奪其物質享受的目的下,便須給予時間及地點上的限制。
但收容人撰寫書信的原子筆則顯得有些尷尬,無論是維持家庭連結的書信或關乎法律權利的訴訟狀紙等,看似都是毋須管制的正當理由,卻遭有心收容人以原子筆為工具攻擊他人。筆者認為,若少部分收容人有心滋事,無論是何種日常器具都能成為傷害人的「危險物品」,在不問一切情狀就全體管制確有失比例原則,且亦徒增監所及院檢戒護上的困擾。
因此,筆者認為,依臺北地院的見解及地檢署的抗辯,是否予以管制或限制不應侷限於物品或相關前例之上,應著重在評估該名收容人特性、違規紀錄、在監表現是否穩定及目前戒護地點等,並作成實據以供參考。例如情緒不穩、新收收容人、違規收容人、已脫離監所之嚴密監控等情狀時,則應以其他替代方式替代,如僅給予筆芯,或予以較高標準的限制,而是否施以此類的限制手段,則應授權由執行機關認定,並受監督機關監督,方能達到戒護上的需求及制衡避免濫權。
最後,近年來因人權意識高漲,執行機關與監所收容人已逐漸從特別權力關係轉向一般權力關係,而收容人更是被形容為「穿著囚服的國民」,在合法且確實執行刑罰的前提下,生活照護上盡量給予一般國民所能擁有的環境,監所內的管理措施朝著人性化管理的方向前進,是民主國家的一大進步。
但這樣的進步,是那群鮮少被社會大眾注意到的戒護人員,承擔更高的戒護風險得來的,在監所收容人的人權和戒護人員的戒護風險之間,又該由何種標準界定和取捨呢?這個答案恐怕只有在未來無數的訴訟及戒護人員的奉獻下才能知道了。
※作者為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長期關注刑事司法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