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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這些立委罪證確鑿為時尚早

黃錦嵐 2020年08月06日 00:02:00
審判實務上常見的場景是:偵查中,媒體報導驚天動地,似乎罪證據確鑿,可是,案經公開審判,卻暴露出諸多偵查中的「鐵證」均有明顯的瑕疵。(攝影:陳愷巨)

審判實務上常見的場景是:偵查中,媒體報導驚天動地,似乎罪證據確鑿,可是,案經公開審判,卻暴露出諸多偵查中的「鐵證」均有明顯的瑕疵。(攝影:陳愷巨)

立委收錢為特定人或團體開公聽會(或協調會)護航,是否成立貪污罪?若成立,究竟應成立職務上收賄罪、違背職務收賄罪或圖利罪?最高法院的定讞案例莫衷一是,例如,前立委鍾紹和是依職務上收賄罪判刑7年6月定讞;前立委高志鵬則依圖利罪判刑4年6月定讞;如今,台北地檢署偵辦中的6位現任、前任立委集體收賄4千萬元疑案,觀察媒體報導,似乎罪證確鑿,但是,筆者認為,其中仍有不少罅隙待補強,若說涉嫌重大,尚可!要說罪證確鑿,還早!

 

壹:「白手套」的斷點可能性與賄款金額爭議

 

就送錢、收錢的事實證據蒐集而言,審判實務上常見的場景是:偵查中,媒體報導驚天動地,似乎罪證據確鑿,可是,案經公開審判,卻暴露出諸多偵查中的「鐵證」均有明顯的瑕疵,而陷入更審纏訟。

 

就本案而言,據媒體報導,涉案的現任、前任立委,均有間接透過辦公室主任或及助理,收受李恆隆提供的金援。以廖國棟為例,他所收的錢即均來自其辦公室主任丁復華,調查局跟監又拍到廖國棟親自與李恆隆會面接洽,檢調將廖國棟及丁復華帳戶內可疑金流加總,疑似賄款的來源即達8百多萬元。

 

以上的事證,是否即足以證明廖國棟收受李恆隆8百多萬元賄款?恐怕還有些罅隙待補強。例如,丁復華這個「白手套」他是如何說明這些可疑金流的?假若錢是李恆隆交付的,那是李恆恆隆親自交付或委由「白手套」郭克銘轉交的?依常情判斷,由李恆隆親自交付的可能性極低,可是,檢調是否蒐得李恆隆的「白手套」郭克銘轉交錢給廖國棟的「白手套」丁復華的證據?或許行、收賄雙方的「關鍵白手套」郭克銘、丁復華、余學洋昨(4)日均被台北院裁定羈押禁見,已證實筆者的疑慮。

 

廖國棟辦公室主任丁復華。(攝影:陳愷巨)

 

還有,諸多審判案例顯示,在行、收賄雙方均有「白手套」時,除非有雙方「白手套」的供述證據之外,還須有非供述證據(例如轉交金錢的監聽錄音或錄彰)佐證,否則,這兩付「白手套」的任何一付都可能成為行、收賄的「證據斷點」,簡言之,這種「雙層白手套」的行、收賄模式,其間的證據連結是十分脆弱的。就本案而論,檢調在這方面若無法蒐得足夠的嚴格證據(例如郭克銘與丁復華的自白指證),恐怕很難認定李恆隆行賄廖國棟8百多萬元,其他幾位立委被告涉嫌收賄部分,亦同。

 

另一審判實務常見的「證據斷點」場景是:賄款金額爭議。

 

據媒體報導,李恆隆已經坦承有用合法方式送支票給涉案立委,但是,為了正義,沒有要求立委作出違背職務行為。姑且不論李恆隆坦承送支票給涉案立委,能否據此即認定涉案立委已收到這些支票?頗有疑義,即使收到支票,究竟是何用途,涉案立委也有很大的爭辯空間。

 

還有,台語有句俗諺:「寄錢會減,寄話會加」說得好!在行、收賄雙方均透過「白手套」進行協商賄款金額且經手金流時,有哪些話是「白手套」加油添醋的?有多少錢被「白手套」中飽私囊了?「白手套」的供述若是搖擺不定或不盡不實,李恆隆交付的金額與各立委收受的金額能否兜得攏?恐怕都會成了嚴重的證據瑕疵,甚至成了行、收賄雙方脫鉤的「證據斷點」。就本案而言,這也是檢調蒐證的一大難題,恐怕也有待更多的非供述證據來補強了。

 

貳:立委收錢開公聽會護航即有職務上收賄嫌疑

 

假若證據明確,這些涉案立委該當何罪?這個疑問目前雖然言之過早,不過,案情既然已經發展到押的押(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保的保(徐永明、趙正宇、陳唐山)的程度,也該談談這問題。

 

民意代表「職務上行為」之認定,究竟應採「法定職權說」或是「實質影響力說」屢屢引發爭議。(攝影:陳愷巨)

 

民意代表收錢為特定人或團體辦事(例如關說、質詢、提案、開公聽會、協調會),其「職務上行為」之認定,究竟應採「法定職權說」或是「實質影響力說」?最高法院院長吳燦106年10月擔任刑9庭庭長時,曾於刑事庭庭務會議上提案,經最高法院先後開過6次刑事庭會議討論,其中,還兩度邀請國內外法學者提供法律意見,但迄107年7月大法庭制度實施,仍未達成決議,吳燦乃撤回提案,將此一爭議案留待適當案例由大法庭解決。

 

結果,以上爭議,在吳燦撤回提案3個月之後,經最高法院刑六庭庭長郭毓洲於107年10月判決立委鍾紹和罪刑定讞,及同年12月刑二庭庭長邵燕玲判決立委高志鵬罪刑定讞後,接連出現「折衷說」見解之後,近一年來,並無持不同見解案例提交大法庭審判,「折衷說」似乎已經成為最高法院的主流見解了,這次檢調偵辦本案的法律依據似乎即是「折衷說」見解。

 

「折衷說」的要旨,是將公務員(包括民代)的「職務上行為」定義為: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包括職務事項本身及為妥適行使職務事項而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職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具有公務外觀,且與其職務事項本身有直接、密切關連性,始可包含在職務範圍內,而認屬職務上之行為。

 

「折衷說」是在「法定職務說」的基礎上,再參照最高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的闡釋要旨,將「附隨職務」及「輔助職務」也納入職務範圍,因此,其涵攝範圍,比「法定職權說」廣,但其定義比「實質影響力說」更明確,且涵攝範圍也沒有「實質影響力說」那麼廣泛。

 

以「折衷說」來觀察六名立委收錢開公聽會為李恆隆辦事一案,可以發現:廖國棟、陳超明、蘇震清、徐永明等立委,假若他們收受李恆隆的鉅款經證明屬實,他們開公聽會大力護航SOGO砲轟經濟部,要求修公司法第九條「溯及既往」的行為,即屬於立委的「具有公務外觀的附隨職務行為」,應可構成「職務上收賄罪」。至於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徐永明等立委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輪流當召委,對經濟部施壓之行為,屬於立委的職務行為,那就更無疑義了。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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