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曾姓女子等27人,長期於中國廈門市擔任社區主任助理,遭內政部認定擔任中國「黨政軍職務」,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各罰10萬元。眾人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開罰10萬元違比例原則,判決免罰。(資料照片/陳品佑攝)
在中國廈門市長期擔任社區主任助理的曾雅琦等27名台灣人,遭內政部認定擔任中國「黨政軍職務」,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各裁罰10萬元。眾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職務雖具政治性,但不至於妨害台灣安全或利益,開罰10萬元違反比例原則,6日判判決27人免罰。
對此,內政部6日表示不服,將提出上訴。
曾雅琦等27人於2018年間與中國「廈門海旅海安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即勞動契約),約定曾女等人專職參與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未來海岸社區」治理工作,工作期間須駐點於社區內,報酬為人民幣1萬元至2萬3000元(約台幣4萬2295元至9萬7280元)不等。
經陸委會認定,社區居民委員會(居委會)是中國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基層組織,屬公告禁止台灣人擔任職務的黨政軍機構,因此,內政部依違反兩岸關係條例,個別裁處10萬元罰鍰。眾人不服便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指出,中國的社區居委會是群眾性自治組織,雖非政府機關,且無完整行政權力,但仍肩負宣傳國家法律和政策、公共服務、民間調解、治安維護及民意傳達等工作,並協助推動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事務,承擔相當於基層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並必須接受政府機關指導,確為《兩岸條例》所稱的「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
至於曾女等人擔任的「社區主任助理」職務,合議庭認為,雖非居委會編制內成員,但必須長期駐點於社區內,並參與社區治理工作,還要受社區的指揮監督,遵守工作或紀律要求,曾女等人確實擔任中國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職務。
不過,該職務是否屬於「陸委會公告禁止」的中國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職務,應考量是否「影響台灣地區安全及安定甚鉅」,或「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對台統戰工作、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而「勞動合同」未見有和政治性任務或涉及公權力行使的職務,且多人開庭時提及工作性質是提供「社區規劃意見」或「提供企劃發想供居委會參考」,屬顧問性質,並不參與居委會會議或運作,因此職務難認有何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判決提及,台灣為民主開放的社會,民眾接受資訊管道暢通且資訊量充足,自有充分的判斷能力,內政部指稱曾女等人已成為中方「31條惠台措施」宣傳樣板,不足以作為處罰他們的論據。
另外,判決書更指出,內政部以中方提供該職務而認定屬於對台統戰手法,卻未具體審視統戰手段對於台灣地區究竟有何不利影響,而一概禁絕台灣人民從事該工作的機會,形同扼殺《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來達到防堵不明確、不具體的統戰措施,這樣的處罰不符合比例原則。
至於內政部指稱中方招聘曾女等人的條件是必須認同「九二共識」,合議庭認為,這是目前中方處理涉台事務的一貫手法,宣示意義成分較大,而且是否認同「九二共識」,純屬個人思想自由或政治信仰問題,內政部若僅因中方招聘條件要求應聘者認同「九二共識」,就處罰應聘赴任者,「形同懲罰個人的政治立場」,有違憲之嫌。
另外,判決指出,「九二共識」存否及其內涵,不僅兩岸之間有歧見,在台灣內部也是朝野間難有共識的政治議題,各政黨對於國家定位立場既有不同,政黨輪替已是台灣民主常態,若因政權更替導致政策主張變更,恐使民眾陷於無所適從的窘境,基於上述理由,判決曾女等27人免罰。可上訴。
對此,內政部6日表示,台灣人到中國擔任社區主任助理裁罰案,是經過相關機關會商,認定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每個個案都經過相關機關充分、完整的調查後,再由內政部進行裁罰。
內政部說,對判決結果表示遺憾,面對中國各種拉攏國人的統戰作為,政府始終秉持依法行政立場,維護台灣安全,將依法提出上訴。(下周颱風若生成「路徑類哈格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