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非實際物件。(資料照片/蕭芃凱攝)
住在新北市板橋區的36歲劉姓女子,婚後打拼多年終於存到頭期款,在婆婆的贊助下,打算換屋到一間坪數較大的房子,三代同堂讓一家人享天倫之樂又擁有更寬裕的空間。
劉女在2020年6月和家人開始在土城看房,委託信義房屋幫忙尋找合適物件,7月看了一間2戶打通,合計135坪的中古屋,劉女和先生相當喜歡該物件,和家人協議出價4500萬購屋,並以50萬做為斡旋金,而在7/24第三次出價斡旋時,劉女在信義房屋仲介的遊說下出價到4758萬元,但劉女多次表明婆婆目前不在家,請房仲等婆婆下周回家後確認過該筆金額才算數,屆時再委由房仲與屋主議價。但信義房屋卻在隔天25日一早告知劉女,屋主已簽收斡旋金,要求劉女必須履約。
劉女立刻透過LINE通知房仲希望能夠取消買屋,但房仲卻回傳二位賣方中,其中一位簽署完成的斡旋授權書,並表示賣家已同意出價,如果劉女反悔購屋就必須沒收斡旋金50萬及支付房價1%的違約金。
劉女不滿向《上報》投訴,基於信任才會先提供房仲斡旋授權書,並告知其價格須與婆婆確認後才可生效,但房仲卻先一步和賣家談價,顯然不夠誠信,並質疑信義房屋仲介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周邊物件成交行情,且該物件由2位屋主共同持有,但斡旋授權書僅一人簽名加上未寫簽署日期,認為信義房屋為求簽約成交而草率行事,事後還要求賣方要履約及賠償,感到受騙上當。
消基會副董事長、執業律師陳智義表示,斡旋授權書是在拘束買家與房仲之間的權益,與賣家無關。這類定型化契約依據消保法規定必須要提供買家3-5天的審閱期,審視、考慮一段時間再決定是否簽署,不能以定型化契約的方式放棄審閱期,也就是直接印在上面說買方同意拋棄審閱期,否則買家可以主張契約裡面的條款不生效力,例如不履約就要賠款的部分,就可以主張無效。此外,當初買家若是要求房仲一次談兩戶的買賣,就必須要有兩戶屋主的簽名,否則只成交一戶,買方是可以主張斡旋不成。另也提醒民眾,未來若發生這類案例,可向各縣市消費者消費者保護中心提出申訴。
對此,信義房屋表示,負責該物件之同仁是當面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劉小姐確認承購價格及條件,買方劉小姐前後共簽署三次不同價格委託公司向賣方議價,另該物件賣方雖為夫妻二人共有,但先生已授權太太出面簽署斡旋金契約,並簽署文件通訊簽署同意書載明簽署日期,因此,並無欺騙消費者之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