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趙正宇8日上午8點50分到台北地方法院報到。(陳愷巨攝)
北檢抗告趙正宇交保成功,8日上午8點50分趙正宇再度回到台北地院進行羈押審理。
立委趙正宇8日上午8點50分在律師陪同下到北院報到,他身穿黑色西裝、戴著黑色帽子走入地院,未回覆記者詢問。(高院裁定趙正宇撤銷交保)
高院7日晚間裁定趙正宇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的理由如下:
(一)原裁定只稱「證人及林家騏均已經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且林家騏已遭本院諭知羈押,依卷內檢察官偵查之進度,認若未羈押被告,對於後續偵查之妨害應非鉅大,准被告以新臺幣一百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並未具體說明「無羈押之必要」判斷之標準與理由,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二)原裁定亦未說明何以趙正宇未能影響證人之證述內容,況趙正宇於偵查中僅稱家中遭扣款項係來自特定姓氏之人,後續仍待檢察官釐清相關事實,而證人就款項來源所證與趙正宇所辯不符,趙正宇有高度串證可能性。
(三)原審認定擔任趙正宇立委辦公室主任林家騏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供與趙正宇不相符,認有串證滅證之虞,而諭知林家騏羈押禁見,則位處位階較低之辦公室主任羈押,但位處高位之立委趙正宇却可具保,不無輕重失衡,理由亦有矛盾。趙正宇是否確無羈押之必要,非無再行審究之處。
三、原審依偵查所得卷證資料,經訊問林家騏、丁復華後,准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羈押禁止接見、通信,於法並無不合;另以徐永明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然無羈押之必要,而諭知交保,並禁止與本案相關證人聯繫、勾串,亦無不當。上開部分抗告,均應駁回。另原審裁定趙正宇得以新臺幣100萬元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尚有疑義。此部分抗告為有理由,應予撤銷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