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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為人熟知的夾棍 清代審訊還會使用哪些刑具?

鄭小悠 2020年08月11日 07:00:00
中國電視劇《如懿傳》刑訊片段(取自愛奇藝)

中國電視劇《如懿傳》刑訊片段(取自愛奇藝)

 

 

漢人不問滿事

 

現審案件分配到司後,就進入了審理程序。乾隆以前,刑部現審有所謂漢人不問滿事的傾向,這是延續了清廷在關外的習慣。在康熙中期以前,刑部審理旗人案件需要用滿文錄供,漢官雖然也可以參與審案,但看不懂供詞,只能審閱經筆帖式翻譯後的招冊。

 

另外,許多案件涉及旗人內部的習慣、利益,漢官也不願過多參與。因此,康熙四十三年以後,雖然旗人案件招供改為兼錄滿、漢雙語,但漢官不問滿案的習慣一直保持到乾隆末年。

 

不過,所謂漢官不問滿案,也不能理解為絕對不過問。在清初,滿官的文化水準普遍較低,對律例的理解更是遠不能與漢官相比,滿官即便遇到旗人案件,也往往會就律例的適用問題向漢官請教。

 

康熙年間的律學家王明德在《讀律佩》中記載,康熙九年他在刑部福建司任職時,旗下有一小叔收嫂案送到本司,全司的滿漢官員都找不到對應的律條處理,討論了將近一個月還沒有結果。

 

當時刑部河南司的掌印滿司官名叫庫而康,平時學習漢文很是用功,他認為應該適用《大清律》中「出妻」一條注釋中「期親以杖一百、流三千里」。

 

王明德解釋說,《大清律》中「出妻」、「完娶」分屬不同的條目,不能混淆在一起適用。幾番辯論後,庫而康對王明德十分佩服,其他滿漢官員也都很認可。

 

不過,該案最終並沒有按照王明德的意見斷擬,而是由福建司掌印郎中宜成格裁定。由此可見,此時的滿官雖然努力學習漢文與律例,但在熟練程度上還存在很大問題,遇到旗人案件,也需要與漢官討論相應的法律適用問題。當然,最終的決策仍要由滿官做出,漢官即便稍有異議,也不會越俎代庖。

 

 

刑案派審採取滿漢兼用

 

乾隆、嘉慶以後,所謂漢官不問滿事的慣例被逐漸打破,移送或是欽交的現審案件不分旗漢,普通案件由各司統籌分派官員審理,大案則由堂派的秋審處司官會審。與清代其他行政事務的做法相同,刑案派審一般都採取滿漢兼用的做法,如一滿一漢、兩滿兩漢之類。

 

如果是本司審理的普通案件,本司多選派一滿一漢兩位司官坐堂。司官手寫一票,命衙役送到南北二監,交司獄官提取人犯,由幫班禁卒押帶至司聽審。

 

審訊大多安排在白天,如果案情複雜、限期緊迫,也會在夜間熬審。至於堂派秋審處司官到司會審的案件,審訊安排須以秋審處司官為准。

 

秋審處部案累累,如果正值秋審核稿之期,更是繁忙,拖延的時間往往更長。至於欽命刑部與其他衙門會審的案件,雖然諭旨上通常指派由某大臣前往會審,但真正到堂參與審訊的多是該大臣所在衙門的司官。

 

當然,如果是極其重大的欽案,特別針對高級官員的政治類案件,也有欽派親王大臣與刑部堂官同堂會審的情況。如雍正朝審理有關年羹堯的一系列案件時,就多以親王、重臣會同刑部審理。

 

《文獻叢編》中收錄有〈戴鐸口供〉一份。戴鐸係雍正帝潛邸親信,因為與年羹堯關係匪淺,此時亦被牽連在內,押赴京師受審。對於這樣的人物,如果僅以刑部司官坐堂,必然被其輕視。

 

因此雍正帝命他最親信的弟弟怡親王允祥與刑部會審。〈戴鐸口供〉開頭寫「十三王爺同大人問」,即指怡親王與刑部堂官當堂所問。

 

 

刑訊​與刑具

 

在問訊過程中,理想的方式是運用「聽辨五辭」,即運用《尚書.呂刑》中提出的辭、色、氣、耳、目五種方式理刑獄、求民情,要以誠待之、以理鞫之,則「未有不得其實者」。

 

但是,受刑偵技術局限,清代刑官問案,還是以口供為重,是以刑訊一事,在審訊中幾乎不能避免。刑部官員刑訊犯人一般以掌嘴、杖刑為主,對拒不招認的重犯可用夾棍、拶指。審訊三品以上大員,如需動刑,則要事先請旨。

 

刑部的刑具由四川司掌管,按例設有「夾棍十副、指十副、枷一百四十具、板二十副、鐐鎖各八百件,又扛子二十根」,各依典章製造。但事實上,刑具的規格也並非那樣統一,衙役借此上下其手,收受賄賂。

 

這樣的情況在清初比較常見,連康熙帝也有耳聞,並曾親自告誡刑部堂官:「犯人各有應得之罪,今聞爾部枷孔大小不一,板有厚薄。賄囑者板薄而孔大,否則板厚而孔小……此等情弊爾等宜親行嚴察禁止。」

 

刑部官員雖然以慎刑自勉,但常年從事審訊工作,對刑訊的危害也難免冷漠麻木。越是遇到疑難大案,特別是限期迫近、經過皇帝親自督促的案件時,刑部官員用刑的力度就越大。

 

如嘉慶九年二月,刑部部內的贓罰庫被盜,涉及看庫吏役、兵丁二十餘人,屢供屢翻,審訊數月,毫無結果。嘉慶帝大為震怒,下旨痛斥:刑部是天下刑名總匯,自己衙門被盜了都這麼久破不了案,其他棘手大案,還能指望你們迅速審理清楚嗎?此後,皇帝又多次就此事對刑部提出批評,使刑部堂司備感壓力。

 

為了早日審結此案,刑部將疑犯反覆刑求,二十餘人「備受各刑,體無完膚」。與之類似的是道光二年刑部承審的御史常賡濫責釀命一案,刑部在審訊中直接將本案要證唐七刑訊斃命。

 

不過,刑部地處京師,上有皇帝,旁有科道言官,與地方官署一手遮天的情形還是有所不同。刑部如果出現刑訊過度的情況,會被言官揭發彈劾,引來皇帝的干預。前舉嘉慶、道光時期兩案,都是如此。

 

 

*本文摘自《 清代驚世奇案啟示錄:帝王心術、官場規則、制度弊端、人情羅網,從疑案的煉成看清代從盛世走向末路的更迭起伏​ 》,麥田出版 出版。

 

 

【作者簡介】


鄭小悠


1987 年生於北京。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博士,國家圖書館副研究館員。研究方向為清代制度史、政治史,發表學術論文十餘篇。擅長歷史文學、歷史普及類作品的寫作,文筆生動平易、引人入勝。其作品《年羹堯之死》一經出版,即受到好評,影響廣泛,入圍《新京報》2018 年年度好書;獲得「2019 博庫 · 錢江晚報春風悅讀盛典」年度新人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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