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種電正夯,屏東縣政府鎖定沿海嚴重地層下陷、不利耕種農地,規畫光電專區發展綠能;圖僅為示意,非屏東當地。(資料照片/張文玠攝)
農地種電正夯,屏東縣政府鎖定沿海嚴重地層下陷、不利耕種農地,規畫光電專區發展綠能。部分太陽光電業者2年多前投入,已取得籌設許可,原定年底完工。未料,中央部會在6月15日公告實施「一級海岸防護計畫」,要求區內案件須另取得許可,令業者急跳腳,不滿施工遭卡,進度拖延損失慘重;由於防護區長度超過300公里,橫跨沿海6縣市,預估將有數十家業者受影響。
近來農地種電議題吵得沸沸揚揚,對比良田變綠電,引發侵農疑慮,另一類爭議較小,主要針對沿海地勢低窪、本就不利耕作的農地改做綠電活化。以屏東縣為例,中央僅在林邊鄉規劃光電專區,縣府則鎖定沿海嚴重地層下陷區,包括東港、林邊、佳冬、枋寮等4鄉鎮,規劃縣級光電專區,讓劣地休生養息,複合再利用,發展綠能兼顧農民收入。
在地不少業者蹲點多時,與上百名地主溝通,歷經繁瑣的行政程序,少數太陽光電廠已施工,多數則即將進入施工階段。一位在屏東佳冬鄉的廠商,2018年投入設置作業,去年12月底,1到4期工程都已向能源局取得籌設許可,若按規劃進度走,原定今年底可完工;未料,施工期程卻遭中央一紙公告打亂。
今年6月15日,水利署針對有海岸侵蝕、洪氾、暴潮和地層下陷等4種情形的沿海6縣市,包括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及屏東,公告實施「一級海岸防護計畫」,防護區總長度達330公里;計畫出爐後,內政部營建署則依照《海岸管理法》和子法規定,要求位在防護區內、達到一定規模的開發利用、工程案件,須取得特定區位許可。
許多太陽光電廠址被畫入海岸防護區,原本業者認為,在6月公告前,就已取得籌設許可的廠址範圍,應照公告前的規範辦理審查,不應溯及既往;然而,營建署不做此想,堅持只有已進入施工階段的案件不受此限,換言之,就算已獲電業籌設許可,尚未取得施工取可或正在辦理變更的案件,都須適用新規定送營建署審核,形同多一道繁複關卡。
該規定令業者大表不平,原本按進度逐步推進,各階段時程算得恰好,年底可望完工。沒料到,半路不僅殺出新規,且營建署審核流程相當繁複,得先擬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送到地方政府進行初審,符合規定後舉行公展及公聽會,再由地方政府將說明書送往內政部,由海審大會進行審查,通過才會發放許可。
業者評估,流程一跑下去,起碼多走半年,嚴重拖延工程計畫,期間不僅支出照付,成本加重;影響更大的是,若無法在年底完工,原適用的躉購費率也會變動,賣電價格將會拉低,營收將大受衝擊,以該公司投入3億建置規模為例,預估將損失15%收益。
由於業者反彈聲浪大,日前在立委召集下,中央各部會、地方政府和業者參與協調會。據了解,水利署會中直言,在擬訂「一級海岸防護計畫」期間,就已預先考量產業發展和海岸防護不相斥,因此針對現有計畫、公用事業等開發案件,均列為容許使用,建議營建署後續應簡化申請程序。
屏東縣政府代表也強調,太陽能光電屬低度開發,且在「屏東縣一級海岸防護計畫」地層下陷災害類型的使用管理事項表中已註明,能源等公用事業是「相容」項目,建議營建署用函釋週知地方政府,太陽光電非屬應取得特定區位許可對象。
另外,屏東縣府也盼營建署研擬過渡條款,簡化審查流程,避免與其他法令作業重複。例如,在取得特定區位前,要求地方政府應辦公展和公聽會;但業者向經濟部能源局取得施工許可前,也須辦理地方公開說明會,兩者均意在取得地方居民共識,有疊床架屋之感。
業者則強力主張,此規定讓施工卡關,嚴重影響全案計畫進度,營建署應放行已取得籌設許可的案件,並簡化申請程序,而非以業者是否已取得施工取可,做為新規定上路的分界。
不過,據了解,在各單位訴求下,營建署依舊態度強硬,表明不能簡化流程,僅稱會加速處理。若不同案件送審時間相近,地點也鄰近,可同天舉辦現勘或審查;若同一申請人有多個案子,廠址基地位在附近,不須分別送審,可整合成同一本計畫書,加快審議流程。
業者無奈嘆,籌設過程一切合法辦理,按部就班規劃進度,如今卻殺出程咬金,後續作業全被卡住,審核流程又充滿不確定性,計畫期程被拖延,牽一髮動全身。且這不僅反映個案困境,防護區管制涉及6縣市,範圍長達330公里,後續還有數十家業者將進入慢性延遲的狀態,沿海城市的種電工程進度和業者權益,都將大受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