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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經營權之戰】經濟部釋6點說明 同意市場派召開股東臨時會

上報快訊/陳浩瑋 2020年08月12日 18:10:00
大同公司經營權爭議新進展,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市場派召開股東臨時會,最晚須於11月30日前舉行。(取自維基百科)

大同公司經營權爭議新進展,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市場派召開股東臨時會,最晚須於11月30日前舉行。(取自維基百科)

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爭將進入下個階段,經濟部12日表示,由於認為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已無法期待依法召開股東會,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之要件,同意先申請的市場派之一,林宏信派(欣同、新大同)召開股東臨時會,限11月30日前完成召開,並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經濟部也另外提5點同意市場派,召開股東臨時會的原因。

 

大同公司今年6月30日爆發經營權之爭,以董座林郭文艷為首的公司派引用《企併法》,剔除市場派多數的表決權,拿下全數董事席次,保下經營權,引發損及股東權益的爭議;然而,以三圓機構董事長王光祥為首的市場派,因為公司任意刪除表決權,向金管會、證交所、經濟部等主管機關陳情,並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臨時股東會,表示將採取一切必要法律行動。

 

事情延燒至8月,11日經濟部表示,依過去案例判斷,市場派要求召開股東臨時會,將難以通過。不過12日下午4點經濟部商業司舉行記者會,表示會審慎研析金管會、申請人說明及公司申覆後,由於六項理由,核准市場派引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准許大同市場派召開股東臨時會申請。

 

商業司司長李鎂指出,市場派限11月30日前完成召開股臨會,並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否則處分就失效。

 

經濟部商業司准許市場派召集股臨會,六大理由如下,包括:

 

第一,據金管會意見,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執行業務有重大違反法令,客觀上已足認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有濫權違法行為,任意剝奪多數人表決權,對公司及全體股東造成嚴重損害。客觀上也足使人認其難以繼續擔任董事職務。

 

第二,股東會的召集權人不得於股東會上恣意剝奪股東權益。

 

第三,大同公司負責人刻意忽視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及全體股東的權益,現已無法期待該公司董事會未來將依法召開股東會。

 

第四,申請人(市場派)主張「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如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應該給予股東應有請求召集或自行召集的權力。

 

第五,大同公司主張申請人(市場派)取得的股份無效、申請人有「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所定應申報而未申報情事並涉及中資投資。但經濟部重申,法律適用及解釋是主管機關及法院職權,非公司職權,因此大同公司的主張不足採。

 

第六,另一申請人羅得、三雅、競殿(王光祥派)於7月16日以相同事由申請召開股臨會,但欣同、新大同(林宏信派)先於7月9日申請召開。因此核准先申請的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申請案,未來羅得、三雅及競殿公司的申請就不再重複核准申請。(「藝Fun券2.0」8月底開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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