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因長期與涉訟當事人不當接觸,甚至購買涉訟當事人所經營公司的股票賺取利益,違反《法官法》,因此監察院14日通過彈劾石木欽。(取自僑委會官網)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歷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院長,因長期與涉訟當事人不當接觸,甚至以其妻兒名義,購買涉訟當事人所經營公司的股票賺取利益,違反《法官法》,嚴損司法公正性,因此,監察院14日通過彈劾石木欽。
石木欽是司法官學院15期結業,台大法律系畢業,台大國發所碩士,2013年1月,從任職18年的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升任高等法院院長,接替前院長陳宗鎮職位,一至三審資歷完整。
石木欽親自請辭職後,成為我國司法史上,也是首位因違反行政倫理而下台的公懲會委員長。
其實早在今年6月,第五屆監察委員就有提出彈劾案,但皆因出席委員不足法定人數而多次流會;直到第6屆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接手處理,14日再度於監察院舉行審查會,最終以成立12票、不成立0票,通過石木欽彈劾案。
王美玉指出,石木欽自1997年至2017年,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
王美玉指出,在翁茂鍾所涉在最高法院審理中案件,或下級審甫宣判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案件,石木欽當時擔任最高法院法官也有不當接觸或未迴避翁茂鍾相關案件。
此外,王美玉提到,在翁茂鍾所涉相關民、刑事案件審理期間,石木欽也未避嫌,甚至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
王美玉又說,石木欽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2項第4款、第7款與法官守則第1條、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1點及第6點、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等規定,嚴重損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
然而,王美玉及高涌誠皆認為,不論個別或全體法官,都應廉潔奉公,讓法院成為公眾所信賴的公平審判機關,法官更應以高於一般公務員品操要求自身,並提升裁判品質。
最後,王美玉、高涌誠也提到,石木欽歷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院長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卻於任職期間有違法失職行為,辜負國家與司法機關對於被彈劾人深切的期許,足使一般人對法官的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產生極為高度懷疑,石木欽違法事證明確,應予懲戒。(「遠航降落台中偏離跑道」原因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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