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對勞工基本生活提供必要保障,提高勞工分享經濟發展果實的份額,促進社會團結與和諧,還是一項報酬率很高的社會投資。 (本報資料照片)
蔡總統日前在總統府接見109年度全國模範勞工時指出,政府將透過訂定最低工資法,讓基本工資審議機制與調整指標更制度化。其實,早在1930年2月國民政府批准國際勞工組織 (ILO)的《1928年創設釐定最低工資機構公約》後,於1936年12月23日公布《最低工資法》,規定最低工資以維持勞工本身以及無工作能力親屬二人之必要生活為準。
該法所定「最低工資」標準明確,但戒嚴時期,勞工集會、結社自由完全被限制,《最低工資法》形同具文。行政院又於1968年3月16日頒布《基本工資暫行辦法》做為施行《最低工資法》前,基本工資訂定的依據。1984年《勞動基準法》正式施行,確立訂定「基本工資」的法源後,1986年12月3日總統明令廢止從未施行的《最低工資法》。由此可知,威權專制體制下,最低工資是統治者給予勞工的恩賜,而非憲法所賦予勞工的基本權利。
《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最低工資法》中「最低工資」則從確保勞工生計的角度切入。相較之下,《勞動基準法》中「基本工資」的定義就顯得模糊不明,導致勞資雙方以及政府相關部門在調整基本工資過程中因對基本工資認知不同而有爭議,所提出基本工資調整方案差異很大,不易達成共識。
勞動生產力的提升是勞工薪資成長的驅動力,民主制度則透過以下機制確保勞工取得應有的所得份額(以國內生產毛額衡量)。首先,民主政治體制允許人民有結社、集會自由,讓勞工在勞資雙方在薪資議約過程中處於較平等的地位。1987年至1996年台灣民主轉型,正是基本工資的調整最頻繁、且調幅最大的期間。其次,民主政治體制會促使行政部門以及司法體系以更積極的作為,匡正資方對勞工權益種種不公不義的行為,並讓保障勞工權益的相關法律較易完成立法,例如:年初正式上路的《勞動事件法》旨在解決勞工進入訴訟後所面臨各種困難,讓勞工更有意願維護自身的權益。
民主制度除了透過《憲法》以及相關法律保障人民基本政治權利,對政治人物及政黨的施政作為做定期評估外,民主政治更讓政府政策形成過程中,允許不同看法、不同階層的公民參與。民主制度最可貴之處,就在不同階層的成員均有相同的發聲(voice)機會,不受經濟因素的影響。資方當然會反對最低工資法的訂定,因為最低工資的調整會增加他們的生產成本,但最低工資對勞工基本生活提供必要保障,提高勞工分享經濟發展果實的份額,促進社會團結與和諧,還是一項報酬率很高的社會投資。
經濟學教科書以及多數經濟學者假設勞動市場處於完全競爭狀態:若廠商提供給勞工的薪資低於市場現有薪資,勞工會選擇離開原有工作,或不接受新工作機會。此時,市場力量會迫使廠商無法以低於市場現有薪資雇用勞工。依此邏輯,提高最低工資就等同增加廠商雇用成本,廠商只好減少勞工的雇用因應,這是經濟學者反對訂定最低工資法或提高最低工資的理由。
學理如此,實際現象又是如何?去年過世的普林斯頓大學經濟學教授克魯格(Alan Krueger)與其同儕卡德(David Card)利用美國紐澤西州(New Jersey)以及鄰近的賓州1992年速食餐飲業相關資料,研究提高最低工資對就業的影響。選擇速食餐飲業係因該行業從業員工平均薪資較低,就業狀況易受最低工資變動的影響,至於選用1992年資料,係因該年紐澤西州提高最低工資時,賓州並未調整。1992年這兩州的資料提供經濟學者一個可以對照比較分析的自然實驗(natural experiment)案例,研究結果顯示:調升最低工資對該行業就業並無顯著影響,打破經濟學界長期以來對最低工資調漲的偏見,背後的原因是勞動市場根本不處於完全競爭狀態。
台灣近年勞工所分配到的所得份額低於50%,且停滯不前,低於已開發國家水準,勞工薪資難漲。政府有必要加緊腳步提升勞工薪資所占份額,最低工資法只是其中一項工作,推動能創造工作機會的產業政策才是根本之計。此外,最低工資法不能以僵硬的公式取代政府主導的勞資協商機制,如此才能彰顯民主制度所具有調和不同階層利益的功能,唯有透過對話與協商,才能促進社會團結。
※作者為國立臺灣大學經濟學系教授,前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