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93條解釋,指出黨產條例全部合憲。(張哲偉攝)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8日做出釋字第793條解釋,審判長許宗力代表現場15位大法官們一錘定音,宣告黨產條例全部合憲,國民黨9大附隨組織千萬資產確定不保。
許宗力說明,附隨組織雖然已經脫離政黨的實質控制,但其既然是以非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之實質控制,則在不足相當對象之範圍內,實質上仍擁有不當取得財產;於黨產條例施行前,就已經脫離及控制之附隨組織納為規範對象,也具溯及既往效力之法律。
大法官表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範政黨財產之移轉及禁止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也就是說,利用執政機會或國家權力取得的財產,應要回復,才能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的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
大法官指出,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不違背。
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規定「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第8條第5項前段規定「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第14條規定「本會依第6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8條第5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另外,大法官也認為,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無違。
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尚無違背;同款後段規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不違憲。(宣布開放美豬美牛進口)
釋字第793條解釋理由書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