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制之目的自應包括同理多數人所認知的善惡、最大限度保障好人守法者免於恐懼的自由、遏制犯罪或犯罪動機/行為、懲戒加害者、減少犯罪被害人。(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自從8月20日桃園梁姓逆子弒母割顱拋頭案竟獲由一審「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無期徒刑改判為無罪且無適當處置後,網路上都在嘲諷說:吸毒有罪,殺人也有罪,但堅持強制證人「你要講大陸,不可以講中國」的高等法院刑事庭陳筱珮審判長等法官,卻認為先吸毒再殘暴殺人棄屍是無罪的。連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部分也免了?!難道吸毒已成了阻卻違法事由?相較於先前:孝子護母殺家暴父被判七年半、勇夫護孕妻勒死入室竊賊遭判刑三個月並賠64萬,究竟誰才「足堪教化」、「其情可憫」?該斷頭案引發大眾對酒醉、吸毒、妄想、先去看精神科,之後再殺人或傷人致死或傷人致重傷害或妨害公務,皆可被判無罪的憤慨,是否吸毒後再護母護妻就無罪?讓人感嘆連法院都如此顢頇,大家是要怎樣教小孩?那種我自為之、自由心證的法官究竟是要保護什麼樣的道德、人性、人權、法益?難不成是在變相鼓勵加重離奇犯罪嗎?於是,各界批判恐龍法官或不適任法官濫用自由心證之聲再起。
繼鄭姓男子刺殺鐵路警察於今年4月被判無罪後,本次無罪判決再度引發爭議,令交通違規被罰300元都嫌重。審判長言行透露的意識形態乃至以高薪養這類司法官之價值亦遭質疑,民意對此等與人民情感疏離之判決越益不滿與不耐,甚至懷疑是否有人故意要破壞社會秩序、製造怪罪民進黨政府與自由民主改革之民怨,讓藍營人士有見縫插針的機會。人民遲早被激怒串聯去侏羅紀公園司法大廈與監察院,抗議要求對荒唐法匠做心神鑑定,已決定其是否已因思覺失調而不適任了!
吸毒弒母斷頭案梁姓凶嫌原有多次詐騙前科、亦有另案傷害罪嫌候審,其殺母後尿液中所採集到的安非他命指數相對而言並不算太高,雖混用毒品,但他行兇時還能以四種兇器砍殺母親37刀,顯示出一定之辨識能力。法庭判決一方面稱其「案發時處於脫離現實狀態」,卻又說「現在他的身體狀況沒有監護的必要」,顯見其通常精神狀態尚非違常,所謂的「脫離現實」是行為人清醒而具控制力時之積極決定所導致之後果。
殺警案因攸關執法公權力、有實時影像紀錄、造成另一個家庭的破碎而引發巨大非議,但亦關係到「思覺失調」或有生理上之身不由己、因就醫購藥之負擔而未按時吃藥等情事。然殺母案之不同在於:大家普遍已知吸食毒品會影響意識,精神狀況不穩時對周遭人的安全產生威脅,有相當之自我選擇及預見的餘地,可假設因其家屬知悉或勸阻時,曾或會產生衝突,卻仍因毒癮等身心原因主動吸食,致釀大禍。能否證明故意需看證據,但說不定僅係藉口託詞逃避法律或甚至有意識地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絕大多數人都曾因睡或因醉而曾不清醒,但會清醒,自然認為該判決思慮不周與法官們是否太僵化、對成文法構成要件走火入魔而難以信服。
兩案行為人都有基本識別與控制能力,則處於非正常狀態時是否就全與刑事責任互斥?是否疑似或主張《刑法》第19條的情況,就毋需對其所述一切測謊?是否一律相信被告陳述?法官未追問僅部分心智受影響或並非時時刻刻皆受影響之可能與全然心神喪失之差別和效應,未詳述何以否定在有罪責能力0%與100%之間有適用19條第2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之可能。證據就像食材,而法條就如同烹飪方法,這些案件的關鍵就是食材選的不對、理解得不對,當然怎樣都不能炒出使公平正義除暴安良與刑法無罪責不罰主義兩者平衡的極大化、而令大家食安的判決(一道菜餚),也似否定了殺人與是否情急或惱羞成怒間存在因果關係之可能。是否真已不能辨識判斷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然有不少人未被說服相信兩嫌在事發當時完全缺乏對後果之認識或已完全喪失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應該要檢討為何司法制度和精神鑑定如此的令人民不可信?
做為一個國家、一個社會,臺灣是個大小適宜的有機整體,指標性案件的影響是全國性、全面性的。對於這類難招同情者免除刑責,不但將原該被保護的法益空洞化,也著實對循規蹈矩守法者極不公平,更影響人民對司法體制之信任。如同對獨裁制度寬容屈膝就是持續對民主與世界殘忍,一面倒地輕縱犯罪行為人其實是對被害人與百姓公眾的情緒凌遲。
歷任司法院長無人專精刑事法﹔副院長自呂有文後已約22年無刑事背景者﹔最高法院院長自林明德後至甫上任五個月的吳燦之間近19年無刑事專業者。臺灣司法改革的重點在憲法與刑事法,但司法院高層多是民事出身者,或許不知如何改、沒興趣改、也不敢改。不能改了些檢警憲調,卻不改刑法與刑庭。若司法院自覺是依法裁判卻揹了黑鍋,早該跨院與法務部主動研議提案修改中央法規或配套措施。
相較於一些國家之全國/區域的大法官、法官、檢察長、檢察官等需經民選或民選國會/地區議會審查同意,臺灣的法官、檢察官在司法獨立、獨立審判的保護罩下常遭人垢病。那代表全國民意的民選國會就該以立法指引檢審,也該修法補缺、積極防制刑庭做出與國民情感對立的判決,縮短與實情、輿情間的距離。若法官慣性傾向輕判,濫用《刑法》第19條第1項卻忽視同條3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導致無期變無罪、讓無辜人民無奈之兩者的天壤之別,除了司法院應適度規範刑度標準,立法院亦需考慮提高刑度(有一說是法官怕判人死刑,卻不怕被害者亡靈來找他/她?)。立法院/司法院/法務部對於某些離地高坐、漠視第一線憲警調社工醫護等、不適任檢審辯之汰除應更積極,並參酌各國制度讓司法圈外的多數聲音能進入篩選拔擢過程。監察院既仍存在,可彈劾、糾舉、監察/調查行政院與司法院,就有權且該處理部分造成舉國譁然之檢察官與刑庭法官的問題,以免民眾老是覺得有些「不正常」的法官比犯人更恐怖。
近年來屢次出現的這類判決,不僅學過法律及未學過法律者間存在巨大鴻溝,連檢、警、憲、調、審、辯、醫等之間對於這類案件也常有重大歧見。
助長爭端的精神鑑定等雖被視為專業,卻也同時被認為常帶主觀或門檻標準模糊,不像真實的科學經不同人以相同程序一再驗證皆可獲致相同或至少95%可信賴度之結果。若「精神狀態」難以被普遍一致無誤地衡量,缺乏專業辦法或途徑來辨別行為人是否裝瘋賣傻演很大,是否:1.犯前已知免責法規與判決﹔2.犯嫌蓄意進入某種狀態﹔3.犯後掩飾,那難辨真假、無從識破騙子的鑑定就會被當成只是無力而未必受認可的有限客觀甚至替犯罪背書的偽客觀。
精神科有醫師的專業與標準,但法官也有發現真實/定紛止爭的職責與判準,兩者關切與尺度有別,也都主客觀互見,如何對接將精神鑑定引入判決,非全然接受那麼簡單。事後的醫事報告只是其一,如何探知接近犯案時的精神狀態,仍待引入更先進的刑事鑑識方式與對過往案件之追蹤研究。
刑法已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法律也已提高酒駕之刑責處罰。可見懲處某些缺乏違法認知或涉及「原因自由行為」者基本與人權無涉,無違憲法或「兩公約」。刑法理論不只一家,沒必要自限於已有破綻缺漏而屢遭大多數臺灣人民質疑為離譜走偏者。
與其完全依賴具主觀性之判斷,立法院應直接立法將較客觀的教育程度納入判準,具一定教育智識程度者,如已完成九年國教者,透過公民等相關課程對酒醉與吸毒之影響(under the influence)與可能危害,應已有一定認識與常識(納入未於臺灣受過教育之外國人或歸化國民中已有同等學力者)。這與尚無相關知識的小學前幼兒搶其他兒童玩具完全是兩回事,因為行為時點前是否曾懂事過或具違法性認知,明顯不同。擬制已完成九年國教者應已具備知曉吸毒與飲酒之後果的心智意識,使其無從完全免除責任能力,而仍可被追究一定之刑事責任。但若另涉其他法定事由(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或年滿八十歲人之行為,或仍在思覺失調/心神喪失中等情況),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實,一定有不少人相信:若讓一群國中畢業生當陪審團,絕不會做出陳筱珮審判長那樣的判決!
國家的第一要務是保護國民之人身與財產安全。刑事法制之目的自應包括同理多數人所認知的善惡、最大限度保障好人守法者免於恐懼的自由、遏制犯罪或犯罪動機/行為、懲戒加害者、減少犯罪被害人、減輕犯罪被害人或家屬之傷痛、消弭輿論質疑、減少法律圈內外之觀感落差。
毒品案件本屬大宗,但有鑒於毒品之闖關與氾濫在這幾年已更明顯,而中國在美國散布各類毒品之後果已令世界觸目驚心,許多毒性強的化學製品如芬太尼,微量即可致死,迫使美國立法制裁中國,凸顯中國欲搞弱、搞亂、搞死其他國家之野心。臺灣中央與地方各權責機關應從中國侵略與國家社會安全角度嚴查、嚴禁、嚴懲毒品,中國或紅色滲透因素可使軍公教商傳媒等各領域可接觸機敏人事物者遭脅迫。台灣也要立法提高刑度,就如同之前的反滲透法一樣,祭出有效藥,不只治標亦得治本。從防毒並改革司法開始,同時也要找出源頭並從設計因應制度上,開始著手。
此外,這些案例也照見了特殊醫衛院所之數量與能力待強化,我們的政府首要應該強化防堵毒品和矯治毒犯之司法、社會機構的能量,亟需增加人民更多認識、理解、社會支持,持續投注制度及資源關切。
※作者為北大法學士、東吳法碩士、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班學生、前中研院法制、現任民間企業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