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調查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風紀案,認定他長期與涉案人翁茂鍾不當接觸,並質疑他藉妻兒炒股。(合成畫面/監察院提供、司法院官網)
監察院調查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風紀案,認定他長期與涉案當事人翁茂鍾不當接觸、飲宴、球敘,石木欽甚至還以其妻兒名義,與法官同事、檢調人員一起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從1998年至2018年,為期長達20年買進、賣出股票,依調查監委統計,股票獲利金額高達5400餘萬元。
監委在通過彈劾石木欽案的記者會上所公布的資料顯示,翁茂鍾的筆記上詳細紀錄包括石木欽、調查局台北市調處機動組主任秦台生等在內的司法、檢調人員購買翁茂鍾所屬公司股票數量及匯款單。
審視監察院公布的石木欽以妻兒名義買賣翁茂鍾所屬的怡安、聯亞公司股票紀錄,與翁茂鍾所涉民、刑事訴訟案件審理時間若合符節。
1997年7月百利案民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該案怡華公司得以勝訴的關鍵,在怡華公司財務副總吳仙富自首,承認是他偽造怡華公司面額1千萬美元本票及公司相關憑證,該自首案於1998年3月3日由台南地檢署受理,怡華公司於3月9日一審勝訴,南檢之後亦控告吳仙富偽造文書,並於5月18日起訴,台南地院火速在6月29日宣判,吳得以緩刑並沒收美金本票, 台南地檢和地院的起訴、判決已坐實了吳仙富確實偽造文書。
就在1998年3月怡華公司一審勝訴,進入二審階段,但該案的關鍵判決,同年6月29日吳仙富偽造文書案判決底定後,翁茂鍾所屬怡安公司在同年7月30日送件上櫃,依翁茂鍾筆記所載,翁在同年9月12日到石木欽處所,17日翁和石木欽、泰台生等在新都里餐廳吃飯。監委們調查發現,就在翁茂鍾與石木欽、秦台生等餐敘後約兩周,石木欽的妻子吳女士於10月2日,自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匯款40萬元至佳和公司設於台灣銀行安平分行的帳戶,購買怡安公司甫上櫃股票,且石木欽還傳真該匯款單予翁茂鍾。
監委們還發現,緊接著10月6日,石木欽妻子吳女士又匯款10萬元至佳和公司設於第一銀行台南分行帳戶購買怡安公司股票。
且調查監委們更調查發現,1998年10月6日當天,不僅石木欽妻子吳女士匯款10萬元至佳和公司設於第一銀行台南分行帳戶購買怡安公司股票,還有秦台生以一鍾姓人士名義匯款10萬元至佳和公司同一帳戶,總計1998年10月6日當天,有5位名列翁茂鍾筆記的購股名錄人士,均以他人名義各以10萬元匯入佳和公司設於第一銀行台南分行之帳戶購買怡安公司股票,且經監委們比對,發現這來自不同人士,不約而同在同日買股的5張匯款單上疑為同一筆跡簽寫匯款資料,因此這些司法、檢調人員的親友是否用自己的錢買怡安股票?不免令監委們質疑。
另監委調查,在百利案的怡華公司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官司一審勝訴後,1999年6月13日翁再與石木欽會面,隔天6月14日怡安公司以13元掛牌上市,44張鎖定漲停,石木欽妻子吳女士以每股16.7元至23.7元的價格將之前以每股10元價格買入的怡安公司股票共50張,全數賣出獲利了結。
對於購買怡安未上市股票,調查監委們在彈劾案文上紀錄石木欽的訪談內容顯示,石木欽說,「我不太記得翁茂鍾當時有無告訴我怡安送件上櫃等事」,「但是投資本上市之股票,就是指望他將來會上櫃,翁茂鍾不用講我也知道。」但石木欽也坦言,「翁茂鍾應該有先告訴我怡安股票要上櫃,所以我才會來投資。」
彈劾案文中記載石木欽有關買怡安未上市股票說法,石木欽說,「起先是翁茂鍾來找我要不要買佳和公司持有之怡安公司股票,他賣給我時,怡安公司還未上櫃或興櫃,我太太說願意買」,但石也說,他太太本人並未與翁茂鍾接洽,但是由他太太匯款。同時,石木欽也否認翁茂鍾有事先告知他怡安要上櫃消息才賣股票,他說,「賣股票部分我不清楚,是我太太賣的,賣的錢在太太帳戶裡,她應該是逐筆賣掉股票,賣之前沒有跟我討論,賣完才告訴我。」
2002年6月20日怡華控告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進入三審,最高法院分案由6股承辦,石木欽為該案陪席法官,亦即翁茂鍾為石木欽承審該案的關係人,但監委們調查發現,石木欽不僅未因為諸慶恩案陪席法官身分而迴避,持續與該案關係人翁茂鍾持續餐敘、打球,甚至還毫不避諱以妻兒名義繼續購買翁所控的怡安公司股票。
2003年怡安公司(更名為應華公司)易主前,同年6月20日諸慶恩案仍在三審階段,就在最高法院宣判前,翁茂鍾大剌剌地至最高法院拜訪他所涉諸慶恩案的陪席法官石木欽;同年7月7日佳和持有怡安股票讓售10%,監委們比對發現,翁茂鍾在7月22日拜訪石木欽,筆記上紀錄是談「怡安事」,隔日7月23日翁再到石木欽處所拜訪,且石的妻子吳女士從7月23日、24日、25日一連3天先後買進怡安股票57張、4張和42張,以每股7.9元至8.15元的價格,3天買進怡安(應華)股票103張,其時正是怡安公司董事佳和公司大額轉讓股票之際,亦是諸慶恩案最高法院宣判前。2003年8月14日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諸慶恩判刑4個月、緩刑3年,諸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
監委們調查指出,諸慶恩案最高法院判決定定讞後,同年11月1、2日一連兩天翁茂鍾和石木欽在台南的高爾夫球場球敘,並和石木欽等一干司法人員餐敘;緊接著,11月5日石木欽以兒子名義以每股8.1元的價格買進怡安公司股票20張,正巧又是佳和公司再度大額轉讓持股時。
根據監委們調查,在諸慶恩刑事案三審期間至定讞後,石木欽無視自己為該案的最高法院陪席法官身分,以妻兒名義以每股約7.9元至8.1元間大買涉案關係人翁茂鍾所控怡安公司股票,直至2007年間,再以每股70元以上的價格賣出,獲利極為可觀。
對此,石木欽在說明時全盤否認說,「翁茂鍾沒有告訴我們怡安公司要賣給佳能集團、能率公司的消息」,「股票是我太太買的,我不清楚,我太太是短線進出,我沒有向翁茂鍾買」,亦且石認為,2003年0月15日佳和與佳能公司簽約讓售怡安公司2萬張股票的訊息,應該是公開訊息,「一般推測股價會上漲,所以我太太就買了20張。」
監委們調查發現,之後2008年5月29日翁茂鍾所涉應華炒股案在台中地院一審辯論終結,同年6月3日翁再宴石木欽、林奇福等最高法院法官;6月9日石木欽的妻子吳女士自2個兒子的帳戶各提領現金15萬元、105萬元,總計120萬元,之後吳以兒子名義將120萬元匯至代理人帳戶,做為向佳和公司購買聯亞公司股票100張的款項。
監委調查,2008年6月27日台中地院應華炒股案一審判處翁茂鍾有期徒刑8年;同年7月3日翁與石木欽會面;7月4日翁與石木欽等司法人員再會面;7月8日佳和公司過戶聯亞公司股票100張予石木欽的兒子。應華炒股案翁在2008年一審重判8年,但到2014年5月最後以改判4個月定讞。
根據監委們調查,石木欽在應華炒股案訴訟審理期間以兒子名義向佳和公司不當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聯亞公司股票,以每股11元買進100張,並於2014年7月15日聯亞公司股票於興櫃掛牌後,再以兒子名義陸續以每股300元以上的價格賣出獲利。
但監委們在彈劾案文中指出,對於購買聯亞股票一事,石木欽在接受司法院政風處訪談時辯稱,當時聯亞股票是贈與兒子,是幫他投資,而兒子已成年,所以不用財產申報,但司法院認為石有漏未申報財產的行為;不過到監察院調查時,石木欽說法又改變,改採「兄弟借貸+贈與說法」、「兄弟借貸+委託買賣」。
石木欽說,其岳父是台南名醫,岳父會不時贈與妻子現金,妻子累積現金再贈與次子,並代為存在第一銀行,之後長子向次子借款100萬元,所以次子匯100萬元到長子帳戶,後妻子發現未公開發行的聯亞公司相關資訊認為前景不錯,詢問次子他同意投資後,長子歸還次子借款後再加上次子自己的錢共120萬元買聯亞股票,還說「此次購買實在冒很大的風險」。石木欽強調,次子持有聯亞股票是長期投資,一直到2014年7月與櫃掛牌後,到2015年4月15日才開始買賣,但因次子上班工作不方便掛單,所以是由母親、石妻依兒子指示買賣。
監委們認為,石木欽的妻兒買股前,石木欽都剛好和翁茂鍾有不當飲宴招待情事,且經監委調查,翁的筆記有充分之補強證據足以佐證記事本所載之真實性,所以石所說,「未事先從翁茂鍾處得知消息」之說詞 ,「尚不足採信,其行為顯屬失當。」且在買賣聯亞股票部分監委們認為,石木欽的兒子買賣股票戶頭均由石「實質控制所持有」,石以最高法院法官身分買賣聯亞股票「有所不當」。
亦且彈劾案文紀錄,翁茂鍾在接受檢方訊問時曾表示,以石木欽兒子名義購買聯亞公司股票,「確是翁茂鍾與石木欽接洽」,是石說要用兒子的名義,翁才知道石某某是石木欽的兒子,所以顯然石家買聯亞100張股票,實際上是石木欽與翁茂鍾接洽購買。
調查監委王美玉、高涌誠調查指出,石木欽無論是在翁茂鍾所涉百利案所衍生的5件官司審理,還是怡安炒股案、應華炒股案和佳和炒股案司法審理期間,持續與翁茂鍾涉有不當飲宴、接觸;並以妻兒名義不當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股票、聯亞公司股票,不僅毫不迴避,且均是穩賺不賠,就監院估算,約獲利5400餘萬元,十分驚人。
因此監委們認為,法官應以高於一般公務員品操要求自身,應以具體行動排除其公務及私人生活「實質違法不當」或「外觀疑似違法不當」的行為,以確保公眾對法官獨立、公正、中立、正直、無庸置疑的最高信賴,石木欽卻於任職期間有違法失職行為,辜負國家與司法機關對他的深切期許,足使一般人對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和正直形象產生極為高度懷疑,因此認定石木欽違法事證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