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按農委會公告,僅進口豬可用萊劑,國內全面禁用。然此「一國兩制」作法,有違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不得差別待遇之嫌。(資料照片/嘉義縣政府提供)
自蔡總統宣布放寬美牛豬進口以來,國內爭論不休。料此刻多數民眾心情,或如日前被風箏捲上天的小朋友一樣,驚魂未定。
就法言法,按攸關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憲法與中央法規標準法早有明文。此番令人駭異的是,對進口瘦肉精食品,此一國際爭議多時,可能損害國人健康,衝擊民生經濟的重大議題,蔡總統竟拍版定調「不涉及修法」。如果我沒記錯,2012年政府開放美牛與「牛豬分離」,面對現今執政黨的杯葛,當時也是由馬前總統下達動員令,透過立院三讀修正當時的食衛法,方才通過。對比前朝,如今對影響更加深劇的美豬扣關,不論是根據「依法行政」原則,或從「舉輕明重」法理等角度,程序上都不應規避國會監督審查。
只憑農委會與衛福部,匆促用一紙形式上似有法律授權的容許殘留標準公告,4個月後就要全民把帶瘦肉精美豬整隻吞下肚,請問合理、合法、合憲乎?
此外,縱按農委會公告,僅進口豬可用萊劑,國內全面禁用。然此「一國兩制」作法,不僅造成不公平競爭,不利本土產業,有違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不得差別待遇之嫌。且誠如陳時中所言,不同產地豬肉的標示「講起來簡單,做起來難」。故即便輸入合法,若執法採雙重標準,除易助長不法僥倖外,更增加了查核的成本與難度,升高消費風險。一旦管理出現破口,食安崩盤,後患無窮。
針對地方欲立法反制,有法界前輩認為,現行地制法對地方政府自治權限,規定不詳。中央可能以瘦肉精零檢出的相關地方自治條例,抵觸上位中央法規為由,宣告無效。但查食管法第2條,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確為食安主管機關。中央是否有全然推翻前者因地制宜在轄區內自訂規則之權,不無疑問。何況教育部已通令學校採用國產豬,對國軍採購美豬牛,國防部也語帶保留。既容各部會適法歧異,中央倘再插手干預地方,豈非「只許京官放火,不准州官點燈」?
筆者雖贊同在野黨推動全民公投,但開放進口在即,其他有問題食品入關或接踵而來,救濟恐仍緩不濟急。故建議主要應朝限縮空白立法授權範圍,避免行政濫權恣意,同時劃清中央與地方相關權限的方向,優先提案修正食管法第15條,或依行政程序法第152條以人民團體名義提議自訂法規命令,始能撥亂反正,,並貫徹民意監督。
期盼經歷這場風暴,風箏還能安全著地。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