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中投、欣裕台是國民黨附隨組織,黨產會扳回一城。(攝影:陳駿碩)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就認定中央投資公司、欣裕台公司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作出行政處分,國民黨、中投和欣裕台分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本案訴訟,並聲請在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原處分執行,法院23日裁定,原處分執行尚不致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並無急迫必要性,駁回聲請。
國民黨下午表示,將依法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以維護權益,強調涉及兩公司融資、財務、營運等事項,均已發生嚴重之拖延,兩公司幾次向黨產會申請同意,均需由黨產會召開委員會決定,對於兩公司股東權益已有嚴重影響。
在此之前,黨產會已就其認定國民黨所持有的不當黨產中投及欣裕台公司,應於30日內移轉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經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2月16日裁定,關於原處分30日內將股權移轉國有的下命處分,准許停止執行;至於認定股權屬於不當取得財產的確認處分部分,駁回停止執行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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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會於今年10月7日經聽證程序後,以中投和欣裕台公司的全部股權均由國民黨持有,而國民黨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支配兩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等,依《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於11月2日作成處分,認定中投和欣裕台為國民黨附隨組織。
國民黨、中投和欣裕台不服原處分,分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本案訴訟,並各向法院聲請本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原處分執行。
北高行發言人許瑞助庭長說明裁判駁回聲請的理由表示,依《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要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除了需要符合政黨或附隨組織自民國34年8月15日起取得,而於黨產條例公布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還必須符合非屬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法定要件,並非一經原處分認定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名下的現有財產立即同時全部被推定為黨產條例所稱不當取得財產。
其次,原處分確認中投和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固然是屬法律上重要事項認定,直接影響聲請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但原處分並沒有進一步就中投及欣裕台所有之現有財產相關來源和屬性予以區別確認。至於中投和欣裕台所有現有財產是否被認定為不當取得財產,是由黨產會依《黨產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另行認定。
也就是說,原處分並沒有因此直接產生確認中投及欣裕台之現有財產,為《黨產條例所稱不當取得財產的法律效果,不當然產生這兩家公司所有現有財產均受禁止處分的法律效果。
因此,原處分事後如果經本案訴訟審認違法而遭判決撤銷確定時,原處分所發生的確認效力隨即消滅,不致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也沒有急迫必要性。國民黨、中投和欣裕台主張所要避免的諸多損害,均非屬原處分效力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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