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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不應甘做傳統婚姻偏見的奴役

主筆室 2016年12月27日 07:03:00
如果我們珍視婚姻所蘊含的某種人性價值,又怎麼會這麼武斷地認為同性戀者無權進入婚姻的大門?(美聯社)

如果我們珍視婚姻所蘊含的某種人性價值,又怎麼會這麼武斷地認為同性戀者無權進入婚姻的大門?(美聯社)

此時此刻,台灣社會看待婚姻修法,實無空暇再去理會那些針對同性戀者充滿偏執想像所散布的資訊,儘管對立的某部分成因正是由此而來。另外,也無須繼續陷在宗教觀辯證的螺旋裡,因為台灣是政教分離的國家(本報專欄作者宋承恩日前已為文明指,民法的婚姻是「世俗婚」,不是神聖婚),否則,我們何以不是將伊斯蘭教允許一夫多妻,卻嚴禁一妻多夫的觀念納入民法。

 

回到「婚姻」本質,我們對於婚姻的理解和認知,確實和美國傳統社會若合符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歷年曾多次對婚姻一詞作下定義,包括「婚姻是生命中最重要的關係」、是「家庭和社會的基礎,如果沒有婚姻,就沒有文明,也沒有進步」。之後,進一步基於平等主義,並賦予婚姻「是自由的人們得以在有秩序的狀況下追求幸福,不可或缺的權利」,而且是「最基本的公民權」之一。這一類的看法,亦為台灣社會接受。

 

至於婚姻關係的存在,則同時具備兩種功能,包括彼此「身分的認定」,帶有情感支持和公開承諾的象徵性意義(如已婚身分帶來的抽象責任和義務)。進而藉由這層關係,建構出彼此間的「實際利益」。包括母親申請育嬰留停期間,想支領六成薪,首先必須另一半「配偶」有繳付勞工保險金的紀錄;當已婚配偶一方死亡,「配偶」可直接而為遺囑繼承人;另為相當普遍的情況是,當已婚配偶的另一半身心陷入無行為能力(如重病),「配偶」有權做為對方的決策代理人。很多情況下,婚姻便是這種種權利形式上的先決條件,就算不是絕對必要,也足以讓很多情況的處理方式單純許多。

 

因為「結婚」在我們的社會仍屬於正式的法律事項,彼此間的權利義務,皆是透過這道既定程序才得以建立。

 

接下來要問的是,誰擁有結婚權?依照多數人對「傳統婚姻定義」的認知,婚姻一直以來即為「一名男性和一名女性的關係」,這樣的論述(甚至一度引導成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基本認知),說明了婚姻結構所依恃的,其實很大一部分完全是依照「社會習慣」而形成。

 

台灣社會對於婚姻的理解尤其如此,我們的價值觀深受「傳統」牽引,在很多層面皆然,觸及婚姻議題更有過之而無不及。英國政論家柏克(Edmund Burke)曾指出,由「傳統」加諸而來的規範並不是隨意的,因為它代表無數人長期以來的判斷,某個「傳統」可以長期存在,意味著那一定存在甚麼道理。從而我們可據此認定「傳統」多半是值得遵循的。即便是美國,也有諸多這類傳統主義信仰者,於是堅持結婚的權利僅限於「一種悠久的歷史形式」,即一男一女式的婚姻。

 

但實際情況是,人類社會習以為常的「傳統」,有時也不免讓人充滿疑慮。例如美國60年代,甚至還存在某個州不准許白人和非洲裔美國人結婚的法律,不也是基於當時的社會傳統只接受同種族通婚。直至平權主義抬頭,這項歧視性法律才被休止。傳統有其存在價值,但我們豈可因此不去判別它在任何時代下的合理性,尤其不去釐清傳統的內在,究竟是出於智慧,還是一併夾雜了深層的偏見和無知。而法律何時僅是以慣例為由而訂定?

 

如果我們珍視婚姻所蘊含的某種人性價值,又怎麼會這麼武斷地認為同性戀者無權進入婚姻的大門?既不允許他/她們同等享有婚姻一詞的象徵意義,也一併損及了這群人唯有婚姻關係下才有的實際利益。

 

另有人擔心,一旦修訂民法,等於開放所有人以不同形式自由締結婚約,且言之鑿鑿將導致亂倫。但我們的民法983條已有規定以下關係不得結婚︰包括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那麼,請問同婚修法有打算修改這一規範嗎?況且這條規範當初所制,其實是擔心異性戀間的亂倫。

 

其他諸如同性婚姻合法化一過,就會引爆人和狗、和摩天輪、和葉子、和房子、和冰箱結婚等謬論,非但空洞且毫無意義,且只是愈加讓人見識到一類人因為根深蒂固偏見所幻化出的歪理與瘋狂。

 

反同性婚姻者,對婚姻的認知也許很單純,很神聖,卻會因為對同性戀者的偏見,而對他們也想要享有「最基本的公民權」產生莫名的敵意,其敵意且一再強化個人的性傾向歧視。他們只希望一切停留在他們的傳統認知中,好讓他們不必學習更多與人互動的方式,即使讓自己變成了偏見的奴役也在所不惜。

 

會說出「結婚不是人權」的人,到頭來,恐怕自己連婚姻是甚麼都搞不清楚。而他們甚至也回答不出來,一如美國法律學者凱斯•桑斯汀(Cass R. Sunstein)在其著作《剪裁歧見》中拋出的問題:同性婚姻如何能威脅婚姻制度?將進入婚姻的權利擴大,會使大量異性戀放棄傳統婚姻,最起碼的因果論證又是甚麼?又有甚麼證據支持這種推測?反同性婚姻者有人回答的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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