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修法,可以帶動建立社會的集體意識,甚至開啟地方創生的契機。(圖片摘自總統府網站)
地方創生一詞,近年來成為各界對國內政策討論與規劃的重點,但從國發會推動「設計翻轉地方創生」開始,進而在立委吳思瑤的要求下,行政院設立地方創生會報,明訂2019年為地方創生元年,核定「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試圖透過「企業投資故鄉」、「科技導入」、「整合部會創生資源」、「社會參與創生」、「品牌建立」等五支箭,來推動地方創生。
為落實地方創生工作,國發會一直主張配合法規調適,期能落實地方創生政策;相對日本推動地方創生的經驗,其內閣也曾多次修改相關配套法規,建立一個良好的法規環境,從這個角度出發,以下僅就「文化」政策與法規的部份進行淺談,並期作為我國推動之借鏡。
日本為推動地方創生,內閣於平成26年12月的「まち・ひと・しごと創生総合戦略」推動「政府関係機関の地方移転」政策,讓地方政府可以提出中央機關向地方轉移的需求,並於次年正式擬定「政府関係機関移転基本方針」;也正是在這個背景下,京都府提出了文化廳向地方轉移之需求,文化廳也於平成29年4月正式在京都府設立「地域文化創生本部」,並計劃在幾年內完全遷至京都,這完全為了應對新的政策需求,特別是地方創生政策中:文化振興及文資活化再利用,更是其重點推動目標。
平成29年(2017年),日本國會基於出生率下降、人口高齡化,以及2020年舉辦的東京奧運的背景下,正式將《文化芸術振興基本法》修正為《文化芸術基本法》後,他們認為這不僅是向世界傳播日本文化與藝術的好時機,也推動綜合文化、藝術、旅遊以及城鄉發展政策的絕佳機會。
《文化芸術基本法》的修正重點有以下五個面向:
一、有關藝術,Media藝術,傳統表演藝術和表演藝術的推廣,例如對於「保存貴重物」、「策展」、「知識與技藝傳承」、甚至是「藝術祭」的興辦,在法規上規定應給予政策資源上的支持。
二、在法規所規範的「生活文化」,正式將「食文化」列入,並作為振興項目。
三、透過地域文化藝術的振興,來實現地方創生,特別是對於「藝術祭」的支持。
四、為促進國際交流,應支持善用當地語言來展示、出版、傳播日本的文化與藝術,並進行從事文化藝術之國際組織的人才培育與調度。
五、在培訓藝術家的必要措施,新增「對教育訓練、人才育成的資源支持」
本次修法特別的是,將食文化列入文化振興的項目,凸顯食文化是日本政府推廣的重中之重。日本擁有各式各樣的在地文化,其中以活用當地食材與凸顯各地特色的「鄉土料理」、「B級美食」更是經典中的經典(附圖二)。聯合國在平成25年(2013年)正式通過日本政府的申請,將「和食」納入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不僅是在國外推廣日本的飲食,甚至在推動日本飲食文化的傳承上,文部科學省善用展覽會、交流會、體驗活動等形式的科普宣傳(附圖三),並通過政策預算引導(和食と地域食文化継承推進事業),將地區的食品生產者和其他相關領域統合。
回歸政府面項,在上述法規修正後,文化廳於平成30年(2018年)10月,正式進行內部的組織再造(附圖四),不僅員額增加,甚至新增主責擔當「食文化」、「文化觀光」的兩位參事官,作為推動振興新課題之主力,以上皆可顯見日本文化主管機關之企圖心。
作為台灣享譽國際的的名廚江振誠,曾發願要找出「更精準的台灣味,找到台灣的基因」,這不就是我國地方創生政策一直強調的在地DNA嗎?筆者呼籲,食文化或許可作為新興的文化振興項目,作為美食王國的台灣,何不借鏡日本經驗呢?
除了新興課題,文化廳也在既存課題「文化資源的活用」進行新的操作方式,同樣地,乃是所面臨在出生率下降、人口老齡化等社會條件變化,為防止在各地的珍貴文化財產流失的挑戰,因於平成30年(2018年)正式修正《文化財保護法》,透過文化資產的活化再利用,來加強在地文化資產的保存,其修法重點如下:
1. 比照地方創生戰略(附圖五),於制度上賦予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之分工責任,明訂都道府縣應策訂「文化財保存活用大綱」、市町村可召集(各級政府、文化資產所有者、文資保存活化專業團體、學者、觀光等相關團體)組織協議會,以擬定「文化財保存活用地域計畫」後送予文部科學省文化廳審議。(附圖六)
2. 市町村可以指定文資保存活化專業團體,針對當地的文化資產保存進行調查與研究。
3. 因人口高齡化導致文資保護困難,為確保私人文化資產的繼承,放寬對代管文化財產的人員之任命條件,
4. 在都道府縣、甚至在市町村設立能夠巡視,且對文資所有者提供建議之文化財保護指導委員。
5. 加強對重要文化資產的損害或破壞之罰款。
我國歷經政黨輪替,2016年自民進黨執政後,文化部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爭取特別預算來推動「再造歷史現場」計畫,透過區域性文資保存的方式,試圖打破過去個案型態的搶救模式,來營造區域的文化景觀;但此類預算終非常態,為強化中央及地方政府保護文化資產之責任,且在地方創生的高位政策下,應於《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修訂中,盡速啟動有關地方創生政策的修法配套。
這是依據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之人口推估報告顯示,自2017年開始,我國總人口將於3年至10年間轉為負成長, 2065年總人口數推估將減少為1,735萬人,人口減少幅度將超過四分之一。在人口分布方面,六都人口占總人口比率近七成,依現有情境推估,未來將持續微幅成長,導致區域人口分布不均的問題將更形嚴重,在人口減少,出生率下降和人口老齡化的背景下,未來恐面臨文化資產流失及消亡,更有必要促進各地文化財產計劃性保存與活用,加強當地文化財產保護管理的驅動力。
2019年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onuments and Sites, ICOMOS)等組織共同提出「以文化落實『聯合國2030永續發展議程』報告」,強調文化資產在社會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呼籲各國的公私部門,應透過官民協力的方式,讓文化資產的影響力極大化,不僅帶動既有空間活化,更達到活絡地方經濟之成效。因此,我國在文資保存的議題上,應透過地方創生政策導入,讓未來的文資保存不再是「為保存而保存」,而是賦予找尋新時代的使命與意義!
日本的經驗告訴我們,他們善用修法,帶動建立社會的集體意識,甚至開啟地方創生的契機;那麼擁有導致高房價、高公共投資成本、城鄉發展落差的台灣,面臨著比日本更嚴峻的挑戰,又豈能不急起直追?我們從各項計畫中,皆能看到對於地方創生的願景,但回歸組織、預算、法規等制度面上的支持,似乎仍有不足之處,但若缺乏整體性的戰略思維,僅採行一個持續滾動檢討的計畫來推動,非在法規環境上進行調整,恐非長遠之道。
鑒於立法與修法均有助於政策穩定,為使地方創生的推動更為順利,適逢《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資產保護法》即將面臨再修,不如就從文化部先起頭吧!
※作者為政治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