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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憲法庭宣判戒嚴時期軍審制度等違憲 上訴補償大挑戰

盧禮賓 2016年12月24日 16:36:00
第3屆「模擬憲法法庭」就台灣威權時期的白色恐怖案件,進行宣判,全案經審判長陳瑤華、大法官孫迺翊等8名大法官密集評議並做出宣判。(攝影:李昆翰)

第3屆「模擬憲法法庭」就台灣威權時期的白色恐怖案件,進行宣判,全案經審判長陳瑤華、大法官孫迺翊等8名大法官密集評議並做出宣判。(攝影:李昆翰)

第3屆模擬憲法法庭受理杜銘哲、立委黃國昌等聲請,針對模憲字004號杜孝生案、模憲字005號李媽兜案,24日進行宣判,兩案聲請人大獲全勝。大法官認定兩案在戒嚴時期受不當軍事審判,屬不法國家侵害人權,包括《國家安全法》、《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等部分條文違憲,影響所及白色恐怖年代的受難者家屬,都有機會獲得平反補償,實現轉型正義。

 

審判長陳瑤華宣讀主文,違憲的條文包括1992年修正前的《刑法》、已廢止的《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以及戒嚴時期軍事審判制度同屬不法國家體制,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應屬違憲。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之法律名稱及立法目的未明文規定國家對此負有賠償責任,在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4條意旨不符。

 

《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前段規定,剝奪人民追求真相與正義之權利,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本旨,自始無效。司法院釋字第272號解釋應予變更。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布之日起1年內,就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已確定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之上訴程序、管轄法院、上訴權人、上訴期間、卷證檔案保存與移交等事項通盤檢討,以法律明定。

 

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前,自判決公布之日起,受裁判者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3條所定之受裁判者家屬,得向台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提起上訴。各機關依《檔案法》應定期保存1991年5月1日以前的檔案,不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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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受審判者,未能包括戒嚴時期人民因軍事審判機關基於政治因素考量,以內亂、外患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以外之罪起訴經判決確定者,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77號解釋應不符該意旨,應予變更。

 

補償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法第24條意旨,自始無效。受裁判者或其家屬曾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條例補償基金會是出補償金申請,因此未受補償者,得於判決公布之日起,準用補償條例規定,向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給付補償。

 

當年白色恐怖時期,臺灣白色恐怖槍決名單。(翻攝自維基百科,Prince Roy)

 

立法機關應於判決公布之日起1年內,就補償條例的法律名稱、立法目的、適用對象與檔案調閱範圍進行通盤檢討。

 

由於判決影響遍及戒嚴時期經軍事審判確定的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的上訴再審,以及過去申請補償條例補償金的1萬多名受裁判者,包括已獲補償的七千多人,和未獲補償的兩千多人的權益,十分深遠。

 

模擬憲法法庭之友、補償條例基金會審查小組連任8屆審查委員和輪值主席的蘇友辰律師表示,基本上判決結果可以預料,這種法律宣告違憲並不意外,要提升憲政秩序,未來真法庭的宣告,他預期大概八九不離十。

 

模擬審判長陳瑤華(中)、模擬大法官林孟皇等8位大法官,歷經召開模擬言詞辯論庭密集評議宣判,今認定戒嚴時期相關法令違憲。(攝影:李昆翰)

 

本屆模憲法庭大法官是,審判長大法官東吳大學哲學系教授陳瑤華,大法官永社祕書長高涌誠、律師高烊輝、政大法律系教授孫迺翊、北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員蘇彥圖、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豪人與法官林孟皇。

 

言詞辯論程序11月13日、19日在台灣大學霖澤館國際會議廳進行。參與法庭言詞辯論的11位鑑定人中,有4位國外鑑定人,都是對轉型正義議題有處理經驗及研究的專家。

 

聲請人杜銘哲訴訟代理人、模憲法庭共同主辦單位之一民間真相和解促進會理事長黃丞儀表示,模憲法庭作成的判決只能產生輿論效果,實際司法運作上能不能影響大法官,要看大法官接受程度。但這是人民的法庭,透過公民社會參與,無論贊成、反對,都有不同聲音發出,審議過程和結果,可供台灣社會共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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