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偵查法」若通過,檢警將可合法監聽LINE、Skype等通訊軟體內容惹議,法務部長蔡清祥強調此法僅用在偵查犯罪,非偵防工具。(設計畫面/資料照片、取自pixabay)
法務部推動「科技偵查法」立法,但草案內容遭質疑繞過既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大開後門,賦予檢警在主觀認定下,跳過向法官聲請許可程序,利用全球定位系統(GPS)或具追蹤位置功能技術,監聽、監看被調查者,不僅嚴重侵害個人隱私,更有違憲之虞,引發在野黨撻伐。律師出身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便強調,為維護民主法治與人權,「國民黨一定反對到底」!
相較《通保法》明確訂定被調查對象、涉犯案由、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以識別特徵、受監察處所、監察理由、監察期間及方法、聲請機關、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等通訊監察要件。「科技偵查法」讓檢察機關球員兼裁判,在空白授權且毫無把關狀態下,利用植入木馬、GPS、手機App、空拍機、無人機、針孔等技術,對其認為是犯罪嫌疑者進行全天候監控。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科技設備監控制度與「科技偵查法」,法務部去年12月初,曾由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鄧巧羚、檢察官黃致中、調查官周加宗等3人,以及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曹增皓赴韓國首爾考察。其中,考察報告內容提及,韓國對於GPS、通訊軟體監聽、數位證據蒐集與保存等事項;像是科技設備輔助辦案部分,韓國官方並無高度應用,也沒有另立「科技偵查法」,透過科技設備偵查直接規範於《刑事訴訟法》。
也由於,過去獨裁統治時代情治機關濫權之陰影,韓國對監聽使用相當敏感,實務上極少使用此偵查手法。多以搜索扣押手機為目標。此外,傳統GPS追蹤器主要用來監控假釋犯。考察報告指出,「在科技偵查法制面向,韓國並無立法之討論。」
有鑑於此,國民黨立委吳怡玎認為,既然法務部向政經發展歷程與我國相似的韓國取經,韓國都沒有立法以科技偵查對人民進行監控,民進黨何必超前部署,「讓政府成合法駭客?」
事實上,包括草案第3、4、5、9條皆被抨擊「霸王條款」。第3條規定檢察官偵查過程,以及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和蒐集證據時,只要主觀認為有必要便能使用科技設備或技術,對非隱私空間(指不是住宅、建築物、交通工具、或其他具隱蔽設施的地上物內部空間,且具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處)的人或物,實施秘密監看、與聞、測量、辨識、拍照、錄音、錄影。
不僅如此,該條文還明訂,就算和案情無關,在無法避免情況,也能被上述方式進行調查,形同無限擴大監控範圍。換言之,被調查者被監聽、錄影,相同空間內的他人亦不能倖免,一併全都錄。
第4條規定,檢警監控時應予立案,自立案日起實施累計不能超過30天;倘若要繼續執行,最遲要在期限屆滿前5天,不必報請法官,而是向檢察官聲請許可。
然而,大法官釋字631號解釋,通訊監察書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官核發,讓負責犯罪調查的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的聲請予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程序範疇」,不符合《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相同邏輯,「科技偵查法」草案第4條恐怕也已違憲。
第5條同樣賦予檢察官極大權限。其主觀認定有必要,即可使用GPS或具追蹤功能的科技設備、技術進行調查;監控時間在2個月內,只要檢察官同意就行,超過2個月後想繼續調查,屆時才向聲請法院聲請許可。檢察官既為球員又是裁判。
至於第9條能動用監控的犯罪,草案寫明「『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檢警有相當理由認為與案情有關,就可向法院聲請偵查許可。「最重本刑3年」係指3年以上罪名,相關法條高達百餘條,不僅涵蓋《通保法》,更至少是《通保法》3倍之多,像觸犯《政府採購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甫完成立法的《國民法官法》,或酒駕累犯致重傷者,適用範圍堪稱包山包海。
「科技偵查法」賦予檢警擴大調查權的法源依據,一旦立法通過,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LINE、Skype、WhatsApp、WeChat通訊軟體,當中文字、影音、圖片等所有內容,就算和調查案件無關,檢警都能合法監聽,大踩人權紅線。此外,檢調若違法實施或洩露採告訴乃論,但除被調查者本人會被通知遭監聽,草案第3條規定的「無可避免涵蓋的人或物」,根本無從得知自己曾被監控、權益受損,要如何提告?
對此,李貴敏接受《上報》訪問強調,法務部多次重申立法係針對犯罪者,而非對民眾做政治偵防;想與時俱進科技辦案,可以修正《通保法》第3、11條等現行規定,何必另立一個違憲的專法?她完全不能接受如此反人權、反民主的法案過關,讓國家機器嚴重侵害人民基本權益,「國民黨一定反對到底!」
「科技業、商界也害怕。」民眾黨立委高虹安質疑,先不論目前技術能否做到,或是想先立法「放著以後技術成熟再來用」,法務部從設備端源頭植入軟體,以進行全程監控;且僅以道德約束檢警存取通聯記錄,不能「看」其他訊息資料,甚至偵查獲取的資訊,留存5年後才銷毁,人權和隱私保障堪慮,呼籲法務部應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