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之後中國逐漸出現「第二代民族政策」,逆轉了民族政策的走向,泛化民族問題,把政治矛盾擴大到文化領域。(新疆/湯森路透)
前文説到,内蒙古一向都沒有民族分離主義傾向,即便在蒙古人中有蒙語學校,以蒙語為母語,也沒有影響内蒙古人說漢語。那麽中國又爲何要突然在蒙古强推「雙語教學」呢?
直接原因是中國教育部的紅頭文件,但其思想根源卻要追溯到「第二代民族理論」。要討論第二代民族理論,就必須先討論「第一代民族理論」。其實在2010年代之前,只有「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一稱,沒有「第一代民族理論」的叫法。這是「第二代民族理論」的鼓吹者為中國原先的「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安上去的帽子。
中共的民族理論來源於蘇聯。蘇聯的民族理論是列寧和史達林奠基的。列寧在1914年發表《論民族自決權》,主張「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有自決權,各民族工人融入起來」,「不僅要一般地承認各民族完全平等,而且要承認建立國家方面的平等,即承認民族自決權,民族分離權。」
史達林是「無產階級革命導師」中少有對民族理論特別感興趣的一個。他第一篇以「史達林」筆名發表的文章就是《馬克思主義和民族問題》(1913),不但給出了馬克思主義關於民族的定義,還提出「民族有權自由決定自己的命運。它有權隨意處理自己的事情」,「它甚至有權分離」。
理論(和宣傳)上承認民族有什麽權力是一回事,如何實際地解決政治現實問題又是另一回事。史達林理論的貢獻正在於此。他提出「正確解決問題的唯一辦法就是區域自治」。他在承認民族自決權的同時,希望民族自願地留下在整體中,以「自治區域」的形式,同時兼顧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自決權,以通過「民族團結」實現國家統一。爲此,就必須切實地保障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史達林認爲:少數民族感到不滿的,是沒有使用本族語言的權利,沒有本族的學校,沒有信仰、遷徒等等的自由。在一切方面實行民族平等是解決民族問題的一個必要條件。
史達林發明出的民族理論有其個人背景的貢獻。史達林不是俄羅斯人,而是格魯吉亞人。他當然不太可能提出「大俄羅斯主義」。
正是因爲蘇聯成立時採用了列寧特別是史達林的民族理論,蘇聯才從沙俄時代的民族大監獄,變成由15個加盟共和國組成的「蘇維埃聯盟」。每個加盟共和國都是一個民族為主體的「國家」,而在俄羅斯蘇維埃内又建立諸多(少數民族)共和國、自治州、自治區。
中共在蘇聯一手扶持下成立,其理論基礎也都來自蘇聯。於是早期中共承認民族自決權,毛澤東自己就多次說過「民族自決權」、「聯邦制」等,甚至主張過湖南獨立,各省獨立,比民族自決權走得還遠。在1930年代,共產黨建立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毛澤東擔任主席)的憲法大綱寫道:
十四,中華蘇維埃政權承認中國境內少數民族的民族自決權,一直承認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國脫離,自己成立獨立的國家的權利。蒙古,回,藏,苗,黎,高麗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國的地域的,他們有完全自決權;加入或脫離中國蘇維埃聯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區域。中國蘇維埃政權在現在要努力幫助這些弱小民族脫離帝國主義、國民黨軍閥、王公喇嘛土司的壓迫統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蘇維埃政權,更要在這些民族中發展他們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言語。
在中共推翻國民黨統治建制後,當然沒有像當初承諾那樣,讓少數民族擁有「完全自決權」,但在蘇聯民族理論的影響下,建立了現在稱爲「第一代民族理論」的民族政策,做了很多有益「少數民族」文化的事。這主要包括:
1)民族識別。
國民黨只提倡「五族共和」,即漢滿蒙回藏,其他「少數民族」權利還顧不上。中共則對境内「少數民族」進行識別。民族識別的最大功績,是首次正式承認大部分「少數民族」的身份,繼而承認他們在政治和文化上的權利。這在中國歷史上是第一次。沒有這種身份承認,其他權利也就談不上了。
值得指出的是,網上流傳,中共把400多個少數民族「壓縮」成55個,看起來像大壞事。其實不然。這所謂400多個少數民族是識別工作進行的第一步,各地自報的數目總和。自報為少數民族不一定真的是少數民族,而且各地自報也存在不少重復(或者只是名字上不一樣)的情況。在這個基礎上,認真考察,確定真假是必須的。而且,說「壓縮成55個民族」太少也沒有根據。不可否認,在一些情況,本可划為少數民族的人群被認定是漢族。但同樣存在一些本來很相近的民族,有資格划為同一個族,卻被分成兩個或幾個民族。綜合説來,是太多還是太少也難説。總之,雖有不足,成績還是主要的。
2)在憲法上承認各民族的權利。以1982年憲法為例:
序言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雖然中國憲法很多條文都是「TXT」不是「EXE」,但有總比沒有好。注意到,憲法中,沒有一個地方提到「中華民族」,而是「全國各族人民」。這在憲法層次確立了各少數民族不被「漢化」或「中華民族化」的權利。
3)建立民族自治區域。
憲法第六節用十一條條文敍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此基礎上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建立了各民族自治區域。中國的民族自治區域,除了五個「自治區」外,在各省和自治區之下,還有自治州、自治縣、自治旗等行政區域。截止到2003年,這些民族自治區域的共計155個,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建立了自治地方。此外還有民族鄉、民族蘇木、民族村等基層自治組織。
這些「自治地區」當然不是真正自治,就連香港式的「高度自治」也不如。但也不可否認,在自治地區内「少數民族」的有一定的參政權,可以一定程度上保障少數民族的經濟和文化利益。按照中國「無知少女」(無黨派人士、知識分子、少數民族、女性)這種「中國式平權」,很多「少數民族」人士還當上政治花瓶。儘管是花瓶,但在一些無關大節的問題上還有一定話語權。
4)幫助「少數民族」建立文字,整理文化遺產,建立中央民族學院。
在中共建制初期,非常熱心幫助少數民族創建文字,以拉丁字母為基礎,為壯族、苗族、瑤族、白族等12個民族建立文字系統。有民族有幾種文字,中國幫助他們標準化統一文字,增強民族内部的認同。中國還開始整理各「少數民族」的傳說、文獻等歷史遺產。少數民族地區「母語教學」成爲一時的教學思潮,特別在南方「少數民族」地區,實驗和發展出多種雙語教學體制。比如在壯族地區,就曾有「以壯爲主、壯漢結合、以壯促漢、壯漢兼通」的體制。
文化方面最重要的是成立中央民族學院(現為中央民族大學),它是中央直屬的專門面向「少數民族」、培養少數民族幹部的綜合性大學,但以民族學、社會學、歷史學、文學、宗教學的研究著稱。前文提及的烏蘭夫就是中央民族學院的首任校長。著名的學者費孝通、吳文藻、潘光旦、翁獨健等都是享有國際聲譽的學者。中央民族學院培養了大批「少數民族」大學生。
最關鍵的是,中央民族學院以「第一代民族理論」為教育核心理念,培養出好整個體系好幾輩的「第一代民族理論」學者和幹部,他們遍布教育界和政界(特別是處理民族事務的中共中央統戰部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根深蒂固,有很大的影響力。以後可以看到,「第二代民族理論」之所以在中國無法暢通無阻,正是這種「深層國家」的重重抵制。
5)「少數民族」的「平權」。
中國總理周恩來公開表示「在漢族同少數民族的關係上,是漢族對不起少數民族,今後我們漢族同志要代爲受過,向他們陪不是」這種態度,即使用西方標準衡量,也算得上是國家級別的「誠懇道歉」了。
由於「少數民族」(特別是南方少數民族)歷史上受漢人壓迫,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都較爲落後。「漢族應該更多地幫助少數民族」(周恩來語)。於是在「第一代民族政策」的指引下,制定了對「少數民族」的補償政策。這包括在教育、就業、提拔幹部、經濟建設、扶貧、補貼、計劃生育上等政策上的傾斜。由於對「少數民族」的「平權」,還引起一些漢人對「逆向民族主義」的不滿,認爲漢人「吃虧了」。
由此可見,「第一代民族政策」作爲中共的「初心」,特別在建立「少數民族」的身份認同和「少數民族」文化上,在相當多可圈可點的方面。
在「第一代民族政策」時期,中國對「少數民族」的「壓迫」集中體現在新疆和西藏上。兩者問題不在於文化,而在於政治。
此外,在中共文化大革命時期,對「少數民族」的文化也是大災難。但同時也要注意到,文化大革命不但對「少數民族」文化是災難,對漢人的傳統文化也是災難。因此,不宜簡單地認爲文化大革命專門針對「少數民族」文化。這個特殊時代的混亂不是「第一代民族政策」的產物,更不能作爲指責「第一代民族政策」的事例。
在文化大革命之後,時任中共總書記胡耀邦主導撥亂反正,執行比文革前更寬鬆的民族政策,不但回復「初心」,重新執行第一代民族政策,還更「補償性」地加大優惠政策。
可惜在2008年之後逐漸出現「第二代民族政策」,逆轉了民族政策的走向,泛化民族問題,把政治矛盾擴大到文化領域。在内蒙古强推「雙語教學」正是「第二代民族政策」的產物。
※國際關係評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