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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帶頭駭】學者轟「科偵法」框架模糊 恐助惡檢違法監聽

陳彥宇 2020年09月22日 16:36:00
法務部「科技偵查法」草案出爐,若通過該法,短期GPS使用只需經檢察官同意,超過2個月才向法院聲請許可;圖為手機使用示意圖。(鄭宇騏攝)

法務部「科技偵查法」草案出爐,若通過該法,短期GPS使用只需經檢察官同意,超過2個月才向法院聲請許可;圖為手機使用示意圖。(鄭宇騏攝)

法務部「科技偵查法」草案出爐,挨轟大踩人權紅線,且侵害人民隱私權,恐有違憲之虞。不僅掀起法界議論,招致在野黨強力砲轟,學界也認為溝通不足,需要更多討論,不宜倉促立法。

 

輔大法學院副院長張明偉接受《上報》訪問表示,值得探究的部分,便是檢察機關發動具侵害隱私特徵的偵查作為時,究竟需不需要受法官保留原則之拘束。其中,草案內容最飽受批評的,莫過於第5條—短期GPS使用只需經檢察官同意,超過2個月才向法院聲請許可,形同認為以GPS作為偵查手段,並未侵害隱私權。

 

以及,是否不符合第9條規定之案件,只要檢察官同意即可監聽?況且,有隱私侵害性質、但非侵入性的查探,已明顯違背美國、日本等國刑事訴訟理論和令狀原則;同時,最高法院日前曾有GPS偵查具隱私侵害性之判決,頗有否決最高法院意味。

 

 

違法監聽早在做 憂「科偵法」架空《通保法》 

 

「等於創造了隱私的『化外之語』!」張明偉說,檢察官不見得會侵害人權,但何以國家法治針對隱私保護要區分成兩個系統?攸關科技偵查由檢察官來保護,涉及非科技偵查讓法官保護。他認為,法務部未清楚解釋立法意旨,只告訴民眾歐洲就是這樣做、要不要試試看,「好像搞促銷一樣。」過去十多年來,大家認為美國是對的,習慣隱私保護一定要經法官同意,法務部此次似要挑戰既有法感情,「創造共識的例外規定」,部分內容甚至與大法官釋字631號解釋相互矛盾。

 

張明偉指出,最具爭議的是,「科技偵查法」有關設備端的通信監察,將涉及國安通信監察,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已有相關規定;由於大家現已鮮少講傳統電話,多使用手機、通訊軟體此法若通過,「等於架空通保法。」

 

他也不諱言,實務上檢察機關很多作為行之已久(指監聽、監控),未向法官報備、先做再說幾乎是常態,早就被批評很久,這次法務部推動立法,究竟是賦予監控行為法源依據,抑或改變實務,必須先聲請法官許可,值得討論。

 

輔大法學院副院長張明偉認為,由於大家現已鮮少講傳統電話,多使用手機、通訊軟體,此法若通過,「等於架空通保法。」(湯森路透)

 

 

框架不明 3年以上罪名「一網打盡」惹議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說,隨著科技進步,偵查工具確實應跟著進步,法務部想把偵查工具法治化值得肯定,但隱私權保障也必須重視。尤其,隱私愈來愈難保障,人民對此非常敏感害怕,別人侵害隱私涉犯妨害秘密屬非法行為,政府侵害隱私卻訂成法條,變成「合法侵害」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不可不慎。

 

胡博硯強調,「科技偵查法」到底偵查何種犯罪、要賦予哪些工具,框架必須設定好;像是草案規定適用3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3年以上的罪名很多,堪稱一網打盡。更重要的是,人民無從得知自己被通訊監察,毫無防備手段、救濟機會,「法官保留原則」事前審查機制就非常重要,草案卻留下2個月偵查「後門」,成為爭議點所在。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楊雲驊認為,法務部推動「科技偵查法」立法,係因《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跟不上時代,或是修了也沒用,最高法院也曾判決,使用GPS偵查應盡速立法。

 

楊雲驊也說,科技偵查不免干預人民隱私,但檢視草案內容,GPS、空拍機、無人機等使用,有一半是針對公開場合或公共領域,相關場所隱私保障本來就比較低,植入木馬方面侵害性較嚴重。整體而言,對於隱私侵害仍有高低層度區分與控制,做出層級化處理,因此分別交由交給檢察機關、法院判斷,究竟有無採用相關偵查手段必要,大家可以討論。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強調,「科技偵查法」到底偵查何種犯罪、要賦予哪些工具,框架必須設定好;圖為空拍機示意圖。(資料照片/張文玠攝)

 

 

推惡法有前例連政院都退回 蔡清祥引各界撻伐

 

「科技偵查法」爭議方興未艾,法務部表明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留下捲土重來可能性。

 

事實上,這已非法務部長蔡清祥首次爭議之舉。蔡過去擔任調查局長時,曾研擬「保防工作法」草案,內容授權保防官員進駐法務部轄下單位、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及利益之民間社團、民營事業機構及其他團體,且只要機關首長同意,就可查訪可疑對象並向相關單位調閱資料,引發輿論抨擊「人二復辟」,大搞威權復辟,遭行政院退回。

 

直到2018年7月內閣改組,蔡清祥接任法務部長,短短4個月時間,法務部推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有意刪除調取通訊紀錄不需法院授權條文、GPS使用由檢察官決定,以及刪除通訊監察所得他案證據,應取得法院同意之規定;同時,新增可進行通訊監察的「例外」罪名等,再度引發法、學界抨擊讓檢察機關擴權,嚴重侵害人民通訊隱私風險。最後,修正案送入行政院後不了了之。

 

如今,法務部推動「科技偵查法」立法,被質疑帶頭當駭客,再被質疑違憲、違法,成為眾矢之的;司法院亦呼籲,法令設計須遵守令狀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要在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間求取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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