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質疑,一名曾兩度調任最高法院法官的高雄高分院刑事庭長,其裁判品質為何還會這麼離譜?(圖取自/pixabay)
筆者上個月21日才在本報以「『罪及妻孥條款』可追出貪贓枉法的立委嗎?」為題,批評高雄高分院庭長惠光霞的一件離譜濫判,並引述最高法院審判長徐昌錦明文指斥惠光霞的判決違誤是「無異使該規定(即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形同具文,且與立法宗旨相悖。」,豈料,不到一個月,筆者又發現一件惠光霞的離譜量刑輕重失衡判決,巧的是,明文指斥惠光霞判決違誤的最高法院審判長還是徐昌錦,看來,不止案件會「找」法官,連離譜烏龍判決也會「黏」法官。
以下筆者所評述的自來水公司旗山營運所集體貪污案(下稱〈本案〉),其二審審判長正是惠光霞,根據最高法院審判徐昌錦的指摘要旨,不止凸顯出一、二審法官量刑顯失衡平的離譜態樣,更彰顯出目前習焉不察的司法審判弊端之一:罔顧罪刑相當原則的恣意量刑心態。
刑事法官職司審判,若貪贓收賄或心術不正,而顛倒黑白故出或故入人罪,固然屬於枉法裁判,應依法嚴懲;即使重罪輕判(失出),或輕罪重判(失入),也是屬於離譜的烏龍判決,輿論要如何的口誅筆伐,要如何的嚴詞批判,要如何的痛快淋漓、尖酸刻薄,都無所謂。
不過,關於量刑輕重問題,假若並非出自操守問題,只是敬業態態度不良或法學素養太差,以至於怠忽審酌罪刑相當原則而量刑失衡,輿論要予譴責,其分寸拿揑實屬不易。例如,只是輕微的失輕失重,或許是法官的算術太差,或許屬於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範圍,不止輿論難以置喙,連最高法院原則上也都予以尊重,罕見介入審查指摘;不過,假若量刑天平嚴重傾斜,輕重失衡狀態已呈現十分明顯態樣,已經達到濫用裁量權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程度,那就不止是「法官算術太差」的敬業問題而已,亦涉及法官的「法學素養也太差」問題,更不屬於自由心證的裁量權保護傘能庇護得了的範圍。
〈本案〉有2名旗山營運所的技術員─即鄭月美與林文元─涉案,一、二審量刑顯失衡平的被告即是這2人。
鄭月美因辦理公司投標業務時,前後收受豐玉工程行負責人陳和美10次賄賂(按次計酬,每次1千元至1萬元不等),在開標前違背職務洩漏投標廠商及家數給陳和美,或直接拆開標封洩漏特定廠商投標金額給陳和美。
至於林文元,是接受廠商展祥工程企業公司負責人蔡順和招待,至華納大舞廳消費,收受不正利益2667元。
〈本案〉一審由橋頭地院審判長方百正(受命法官吳俐臻)於106年4月判決,鄭月美所犯10次違背職務收賄罪之中,有5次因自首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並供出共犯(即行賄者陳和美),故均獲判免刑,另5次犯行,均因收賄金額遠低於5萬元,且都在偵查中自白犯罪,而獲得2次減輕其刑,其中4次分別判刑2年6月,1次判刑2年8月,5罪應執行刑4年,褫奪公權3年;至於林文元所犯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罪,也因收受不正利益的金額遠低於5萬元,獲減輕其刑,判刑3年7月。
一審判決後,鄭、林2被告不服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高雄高分院審判長惠光霞(受命法官王以齊)於去年6月判決上訴駁回,鄭、林2被告不服再上訴,檢察官還是未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徐昌錦今年8月20日判決(109年台上字第2323號),將林文元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其他的上訴駁回確定。
鄭月美與林文元之論罪,爭議不大,不過,量刑卻顯然輕重失衡。
首先,鄭月美所犯10項違背職務收賄罪,是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重罪,收賄金額合計3萬2千元,其中5項違背職務收賄罪因自首且供出共犯而均判免刑,姑且不論,另5項違背職務收賄罪之量刑,有4項罪均是從最輕本刑10年量起,連減兩次之後,只論處2年6月,可說是依法減輕其刑到極至的最低度刑了,另1項罪也只比低度刑多了2個月─只論處2年8月,5罪的刑期合計共12年8月有期徒刑,一、二審法官只定應執行刑4年,若以判最重的2年8月刑為計算基準,等於另4項違背職務收賄罪共只論1年4月之刑,每犯一罪只多4個月有期徒刑而已,這重量刑方式,顯然有重罪輕判─失輕之虞。
至於林文元所犯1項職務上收賄罪,其最輕本刑是7年以上之罪,比鄭月美所犯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的法定刑輕得多,而且,林文元只是接受廠商一次招待,林文元與廠商3人消費金額共8千元,故林文元受有2667元的不正利益而已,可是,一、二審法官卻只依犯罪所得低於5萬元之減刑規定,減輕其刑為3年7月,較減刑之後最低刑3年6月還多了一個月。
比較鄭月美與林文元之量刑,兩人雖然適用減刑規定不同,但是,鄭月美犯5項違背職務收賄重罪,其刑期,比林文元犯1項職務上收賄輕罪,竟然只重5個月而已,稍有社會經驗的人都可以發現:一、二審法官對於鄭月美之重罪輕判,顯然是青眼有加,對於林文元之輕罪重判,則是白眼相向。
關於二審判決的刑之量定,假若其裁量沒有明顯的失入或失出情形,最高法院的承審法官原則上均會尊重二審的依職權自由裁量權,〈本案〉之量刑顯然輕重失衡,一審判決即已出現,可是,高雄高分院審判長惠光霞(受命法官王以齊)卻不察,仍予維持,因此,最高法院的承審法官看不下去,只得下量刑指導棋。
基於檢察官並未上訴,因此,關於鄭月美的量刑失輕部分,最高法院並未作不利於鄭月美的指摘,亦未發回更審,不過,對於林文元的量刑失重部分,最高法院在發回更審的裁判要旨中特別闡明了一段:「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當法重情輕時,為避免刑罰顯然過苛,應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使量刑既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又能兼顧實質正義。」,等於為一、二審承審法官上了一堂基礎刑法課,同時,也「提醒」更審〈本案〉的高雄高分院法官,可以援引刑法第59條再酌減林文元之刑,以確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評述完〈本案〉之後,值得附帶一提的是,〈本案〉是最高法院審判長徐昌錦在一個月內第二度明文指斥高雄高分院審判長惠光霞的離譜濫判。另外,惠光霞不止是徐昌錦的法訓所學長(惠光霞早徐昌錦6年結業),也是最高法院的前輩(惠光霞早徐昌錦6年調最高法院辦事),可惜,惠光霞的裁判品質與其學經歷顯不相當。
其實,惠光霞的離譜誤判一再遭「學弟」徐昌錦的指摘,並非近幾個月的事,早在3年前,當徐昌錦還是最高法院法官時,即曾在審判邱*發加重詐欺案時,主筆痛批惠光霞以割裂觀察證據、偏聽有利證據方式,甚至罔顧不利證據方式改判被告無罪(106年台上1748號,審判長是花滿堂)。
當然,惠光霞的離譜判決,並不僅止於量刑輕重失衡,也有不少離譜論證判無罪案例,迭遭最高法院指摘,除了前述的邱*發加重詐欺案之外,就筆者查悉所得,至少還有:104年2月判決郭龍濟、張效武圖利案,竟以前後矛盾的論證改判圖利部分無罪;104年4月審判朱賢璋強盜案時,也以偏聽有利證據、罔顧不利證據的論證改判無罪。這兩件離譜誤判,經最高法院指摘發回更審後,均改判有罪定讞。
最後,筆者實在忍不住,還是要再質疑:一名曾兩度調任最高法院法官的高雄高分院刑事庭長,其裁判品質為何還會這麼離譜?對於刑事審判的「基本概念」─刑罰權之分配正義與罪刑相當原則,竟然還如此的生疏,還需要「學弟」一再以裁判要旨方式「教示」一番,其身為二審審判長,對於一審判決的量刑顯然輕重失衡,毫無繩愆糾謬功能,真不知司法院的人事調遷實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