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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學生控抄襲剽竊課堂報告研究成果遭駁回 中選會委員兼成大副教授:法院還我公道

楊毅 2020年09月29日 21:43:00
《上報》接獲爆料指控,成功大學政治系副教授、現任中選會委員蒙志成,疑因未經同意擅自使用學生們期末報告研究成果,做學術發表被告侵權。(畫面合成、張哲偉攝、成功大學政治系官網)

《上報》接獲爆料指控,成功大學政治系副教授、現任中選會委員蒙志成,疑因未經同意擅自使用學生們期末報告研究成果,做學術發表被告侵權。(畫面合成、張哲偉攝、成功大學政治系官網)

學術界涉抄襲爭議再添一樁!《上報》接獲爆料指出,南台灣第一學府的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副教授、現任中選會委員蒙志成遭指控,去年於陸委會舉辦的座談會及「台灣政治學會」年會國際學術研討會中,未經同意便擅自使用學生們的課堂期末報告研究成果,進行相關學術發表。此案遭檢舉後雖經成大校方立案調查,認定蒙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不成立,但因校方僅以「註明出處不明確,情節尚屬輕微」為由結案,引發當初投注心力撰寫報告的成大學生們不滿,質疑校方息事寧人、縱放教授抄襲,憤而向法院提告要求蒙志成侵權賠償。

 

惟此事於2021年7月由智財法院一審駁回告訴,2022年3月全案以和解定讞。無論是是校內調查或司法訴訟,蒙志成被指控的抄襲行為,全部不成立,也未被處以任何行政或司法懲罰。

 

成大副教授蒙志成遭控剽竊 擅用學生成果發表

 

近年來,學界爆發論文抄襲事件頻傳,受到社會輿論關注及討論。《上報》日前接獲投訴,身兼中選會委員的成大政治系副教授蒙志成,於去年11月8日由陸委會所舉辦的「2019年兩岸經貿產學議題南區座談」所發表的簡報〈當前台灣青年學生的兩岸關係觀與兩岸社會融合態度〉,以及同年12月7日於台灣政治學年會發表的文章〈短暫新聞訊息是否影響大學生對兩岸政策與社會融合態度?一項調查實驗設計的發現〉。當中不管是摘要、前言、文獻回顧、問卷設計、調查樣本、統計數據、參考文獻及附錄等資料,皆與前年蒙於成大政治系所開設授課的「政治學方法論」小組學生期末課堂報告內容大幅雷同、重複性高,疑似在未經同意下便擅自使用學生的期末報告〈假新聞是否會影響成大學生對兩岸政策的認知與看法〉研究成果。

 

據指出,當初蒙志成收到上述該小組學生的書面報告後,曾在課堂中表示極為欣賞報告成果與內容,一度提及如果學生們願意就此題目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可與他聯繫;後來學期結束後,蒙志成又透過張姓助教發送臉書訊息代為詢問該報告小組組長,轉達他對該份報告的興趣,並徵詢有意攻讀研究所的學生可加入該篇報告的後續研究,但該小組成員9位學生中,多數同學並未回應與同意。最後,僅2位同學答應加入蒙志成所謂的後續研究,並掛名於學術研討會所發表的文章版本中。

 

爆料指出,身兼中選會委員的成大政治系副教授蒙志成,曾在課堂中表示極欣賞學生們報告成果與內容,還透過助教發訊息,轉達他對該份報告興趣。(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事後,幾位學生發現他們的期末課堂報告內容及研究成果,在未經大幅度修改的情況下,竟遭到老師蒙志成涉嫌抄襲、剽竊,感到甚為氣憤,除了蒙志成與其他2位加入後續研究的同學共同發表的研討會論文外,蒙志成甚至在陸委會座談有償的簡報中,完全沒有文字提及此份作品的其他貢獻者,而以單一作者的發表,於是決定向成大校方提出檢舉。

 

據了解,成大校方於去年12月接獲檢舉後,由該校「學術誠信推動辦公室」受理展開調查,當時校方還特別臚列立案調查的三大理由:包括被檢舉人蒙志成未經授權同意,擅自使用學生期末報告之文字及數據,改作為其於去年11月8日陸委會座談會簡報及同年12月研討會論文,直指該爭議論文「與學生報告高度重疊,涉嫌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作為自己之研究創見及貢獻」。

 

同時,成大校方另指出,蒙志成雖於爭議論文中,將李姓、陳姓2位小組成員列為共同作者,其餘學生則列於註腳中致謝,但學生並未一致同意授權蒙使用文字與數據資料。經討論後,成大「學術誠信推動辦公室」初步認定,該事件符合該校〈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第9條之要件,決議予以立案受理調查。

 

成大認定老師未違學術倫理 僅出處「輕微」不明確

 

詎料,全案歷經長達近半年調查後,成大「學術倫理委員會」於今年7月進行最終審議,調查結論卻是180度大轉變,反而改為認定蒙志成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不成立」。校方給出的理由則為,當初陸委會舉辦的座談屬於「密」等級之閉門會議,性質為專家諮詢會議,非屬學術會議場合,因此蒙於座談會中所使用的簡報非屬於學術成果,排除審查蒙志成為單一作者的高度爭議作品。

 

此外,校方也認為蒙志成確實有對學生課堂報告,為相當程度的實質指導,且蒙在進行該篇爭議論文的研究前,有事先徵詢學生參與意願,並將其中2位學生列為共同作者,亦將未被列名為共同作者之其他學生,在論文註腳中致謝,據此認定蒙「故縱有註明出處不明確之部分,惟情節尚屬輕微,應認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不成立。」

 

不過,成大校方雖認定蒙志成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不成立,但調查結論中也提及蒙仍有疏失之處,直指蒙就學生課堂報告做延伸性研究前,雖已有事先徵詢學生參加意願,也將參與課堂報告之學生姓名在該篇論文中致謝,「但若蒙師能更積極取得未被列名共同作者之其他同學同意,實為較完善、理想之作法」。

 

校方近半年調查,成大「學術倫理委員會」7月最終審議,認定蒙志成「故縱有註明出處不明確之部分,惟情節尚屬輕微,應認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不成立。」(讀者提供)


針對成大校方所做出的調查結論,《上報》於日前接獲投訴,當初檢舉蒙志成涉嫌抄襲期末報告內容的小組同學們,強烈不滿校方調查結論,認為疑似有輕放蒙志成之嫌,決定將向法院提告求償,藉此討回公道。舉發此案的幾位成大學生表示,當初他們曾提供陸委會座談會顯示等級為「普通」會議之公文,並要求呈交調查委員會,確保會議簡報成為委員會檢討的一部分,但成大學倫會顯然未採用該份證據,在未經查證的情況下,便片面斷言該座談會為「密」級,同時也片面決定該場合所發表的作品「不屬於學術作品」,因此沒有學術倫理的問題。

 

《上報》接獲投訴,當初檢舉蒙志成涉抄襲期末報告內容小組同學們,不滿校方調查結論,認有輕放蒙志成之嫌,決向法院提告求償。圖為台南地方法院,此為示意圖。(取自維基百科) 

 

之後,當他們欲詢問學術誠信推動辦公室,蒙志成是否曾經提供任何文字證明,或是與會人士曾簽署「保密協議」等證據時,該辦公室卻避重就輕拒絕回答,並稱「檢舉人之權益未受侵害,故相關救濟程序未適用檢舉人」「除另有具體新事證外,同一案件不重複調查審議」等。

 

學生們認為,依照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前例,學生在校期間,如果教師僅給予觀念指導,而由學生自己搜集資料,以個人意見重新詮釋相同想法或觀念,並以文字表達其內容,撰寫研究報告,則學生為該報告之著作人,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但成大校方卻以蒙志成對學生課堂報告有「為相當程度的實質指導」,據此認定蒙志成沒有違反學術倫理,令檢舉的他們忿忿不平。

 

學生揭「分工貢獻度」 主要成員意願卻被漠視

 

此外,指控蒙志成涉嫌抄襲及剽竊研究成果的幾位成大政治系學生,還曾向校方另外提供當初小組成員們在報告中的分工與貢獻,證明未同意蒙師要求的同學,才是該份報告的主要貢獻者。但校方在調查過程中,卻始終不願意詢問所有小組成員在課堂報告中的貢獻度,是否有意摒除對於蒙志成不利的證據?經由強調蒙有詢問同學的動作,而忽略實際上貢獻較多且不同意參與後續研究同學未予掛名的事實,藉此「大事化小」?

 

眼見向校方檢舉救濟的管道已無法獲得信任,當初曾參與期末課堂報告的其中4位成大畢業生,幾經深思及討論後,決定另闢蹊徑,向法院提出民事告訴,以蒙志成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88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向蒙志成要求侵權賠償,並將判決主文登報公告周知。由於此案涉及南台灣頂尖大學的國立成功大學,遭指控的蒙志成又身兼現任中選會委員,後續包括成大校方、中選會將如何妥善處理及因應態度為何?勢必將受到各界關注。

 

 

稱校方已還他清白 蒙志成:我也是資料擁有者

 

對此,《上報》今天下午致電詢問成大校方,該校「學術誠信推動辦公室」回應,依照教育部和學校相關辦法,針對案件都要遵行保密原則,不方便對外透露相關資訊。蒙志成則強調,當初他積極參與、指導學生們完成課堂研究報告,實際上也對該期末報告的原始資料擁有「使用權」,同學們對學術倫理的認知可能有所落差。既然如今學生決定提告,案件也已進入訴訟審理階段,他也只能面對,已委請律師準備答辯工作,一切皆可受公評。

 

蒙志成當時留給學生群組的訊息內容。(讀者提供)

 

同時,蒙志成強調,不僅成大校方調查後已還他清白,認定他沒有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他也有諸多證據可以證明,當初他的確積極參與、指導同學們完成該期末研究報告,之後也邀請、詢問過同學們是否願意參與延伸性研究,並清楚告知將會使用該份報告資料、在何時何地發表等,不管是成大校方調查小組、學倫會或科技部皆認可,既然報告屬於「共同研究」,當然他也是可以使用該份報告資料的擁有者之一,絕無抄襲或剽竊的問題。

 

蒙志成說,本案在調查審理過程中,先是有系上同仁深夜丟擲匿名辱罵字條,散佈惡意言論,貶低他的人格與表現;再則是將應屬密件的調查文件洩出,進而藉媒體爆料,造成他負面社會評價;且還私下蒐集他個人的社會活動行蹤,意圖使他受懲處。儘管本案審理結果看似已還他公道,但其中為了捍衛個人清白所付出的時間金錢,以及需堅強面對外界質疑的精神損耗,卻是一輩子難以抹滅的傷痛。誠願相關爭議未來能有更好的處理機制,大學裡有更健康的校園文化,類同此案的誤會傷痛能夠不再發生。

 

【成大副教授涉抄襲】
論文抄襲時有所聞 監委調查教育部是否善盡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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