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控的「三寶超貸案」經過台北地院3年的調查及審理,目前已辯結,前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如圖),的律師在最後答辯中,指4家所謂的被害公司,非但沒有損失,反而獲利更高。(資料照片/李隆揆攝)
眾所矚目的永豐金控「三寶超貸案」,經台北地院3年期間的調查及審理已辯結,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原先被外界視為是為私利而掏空公司,但最後在法庭陳述時,指所謂的被害的四家公司,非但「沒有損失,反而獲得高額利潤」,全案於11月20日進行宣判,何壽川等人是否有罪屆時將揭曉。
三寶超貸案在歷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3年多時間的密集審理,已進入最後審理階段。何壽川委任律師於辯論終結時特別強調,包括永豐金控、永豐金租賃、永豐餘等公司,在本案中均未受任何損害,反而有高額獲利,律師提出:「非常不解一群人幫公司賺進約20億元,為何還遭起訴。」
檢察官則總結,指所有違背任務的行為都是何壽川為了分潤利益,為了滿足何壽川的個人利益需求,被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之特別背信罪、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嫌起訴。
檢方對於何壽川個人因提供資金予三寶集團,得以多獲取Link Mart公司3.56%股權之不當利益的指控,何壽川主張對Link Mart的股東權益,是源於他本人是收購Link Mart 公司主體Star City公司的股東,無論是本金和利息,都是由Star City公司償還,足以證明是Star City公司是借錢來,執行其優先承購權,承購Link Mart公司股權。
對Star City公司股權分成兩部分,由三寶李俊傑占有85.71%,何壽川占有14.29%。而購買美林股權時,除借款外尚需增資,三寶李俊傑出資1047萬美金,何壽川出資300萬美金,何壽川的出資額達22%。
據辯方律師指出,借款來的6000萬美金所購買的股權,李俊傑主張應依第一階段原始股權比例分配,何壽川主張應考慮此次出資的比例,但至今因商業上兩方各自站在對自己有利的立場表述意見,尚未有共識;也就是說根本沒有檢方所說的因貸款而要求分配利潤的情事。
而在檢察官起訴何壽川等人的起訴書中,其中一段重要內容顯示「何壽川於接獲李俊傑缺乏收購美林基金股權資金求援後,自忖投資1788大樓雖利益龐大,但若以自有資金出資將承受極大投資風險」,並認為雙方經議定融資金額之兩成,得以獲取Link Mart公司3.56%股權之「不當利益」。
此「不當利益」之定義對何壽川的指控,檢方甚至要求沒收何壽川「不法所得」美金1200萬元,也成為本案重要的討論焦點,檢方認為何壽川因貪圖購買美林股權的利潤,是為了求自己利益來掏空公司。
但辯方律師認為,何壽川若因個人利益,租賃怎麼會收如此高的利息呢?對三寶的利息從4%,一路上升到8%,最後到超過12%;對三寶的利息應該愈低愈好,低利率才能讓購買利潤更高。
據指出,對於三寶的借款,無論本息,都已經全數收回;累積的利息收入約20億元新台幣,既然沒有人有損失,也不免令人好奇「不法所得」從何而來呢?對於該指控,與何壽川的做法完全不合邏輯,犯罪所得論點,是此案為重要的矛盾。
辯方律師指出,根據檢察官先前的理論,不論是貸款給三寶集團,還是跟三寶集團共同投資買入美林的股權,都屬犯罪行為;若是如此,永豐租賃的貸款,以及永豐餘、元太科技的投資,也應都視為犯罪行為。依此邏輯推論永豐租賃所賺取的利息,以及永豐餘、元太科技的投資所得,都是「犯罪所得」。
律師表示,但至今檢察官並未沒收所賺取的23億元,依推論並未認定上述為犯罪行為,反而要求兩家公司針對「有沒有受害」來表示意見」。由此得知檢察官內心也認為,這23億元為合法的收入,既然是合法的收入,交易理應也是合法,所以不必聲請沒收。那此案到底誰有犯罪,誰才是真正有損失呢?
辯方律師認為,何壽川究竟如檢方所訴,為了個人利益,而下令公司配合三寶收購美林股權;還是為了公司,把難得的投資機會介紹給其管理的集團公司?其實最後的獲利數字,會是最好的證詞。(黃立成挺的是表演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