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加熱菸等新興菸品納管的《菸害防制法》修法進度緩慢,部分地方縣市政府自行訂定自治條例方式納管罰責。圖僅示意。(資料照片/張家銘攝)
攸關電子煙、加熱菸等新興菸品納管的《菸害防制法》修法進度緩慢,儘管衛福部、財政部等中央主管機關透過發布行政命令或解釋令,禁止民眾攜帶入境,但若民眾透過網購、未被海關查扣等管道,在國內使用電子煙或加熱菸,政府卻是「無法可罰」。為此,雖有多個地方縣市政府透過自行訂定自治條例方式,嚴加管制新興菸品,但由於現行《菸害防制法》尚未修正,實務上普遍僅能以勸導或援引《空污法》等相關法規進行裁處。
根據衛福部國健署彙整統計,目前全國22縣市之中,約莫只有不到一半、約10個地方政府,有特別對新興菸品管制規範訂定自治條例,包括已經正式發布實施的新竹市及高雄市;台中市、嘉義市及宜蘭縣的自治條例雖都已經通過議會審議,但仍要報請中央核定。
台北市及新北市則是通過市政會議,但自治條例還在議會審議中;桃園市正在辦理地方自治條例的草案預告;台南市及屏東縣政府內部也已經在研擬自治條例的草案版本中。
以5日高雄市政府最新公告施行的《高雄市電子煙及新興菸品危害管制自治條例》為例,即起高雄市所有禁菸場所禁止使用電子煙及新興菸品,未滿18歲者及孕婦全面禁止使用該產品,也禁止任何人供應電子煙或相關器物及新興菸品給未滿18歲者及孕婦。違者將可處1萬元罰鍰,並將加強規範未滿18歲者不得使用電子煙及新興菸品,違反規定應接受戒煙教育;供應電子煙及新興菸品予未滿18歲者或孕婦,最高則可處10萬元罰鍰。
針對《菸害防制法》未修法通過前,民眾若使用電子煙、加熱菸等新興菸品是否觸法、會不會被開罰?衛福部官員私下受訪坦言,目前雖有多個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但因現行《菸害防制法》確實沒有就民眾使用新興菸品有相關規範,實務上地方政府可能會透過勸導,或甚至以味道難聞等其他環保法規進行裁處,而這也是為何此次中央希望趕快進行修法的原因之一。未來只要中央通過修法,將會同時請各地方政府遵守並廢止與中央牴觸的自治條例規範,不會出現中央、地方法規的競合問題。